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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戰線: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網上聯署及電郵政府部門】

編按:香港特區政府在 2011 年6月推出《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網民稱為「網絡廿三條」的惡法。條例草案給予版權持有人於所有媒介專有的傳播權,刑事化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又把二作創作視為侵犯版權持有人的 moral rights,拒絕以言論自由的原則豁免政治「惡搞」。《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 並將於2012年4月20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並計劃在2012年5月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獨立媒體(香港)及香港獨立媒體網早前出席立法會公聽會時,已表明反對有關立法,網站其他相關報導及資料詳情標籤「版權」及「版權」專頁

(每一個簽名,聯署系統會自動 send 共 5 封 e-mail 去知識產權署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相關人士電郵,參與聯署連結

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法例,推出了《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若有關修訂獲得通過,將嚴重打擊創作自由及言論自由,令民間的發聲受到粗暴的打壓!它令人無法不質疑是「23條」的「分拆上市」,令人無法不站出來向惡法說不!《條例草案》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拒絕將「二次創作」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
政府拒將「二次創作」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並聲稱會在修訂通過後再諮詢公眾。但此惡法一旦實行,所有二次創作將會被禁聲。即使他朝二次創作再獲豁免,二次創作的風氣也不可能回復。

二、修訂後等同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
修訂條例把刑事的有效範圍擴大 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以及由「分發」擴展為「向公眾傳播」,即是把「放到互聯網」,甚至「在手機傳送」都會被刑事起訴。由於有案例指網上傳播即屬「廣泛傳播」,即使有網民原創作品,一旦其他人分享,也隨時會墮入法網。這無異是禁絕一切模式的分享活動。

三、政府可跳過版權人,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 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 人,不論是否商業用途,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成為現代版的「文字獄」。

四、網民面對公開私隱或承受連坐風險的兩難
如果網民有fb、plurk、twitter、微博、blog、 forum等有留言功能的網上平台帳號,若不在界面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聯絡資料(包括電話、地址及電郵),而其他人又在此網民的網上平台上發表侵權物品,此網民也會受牽連,與侵權者同罪!此惡法逼所有網民面對公開私隱或 承受連坐風險的兩難!

五、拒監管版權收費組織,令二次創作淪為商家鉅額買賣遊戲
當 局對此問題一直交白卷,欠缺相關的條例及規管,使民間使用者及創作者在現行制度下,被徵收極不公平、極不合理的版稅。甚至創作人自己,也受制於版權收費組 織,無法使用自己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二次創作已淪為商家鉅額買賣遊戲,而這次修訂對這情況仍毫無改善。

六、欠缺對開放式版權的保障
政府對「共享創意」(CreativeCommons)、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等開放式版權授權條款的使用者,近乎是零保障。若 版權管理組織不承認共享創意的存在價值,反施以法律途徑,控告創作人「非法散佈作品」的話,版權條例對有關創作人仍是缺乏保障,這次修訂對這情況仍毫無改 善。

七、 繼續對「貶損處理」的規管,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
在 現行版權條例中有所謂「貶損處理」的規管,即如作品經增加、刪除、修改或改編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已屬侵權行 為。而二次創作正正是把原作改編變成另一作品,若站在另一角度看,不正正是會被指為所謂的侵權物品嗎?!如此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是一條原本應為保護創作 人而設的法例該做的嗎?

我們要求︰

立即把 「二次創作」列作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
應將刑事檢控限制於嚴重經 濟損失的事件,列明「不可計算潛在的商業價值」,避免執法機關權力過大;
取消對其他無形損失,尤其所謂「貶損處理」的規管, 以免成爲意識形態的打壓工具;
取消草案中,要服務提供者必需公開個人私隱方可避免受侵權者牽連的條文;
補足現有漏洞,確立明確、嚴格的條文規管版權收費組織;
確立對開放式授權的保障,停止現行版權法向封閉式授權及向商業版權擁有人傾斜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