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獨媒早前曾報導浸大與城規會已達成協議,政府不會改劃前李惠利用地,但亦不會交予浸大作中醫學院之用,近日的發展印證獨媒的報導。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宣佈將用地從賣地表中剔出,而城規會就會議發出的文件顯示,連提出改劃申請的規劃署自打咀巴,不支持自己改劃為住宅用地的提議,建議把前李惠利校舍的南部恢復為「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城規會再一次成為橡皮圖章,浸大與城規會將於三月十日起合演一次「爛 show」,本文主要討論是次鬧劇如何出賣香港市民城市規劃的權利。
去年逾兩萬人去信城規會,反對發展局將前李惠利校舍改劃成住宅區,大部份反對者為香港浸會大學的學生。香港浸會大學多年來一直遊說政府將此地用作校舍擴建,而浸大學生則相信此地段應用作興建中醫教學醫院、學生宿舍及創意中心。
城規會將會在三月十日開始就此改建計劃召開聆訊,聽取公眾的意見。與此同時,浸大已組織了一個三十人的代表團預備到場陳述意見,同時亦敦促學生授權此代表團代表他們發言。
另一方面,城規會向報名參加聆訊的公眾發了一份五頁的文件,標題為「出席有關No. S/K18/17九龍塘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申述和意見的審議會議的指引書」,文件內詳述了公眾在向城規會發表意見時必須遵從的種種限制。
申述時間不可累積
其中一條限制包括所有公眾只有十分鐘的發言時間,城規會會派一名員工計時,在十分鐘的發言時間到了之際,所有發言者必須停止。所有公眾均可授權一名代表為他們發言;一名代表可為多於一人發言,然而不可將幾個十分鐘連接而作出比十分鐘長的發言。由於文件列明「為了避免影響會議日程,被授權發言的代表只可以依照其代表人士被配給的日期時間出席會議及發言」,任何多於十分鐘的發言必須切為短小節。
《城市規劃條例》確保了公眾有權在城市規劃的過程中發表意見,然而城規會的安排卻完全違反了公眾的權利。條例列明「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佈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衛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為了提高城市規劃的透明度及公眾參與,政府在2004年修訂了條例。自此,任何對規劃事宜提交了意見的人士均「有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為出席會議和在會議上陳詞。」
限時發言不合理
現時,所有公眾均有權發聲,卻沒有發言超過十分鐘的權利。城規會最新列明的限制是不合理、毫無根據及荒謬的,並妨礙了公眾參與塑造城市空間的權利。這十分鐘的發言時間限制在去年年尾,城規會就將中環海濱改劃作解放軍用地一事聆聽公眾意見時首次實施。然而上次的限制沒有這次的那麼詳盡,並遭狠狠的挑戰了。中環海濱關注組在會議時離場抗議這種限制的安排,並只在城規會讓他們在無時間限制下發言才回到會議室。
然而這次,城規會擬備了五頁的行政文件要公眾遵守。它亦增加了新的限制:禁止公眾透過收集分配給其他人的時間以作冗長的發言,此舉乃是為了將十分鐘的發言限制形式化。
面對眾多反對限制並要求更改的聲音,城規會以十分鐘乃「法定時限」為由拒絕。然而,沒有任何理由足以阻礙公眾使用城市規劃條例保證的、向城市規劃發表意見的權利。對計劃的大量意見顯示了此計劃根本不受歡迎。若城規會無法在十五個月的法定時限內完成計劃的擬定,它應中止計劃,而不是妨礙公眾對計劃發表意見。讓極不受歡迎的計劃流產是停止政府推進不可取計劃的有效方法。
若城規會可以法定時限為由實施十分鐘的發言限制,它大可用同樣藉口實施五分鐘、兩分鐘、甚至三十秒的限制;又或甚當政府持續漠視公眾意見推行不可取的規劃建議時,誰曉得城規會還會實施怎樣的新限制。
大學有責任捍衛城市規劃權利
香港浸會大學強調對政府計劃的反對,然而不幸地,它卻願意以方便商議過程為由遵從十分鐘的發言限制,甚至敦促學生們授權大學代表他們發言。大學在爭取擴大校舍計劃的同時亦有責任捍衛公眾在香港城市規劃那份非常有限的權利;它應該反對十分鐘的發言限制。遵從此等荒唐的限制代表願意協助城規會遏制言論自由,並使之成為常態。這將會對未來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過程造成嚴重不利。任何向城規會申訴了反對並有權在會議發言的人均應該反對及挑戰這條無道理的限制。當我們使用城市規劃條例所擔保的權利去保衛我們規劃土地的權利時,我們亦有責任保衛系統的廉政,不然我們只會讓權利白白從手上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