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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公眾? 為阿Matt叫好!

早上七點半, 從元朗跑到西灣河聲援阿Matt, 雖然又冷又餓(趕唔切食早餐), 害我胃病發作, 但仍覺得值得, 因為不單認識了一堆朋友, 還上了寶貴的一課.

阿Matt惹官非是因為於去年六四前夕爬上中環的廣告大銀幕, 掛上橫額, 要求中國政府平反八九民運, 還人民一個公道. 今天, 在10度的寒風中, 他與阿Tom(另一名成員), 就穿上"把公義還給天安門的學生"的 t-shirt, 另一個成員則穿著單薄的蜘蛛俠裝, 看著他們都覺得冷. 自己兩手空空的, 心感尷尬.

因為要等聲援人事, 9點15分才從地鐵站出發到裁判署, 到達時已近9點半, 拍完照, 叫完口號已接近開庭時間, 還有記者拉著他訪問. 其他人都為他著急, 怕遲到又被加控藐視法庭的罪. 9點40分, 硬把他拉走, 儘管到庭上還是要等.

這邊的庭警不容許旁聽席的人作筆錄, 結果要坐到記者欄.

阿Matt的控罪是擾亂公安, 最高刑罰是入獄兩年. 辯方曾經提出以浪費警力(最高刑罰三個月)和民事賠償的方法處理, 但律政署堅持以公安條例入罪, 法官林偉權裁定阿Matt有罪, 但花了頗長的時間總結控辯雙方的論點和解釋自己的判決.

誰是公眾? 誰阻塞交通?

2月20-22號的審訊裡, 控方傳了十二個證人, 包括大廈保安, 警察, 消防員和商戶, 要證明阿Matt兩個小時的爬牆行動, 造成商戶捐失和交通擠塞. 法官認為阿Matt預見會出現圍觀和交通阻塞仍然堅持行動兩小時, 是蓄意損害公眾利益.

但阿Matt在行動的過程中, 一直有幾百人在圍觀, 拍手支持, 兩個小時, 估計有一兩千人拍過手, 這些人難道不是公眾? 為什麼由商戶來代表公眾? 而不是由拍手的市民來代表? 這是我心裡的疑問.

還有一點法官刻意避開的是, 當天阿Matt爬牆的位置是在一個平台之上, 而阻塞整條街的消防氣墊是放在馬路上, 除非阿Matt是跳遠高手(他的同伴說除非他是一個彈性十足的皮球), 他很難會"跌"進氣墊上, 這一點消防員亦承認. 究竟阻塞交通的是爬在牆上的阿Matt, 還是這張無用的氣墊? 疑點本應歸被告, 但法官似乎沒有這樣做.

公眾的容忍度與公安法

在回應為什麼不接受辯方提出以民事賠償來取替公安法, 法官以基本法來說明特區政府有義務保護市民的財產權, 我想大概最近政府沒收家雞案使他想到有這一條法的存在. 但當年這一條法例是用來防止政府"共產/沒收"人民的財產(如家雞), 可是, 今天法官卻以此來作為合理公安法的工具, 這是非常危險的, 因為所有遊行示威, 都會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損, 透過把人民放在對立面, 以合理化政府對示威者的檢控, 是一些右翼民粹慣常的手段.

除了這一點, 法官亦指出要以公眾的容忍程度(public torlerance)來決定行為是否越界(cross the line), 從世貿示威來看, 公眾的容忍度很明顯, 灣仔商戶一個星期生意受損, 市民雖然不認同暴力, 但覺得示威者情有可原, 這就是公眾的容忍度. 不過, 法官的容忍度卻明顯地滯後於公眾, 要求平反六四的行動, 兩個鐘都嫌多! 可是, 法庭裡法官說了算, 阿matt被判有罪.

不過, 法官表示不願看到阿Matt入獄 (keep him out of bar), 但亦不能應辯方的要求賠錢了事, 也許會判公共服務(community service), 但這意向並不是承諾(promising), 要看完報告, 3月15日才判.

臨近收庭, 控方卻提出要沒收International action的橫額, 辯方問理由, 指出橫額非攻擊性武器, 且私人財產, 受基本法保障, 控方代表Syjanani說不出理由, 後來聽說是律政署的指示.

阿Matt要留待3月15日才決定是否上訴.

故事教訓我們

當看到這班老外穿著平反六四的t-shirt, 覺得很怪, 自己的衣櫥好像己經沒有這樣的t-shirt了, 雖然自己仍會去六四集會, 但撫心自問, 我會否願意為平反六四的行動要惹上官非, 真的很懷疑. 結果, 今天國際友人變成了平反六四的主體, 而我則成為一個聲援者. 這種身份的對調所造成的感覺, 實難以形容. 大概這亦是 Internation action 想敞開的反思空間.

故事還教訓我們, 要廢除公安惡法, 要以行動擴大公眾的容忍度, 我們要為韓農, 阿Matt, 以及今天於花園道打橫放的的士私機叫好, 他們的行為不單表達其意見, 亦為未來社會爭取更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