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解說洪都拉斯憲法防止政變的條文

下段的網址完整地解釋洪都拉斯憲法嚴禁以公投或其他方法修改憲法有關總統不得連任的規定。就不討論法院裁決是否公正而言,有以下內容:

  • 洪都拉斯憲法嚴禁總統連任。
  • 如果他違反,或提議修改這項規定,他便立即被罷免,並且十年內不得出任任何公職。

這樣的條文寫得十分之重,因為這個罷免是立即生效的,不需要任何程序,而且從字面看來還可以事後追認的,因為事後追認是唯一一個切實執行的方法。「違反或提議修改這項規定」的總統根本不會自願下台,只可能是被迫下台,不事後追認根本不能達到「立即」的效果。

這個條文的的意圖十分清楚,就是以明文憲法阻止總統濫用權力自我政變:破壞不得連任的制度,即使受益人不是總統本人,也不可以這樣做。我不能不同意要阻止總統濫擴權力,我亦不能不同意要阻止總統籍公投濫擴權力,可是,這是前門拒虎,後門進娘的局面。面對一些無視最高法院命令的總統,要執行這個條文的唯一方法,豈不是採用合法來源只能來自事後追認的武力?

共和國體沒有虛位元首,最高元首的連任次數限制就必要了。如何限制總統無限連任,假籍民主或公投程序把民主制度完全地掏空,絕對是重要的題目。然而,好像洪都拉斯憲法那樣明明白白地寫下來,又會產生其他問題。這是處理國家例外狀態的基本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