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協 論homophobia/anti-homophob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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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anti-homophobia 不能認同,即有如foucault 所述,到底同性戀者能夠在國際衛生組織WHO 、或更可由日後下一版本DSM(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by APA,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剔除出來,現在事實是他們卻以醫學/精神病理學/科學/心理學的知識權力話語「反攻」討厭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士或團體,homophobia 的生產幾乎是欠缺雙重道德標準及違反社會個體選擇自由的權利。這無助於giddens 認為在社會制度上的反動及爭取同性戀者權益的運動,反是一種可怕的文革式標籤批鬥。莫非我們要把被評定為homophobia 的人定為異常行為、要接受輔導、醫療、甚至當成一種精神病嗎?
在本地以至其他國家,性取向及關係選擇(包括同性、異性、雙性、獨身以至不表態)應在社會福利制度及平等機會上爭取更廣闊的意涵和法律保障,但如此一種對立面,是無意義、亦是自取群眾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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