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香港人?──從父母非本地居民的本地出生兒童權利討論會說起
麗文:「細路都係香港人」
麗文(假名)是1999年爭取居港權的人士,至今都用雙程證來往香港。她於2002年跟丈夫結婚,並先後生下兩個兒子。之後先生跟她離婚,自己就跟小孩一起住,並申請綜援。由於她不是香港人,小孩就靠麗文的父親作監護人申請。父親和家人因為忍受不來小孩的行為過於活躍,不肯於小孩同住,再加上父親並沒有資格領取綜援。在新制度下,小孩將不會再獲得援助。麗文慨嘆:「細路都係香港人。」
小孩每月現正領取3100元左右的綜援,但由於2550元的租金津貼不夠交3500元的租金,綜援金就津貼租金。
她也想過長期回內地居住,但考慮到兒子長大才來港會更難適應,所以「自己點辛苦都要湊佢地」。
阿蓉:「千幾蚊係咪夠駛埋大人?」
阿蓉(假名)同樣是爭取居港權的一份子。除了她之外,全部家人也在二十多年前來了香港。她在跟政府打官司期間生下兒子。當官司判決,入境處遣返她回內地,兒子也跟著她。
回到內地後,她發現內地的丈夫有外遇。兩人不能挽回婚姻。兩母子無任何親友照應,於是回到香港生活。阿蓉沒有香港居留權,不能工作,兒子就申請綜援,找了阿蓉七十多歲的父親作監護人。他們住在父親家裡,伙食電費就由兒子千多元的綜援金支付,千多元的綜援金,實在難以照顧兩人生活,有時阿蓉只好依靠妹妹幫補。
政府的憂慮
從這個月的報章報道可知,政府不斷推陳理據,證明社會福利的開支會隨著越來越多在港出生而父母非香港居民的兒童申請綜援而不勝負荷。例如截至2007年12月底為止,有178宗綜援個案,包括205名兒童 (但無統計被拒宗數)。社署職員又抱怨申請個案相當複雜,難以處理,加上傳媒和議員多番壓迫,導致職員不滿。職員又認為這些個案申請「無理」,直指濫用資源,例如給小朋友的綜援金被居住內地的父母用掉,要求堵塞漏洞。
新措施
以前的兒童可以透過社署申請綜援,由分區的福利專員運用酌情權,但在本年二月一日開始:
1. 小孩子不能獨立申請綜援,一定要通過監護人申請,
2. 監護人要同時領取綜援,
3. 若小朋友沒有人照顧,社會福利署就成為監護人,子女會放在保良局或者寄養家庭。
4. 即使申請綜援這些個案不會獲得任何酌情權。
5. 二月一日之前的綜援家庭申請就暫時不受影響,但會加強巡查,確保援助金一定要用在小孩身上。
這些改變是社署內部行政措施,外界不能過問,即使明知政策出現問題,也要等待執行時才能投訴。
這幾項轉變即是要求監護人等同家人,亦即要求家人只要超過綜援申請條件就要供養,不論家庭環境是否適合。不少監護人都是祖父母輩或者是同鄉,他們本身也難以多照顧另一家庭成員。
新政策明顯剝削人權,而且在人口政策的掩護底下,避開了監察機制,不需任何問責。所以約四十名關注此議題的團體和個人在昨天(3月20日)出席了討論會,邀請了議員、律師和受新政策影響的當事人解釋事情來龍去脈。
法律觀點又如何?
研討會請來梁少玲大律師,解釋此議題上的法律觀點。
梁律師指出,收緊非本地父母的子女領取綜援,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且跟第一百四十五條的意思不相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子女是本地居民,在法律上可以獲取跟其他本地人同等之社會福利。而基本法的條文也表示,社會福利政策是按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而改進,不是後退。
此外,《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第十條也指出家庭為社會基本單元,兒童的權利不可被剝削。雖然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列明公約在本港有效,但政府不是務必執行,只是在制訂政策時要考慮這條條文,沒有約束力。
我們的憂慮
首先,如果真的找不到綜援家人作監護人,小孩子就要被逼與父母分隔,變相引致家庭離散。重點是,家長是跟小孩生活並願意照顧小孩,好像文章開頭的兩個母親。她們非常擔心日後如果找不到監護人,母子的生活將會如何打算。
再者,綜援個案是每半年或一年續期一次,當社署審核續期時,家長必須在場,但有時候剛巧碰到持雙程證的母親回內地續期。在會上,有社工透露越來越多的港人丈夫離世或離婚的雙程證母親被拖慢申請續期,因而小孩不獲續期。他們要重新申請,變相跌入新制度下。他們成功申請援助的機會更低。
新制度最令人擔憂的是,社署廢除酌情權,這是前所未有的。一向以來在審查申請個案時都會加上酌情權,確保政策可以針對個別個案需要。新制度卻一刀切,申請人不曉得社署內部程予,就隨時直接被社署前線職員拒絕,不予以任何考慮。
政府同出一轍的思維:要高質素香港人
我們不知不覺把家庭團聚、兒童權利這些更重要的價值放棄掉,也沒有反省入境政策造成無數中港家庭分隔。結果,這群兒童可能因生活問題跟家長回內地,到較大年紀才回來香港,阻礙他們融入本地社會,同時給社會標籤為負累本地教育。
我們由回歸後的居港權事件,推出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到增加準來港孕婦收費,到現在收緊非本地父母兒童申領綜援資格;由推出綜援自力更生計劃,新來港人士要七年才領取綜援,到欣曉計劃,政府用移民政策和福利政策訂定誰有資格來香港,誰是香港人。這些措施跟2003年推出的人口政策同出一轍,香港面對人口老化的問題,香港面對人口質素的問題。令我們心寒的是,以往我們仍當父或/和母香港出生的兒童為香港人,我們仍當香港出生的人為香港人。今天,連這個信條也打破了。
究竟是否所有在港出生的兒童都有資格成為香港人,我們要仔細討論。我看到的是,今天這個資格越來越緊,而且一刀切的措施,只怕會殺錯良民。
參考資料:
基本法第三十六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十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願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以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用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用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資料來源:http://www.cpce.gov.hk/eng/learning/hr_icescr.htm)
有關新措施的報章報道
「新指引是不再批核,而酌情審批須由署長和副署長處理,而新指引實施至今,社署並沒批出酌情個案。」(香港經濟日報 2008年3月11日)
「根據社署向員工發出的內部文件指出,綜援申請人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其監護人的所有家庭成員月入及開支須一併計算,以確保綜援可幫助有需要人士及防止有人利用綜援逃避照顧其他家庭成員的責任。有社署職員透露,余早前與員工溝通時明言,不預期會有任何酌情個案。」(同上。)
註:討論會主辦團體:明愛九龍社區中心、民間關注人口政策聯席、香港基督徒學會、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張超雄立法會議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