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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脈相連 反要繼續受歧視?

民政事務局為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所作的公眾諮詢,剛於上周結束,然而就立法的內容,尤其應否將內地新來港人士納入保障範圍,公眾仍在熱烈討論。

現時的建議並不包括新來港人士,民政事務局強調,新來港人士受到的歧視只算是社會歧視,而不是種族歧視;若把與港人同屬漢族的新來港人士納入,會造成混淆,亦不符合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定義。

對此筆者感到非常遺憾。多年來社會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的討論,一直傾向納入新來港人士。03年初,筆者曾在立法會提出動議辯論,促請政府盡快立法禁止種族歧視,確保新來港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民建聯的楊耀忠提出修訂,建議剔除新來港人士。筆者向民建聯的議員游說,結果得到他們的認同,楊耀忠撤回修訂,筆者的動議亦順利獲得通過。即使當時政府正考慮收緊政策,令居港未滿7年的人士不能領取綜援,民政事務局的官員亦同意內地新來港人士應受到種族歧視法例的保障。

國際公約並無限制任何司法體系立例禁止不同類型的歧視,即使將社會歧視包含在種族歧視內也無不可。過往政府亦一直將新來港人士納入種族歧視關注範疇,所制定的僱傭條例及交予聯合國的報告內,都將38萬名新來港人士列入受保障的群體。當時政府基於英國一案例《Commis-sionerforRacialEqualityv.Dutton》,確定「種族」應以寬義理解,包括具有獨特社會識別(distinctsocialidentity)的群體,例如具有相同的歷史背景、地域來源、語言及文化,以及不被視為主流社會一部分,便足以構成獨立族群。其後政府表示,經深入研究後,認為上述案例不適用於內地新來港人士。其實無論種族歧視或社會歧視,都是歧視,既然立法目的是要建立和諧共處的社會,為何要咬文嚼字?

禁種族歧視 應涵蓋新來港人士

政府並沒有清楚解釋,何以忽然改變一貫的立場。假如政府擔憂種族歧視條例,會影響執行新來港人士要住滿7年才可申領綜援的政策,甚至引起訴訟,就應該提出讓公眾討論。若政府有充分的理據,顯示這項政策在種族歧視法例下有保留的必要,公眾也許會接受。其實無論是新來港人士或少數族裔,同樣受到居港7年才獲得公民權利的限制,包括投票、申請公屋和申領綜援等,因此獨是新來港人士不受種族歧視法例的保障,根本說不過。

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聲稱,另立一條法例處理對新來港人士的歧視會較為可行,但要再作公眾討論和諮詢。筆者認為這不過是拖延的手法。無論在語言、文化及歷史背景上,香港大多數人與內地來港人士的差異,比跟其他少數族裔的少得多,在種族歧視法例上要界定對他們的歧視亦會簡易得多,根本毋須另行立法。再者,消除種族歧視公約在1969年已適用於香港,但政府一直未有為此訂立法例,直至特區政府成立,也要7年後才正式立法。若要政府就歧視新來港人士另立新法,只會遙遙無期。對新來港人士而言,我們先照顧異族,血脈相連的反而要繼續受歧視下去,是否有點兒諷刺?

余若薇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