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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起來: 要求延長版權條例諮詢期

對《版權條例》咨詢文件的民間回應

政府在去年底發表了《版權條例》咨詢文件﹐徵求有關法律修訂的意見。我們認為﹐這個咨詢文件的咨詢範圍太狹窄﹐咨詢期也太短﹐所以應該從頭開始﹐就整個《版權條例》﹐以至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版權﹑商標﹑專利﹑植物品種等等)的所有範圍以至立法意圖進行全面而較長期的檢討。

2000年立法會通過了就版權條例的修訂﹐首次把所有牟利機構和所有非牟利機構的「侵權行為」﹐一律視為刑事罪行﹔同時又把法網擴大到最終使用者﹐包括按僱主命令行事的僱員。1但是這種只為有關大公司服務而不惜無限擴大法網的作法﹐立即妨礙了資訊和知識的流通﹐而在教育界尤甚。在廣泛的抗議下﹐2001年立法會通過了緊急的修訂﹐主要是凍結了有關印刷媒體﹑電視節目及互聯網上的版權作品條文﹐但是對軟件﹑影音作品﹑電視劇的「保護」依舊實行。2003年立法會又把凍結延長﹐並在去年底由政府發表新的咨詢文件。

咨詢文件不僅沒有深刻檢討政府的錯誤﹐相反﹐其基本精神就是繼續把非牟利機構﹐還有所有僱員(不論牟利還是非牟利機構的僱員) ﹐都納入刑法法網。文件給市民的選擇只是﹕要麼維持2001年的修訂﹐就是說把有關印刷媒體﹑電視節目及互聯網上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行為」剔除於刑事檢控之外﹐但保留對軟件﹑影音作品﹑電視劇的「保護」﹔要麼更進一步﹑維持2000年的原有法律的基本內容﹐就是說沒有任何範圍上的例外﹐從報章雜誌一直到軟件﹐都實行超級的法律保護。咨詢文件完全沒有提供另一個選擇﹐就是根本否定2000年的修訂版本﹐在深入咨詢之後重新制訂有關法律﹐或者至少把法例退回未修訂前的狀況﹐例如退回到1996年的法例版本。1996年的法例版本主要是政府為配合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法而修訂。它並非真正符合普通市民的利益﹐但是2000年的修訂更離譜萬丈﹐連非牟利機構使用未獲授權的翻版作品﹐一律視為刑事罪行。總之﹐咨詢文件本應把根本否定2000年的修訂版本列入選擇。

2000年修訂之後﹐香港的知識產權法比較釵h發達國家和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法都要嚴厲得多。咨詢文件對此卻無一字的反省﹐反而在第2•9條說﹕「某社會福利機構把未經授權而錄制的新聞節目或紀錄片段作培訓員工之用﹐均屬刑事罪行。」由於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可能要令僱員在其崗位上的侵權行為負上刑責﹐那麼連有關僱員也可以被刑事控告。

新例把牟利機構同非牟利機構等量齊觀﹐這從頭起就錯﹐是完全向有關大公司利益傾斜的立場。要知道﹐非牟利機構即使使用未經授權的複製產品﹐也不是為了牟利﹐而且相反﹐往往只是為了直接或間接服務大眾。這本身就符合原有版權法中所謂「公平使用」的原則﹐值得社會鼓勵。從前的版權法多少也會顧及上述的公共利益﹐特別是保障資訊和知識的自由流通﹐而非像現在官商所宣傳的那樣﹐純粹為了保護所謂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新例迫使所有社會福利機構都要完全使用正版軟件﹑或要取得電視台授權才能錄制紀錄片段作培訓員工之用﹐只會增加這些機構服務大眾的成本﹐並最終把增加的成本轉嫁到市民﹑特別是弱勢團體身上。

咨詢文件引述軟件大公司的意見﹐要被控盜版的被告自己證明所用軟件並非盜版﹐更是完全有違普通法中的起碼的公義原則(不能要被告自證無罪) 。

還有﹐發生問題的﹐不止是現在進行咨詢的《版權條例》。整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都有問題﹐可是這次咨詢沒有擴大到後者。

