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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制度應優化的是甚麼?

自往年區議會選舉後 主流媒體發現多宗涉嫌種票個案,(詳見香港人權監察:2011-12年選舉種票事件專頁)而政府則以檢討現行選民登記制度回應事件,政府在咨詢文件中建議 如: 引入提供住址證明的要求 及 就沒有申報更改了的住址的選民加入罰則 等措施改善登記冊所載的住址的準確性, 但務必要注意的是咨詢文件並沒有附上完整的審計署報告,而該報告書就登記程序作出多項建議,局方全部交白卷。

首先提交住址證明的措施成效成疑,因為若然有人提交假住址,只會導致加重現行查核程序的負擔,令查核工作效率更低,我的意思是,在現行的資源下,只針對新程序增加資源並不足夠,更可能拖垮現行的查核工作。

登記程序主要涉及兩個步驟, 先是收集與核對,然後是選舉事務處作出抽查或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作出更新。

在優化登記制度之前,我們更需要考慮如何優化查核程序為登記制度把關。

在政府現有程序上,市民本來無需額外登記,市民在進行申請公共服務的程序時,已提供有效住址証明,分別只是會否因此而自動登記成選民,自行登記制度當然可以保留,在審計署第47號報告書的2.51段中,總選舉主任表示已與多個部門研究核對資料制度的可行性,自動登記程序理應解決在B項第三及四點提出的問題。

最近多宗涉嫌種票事件已反映,審計署當年就選民登記提出的建議都應確切執行,例如在第47報告的2.47項中,建議選舉事務處應定期進行,在二千年時進行大規模家訪調查,發現三十一萬個已登記選民並無更改地址。當時處方認為不符經濟效益,但現在我們能肯定問題少於當時嗎?我亦建議局方儘快再次進行大規模家訪,以準備在九月進行的立會選舉。

對選民登記冊現行的安排提出建議

現行選民登記冊應改為以住址順序顯示,因為能夠方便查核住址有否被種票。另可考慮加入登記年份,這一時間性資料可顯示選民住處的登記情況,例如︰一屋多戶在登記時間上有否分別?租屋戶能夠清晰分辨上手租戶有否更改登記地址。

另外選舉事務處亦應建立資料庫,以現行查閱選民名冊的程序,提供每個選舉年以前兩屆的選民登記冊,供有需要人士進行學術研究及與選舉相關的工作,增加由民間進行監察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