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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組筆記:Carl Schmitt – Political Theology II

Borderline:

必須連接到borderline case,borderline concept類似「踩界」,而何時去到這條「邊緣線」?當法官引導陪審員作出裁定,是陪審員共同決定的;但如一些情況是一般法律規則所無法解決,這便是borderline case/exception,borderline case可以overwhelm法律或憲法,而這裡並沒有提及borderline會否移動的問題。

Sovereign VS Sovereignty:

“Sovereign”是行駛主權的人格化主體,而“Sovereignty”是指從中世紀王權演變而來的概念。中世紀國王興中國歷史一樣都是專制權力(despotism);而現在雖然沒有國王專制,但仍有一個“highest power”,而“highest power”的subject可能是「現代國家」(抽象概念)或獨裁者,例如:只有他一人有權按核彈制,他便是sovereign。

對天主教來說,主權是指宗座權(Pontifical Sovereignty),宗座權來自天主,是伯多祿繼承人,有不能錯權。天主教法典以及法庭(司法)並不是他一人決定的,但如去到某些天主教法典及法庭也處理不到的情況,便能運用宗座權,而歷史上只運用過兩次,其中一次是宣佈聖母無原罪。但如將這一主權概念放於世俗政治上,便要為為此超然價值找justification,這便可能是borderline case。

中世紀的政治秩序是天主教神聖秩序與世俗化秩序的混合,16世紀法國政治思想家(Jean Bodin, 1530 – 1596)提出近代新教的興起結束這種政治秩序──馬丁路德和加爾文拆開兩種秩序,即現代政治的政教分離。而美國因立國傳統跟清教徒有關,而於政教上未能完全分離。

“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是指一“decision making”──去決定這是一個“exception”。當法律什麼都處理不到時,我決定是否運用這個權力。“pope assume himself in this position to be a sovereignty to make decision”,意思是當憲法(constitution)在“Borderline”是不清晰或面對某一挑戰而需要作決定時,才可“decide on the exception”。而argument在於「為何這個是一個“exception”而不是一個“routine”。

現代政治如總統行為不當或瀆職,憲法可以將他趕下台。現代社會相信這種法律規範是萬能的,但這裡正正要說法律不是萬能,而是背後有一個核心問題──憲法由誰制定?這是制憲權問題(constitution power)。當憲法在某些subtle情況而不能運作,權限超越,制憲的人被賦予特殊權力,便是“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

主權能夠“decides on the exception”,這樣主權指什麼?這裡並不是指議會和法律機制(law making body),如果議會或法律制度有權make decision on emergency是within law或constitutional的。Carl Schmitt的sovereign並不建基於這套institutional approach,而是situational approach。當borderline case出現時,decide這是exception的人便是sovereign;而不是一個體制、議會、人民或司法機關,即borderline case是關於超越而unconstitutional的事情。

希特勒的身份相當含混,一方面他是威瑪憲法的守護者,當時他認為一戰後德國社會動盪而需要運用威瑪憲法的「例外狀態」行駛特殊情況條例;但另一方面其實他已將威瑪憲法完全disable。

現代社會的立憲自由主義在司法上不能eliminate emergency case (p.7, line 5)。近代歐洲以至世界各地的共產主義國家的秘密警察以emergency case為名動員司法、檢控力量處理不同extreme case,例如:街頭騷亂,以harsh的條例對付示威者。相對於一個民主人權的自由憲法社會,警察遞屬司法系統,難以動用這種權力,否則會被指警權過大。

Emergency cannot be anticipated。要處理emergency便要有necessary unlimited constitutional competence,但在自由憲法國家並不存在,因而不能仰賴由law/norm所組成的sovereign,而必須要找decision-list的sovereign。

泰國有法律和政黨政治,但政變多得很,90年代兩派軍政府奪權,如根據law/norm/routine去做是不行的,而當時泰王召了兩人入宮,電視直播泰王譴責兩人,接著完事。主權(泰王)在這個Exceptional Case發揮消滅突發危機的功能,但泰王(主權)超越憲法,泰國是君主立憲而他無權做這種事情。泰王在歷史上如神,亦令萬民尊重(一見下跪),可算是這種剩餘神性所發揮的主權能力。Agamben於《例外狀態》最後兩章亦有討論sovereign的位格和授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