當年政府簽署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法﹐並按此而在1996年修訂本地的知識產權法﹐從頭就做錯﹐因為這樣損害了普通市民﹐特別是低下階層的利益。專利法就是這樣。從前﹐不少國家(例如瑞士)的法律根本不容陷N藥物註冊專利﹐以確保救人生命的藥物能夠讓所有人負擔得起。即使在其他更多國家裡﹐雖然沒有採取這種比較有利中下階層的辦法﹐但是也普遍採取所謂「強制野i」的法律原則﹐訂明政府必要時有權強制有關公司將其專利交出﹐由政府或其他公司使用。這主要是應用在重要藥物上﹐以保障這些藥物能夠為大眾所負擔。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法大大限制了這個原則﹐而香港為了符合世貿法律﹐在1996年對本地原有的專利法作出相應的修改﹐把「強制野i」的原則大大縮窄到只有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下才能適用。這根本是為了保障跨國公司的暴利而不惜犧牲大眾利益。2

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法﹐自從實施以來﹐已經引起廣泛的抨擊。它實際上方便了跨國公司壟斷藥物供應﹐方便它們大量種植並向全球出售基因食物﹐方便它們對落後國家進行「生物盜竊」。香港的官商共同體還嫌對它們的保障不夠﹐所以在1996年的修訂之後﹐2000年又進一步擴大法網﹔即使政府在撞了一板之後﹐仍然不知悔改﹐繼續謀求損害更多普通市民。儘管政府現在搞咨詢﹐由於其範圍一早就定得非常狹窄﹐所以根本沒有多大意義。何況﹐政府幾年來也根本沒有嘗試過發起整個社會的討論﹐而這次咨詢也非常低調﹐所以這次咨詢的結果根本不會真正符合普羅市民的權益。

綜合上述﹐我們的意見是﹕
1 豁免版權限制的「允釵甈陛v應採取不盡列的方式﹔ 3
2 豁免非牟利機構的所謂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
3 僱員的所謂侵權行為免責﹔
4 應該從頭開始﹐就整個《版權條例》﹐以至整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版權﹑商標﹑專利﹑植物品種等等)的所有範圍以至立法意圖進行一次全面而較長期的檢討﹐並且確保社會中下階層有充份時間和資料進行討論﹐而非在咨詢中往往首先著重所謂「業界」的意見。

2005年2月12日

香港民間監察世貿聯盟
香港職工會聯盟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全球化監察
消費者力量
街坊工友服務處
全球聯陣──勞工基層大聯盟

聯絡人:蒙兆達 2770 8668
區龍宇 618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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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2000年的修訂重新解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侵犯版權」的「業務」一詞﹐這樣就從原來只懲罰經營侵權復制品的行為﹐擴大為懲罰任何機構任何人﹐不論其為牟利機構還是非牟利機構﹐只要其「侵權」目的是為了「業務」而非私人使用。

2. 參看《香港法概論》﹐陳宏毅等編﹐三聯書店﹐2004年﹐香港﹐365頁。

3. 盡列形式是把「允釭漣@為」---指合法地複製版權作品的行為﹐例如為研究或教學而這樣做----詳細列出﹐但是﹐凡不在清單上的行為很可能視為非法。非盡列形式則明確規定法律上所列舉的清單並非包括了全部「允釭漣@為」﹐也就是說﹐某人複製了版權作品﹐其行為雖未列在清單上﹐但是也可以被視為合法複製。

轉載自聯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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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持
我想inmedia一定要支持這份民間意見, 尤其是這一條:

2 豁免非牟利機構的所謂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

不過單單民事, 要是真的搞起來就足以搞死我們...

-- 阿藹 於 February 16, 2005 11:16 AM 

諮詢期昨天2/15已過, 但今天還來得及
諮詢文件全文

請send e-mail 去工商科技局: [email protected]
主題寫: 要求延長版權條例諮詢

內文可貼上民間意見書

我已send了.

-- 阿藹 於 February 16, 2005 11:41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