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映太奇在2011年11月12日和13日,舉辦了一個二次創作實驗短片放映會,並和知識產權處代表、藝術工作者、文字創作人、版權關注團體等人士,就版權法修訂進行了一次圓桌會議。會上藝術工作者、文字創作人、版權關注團體均指出,是次修訂非但無法加強打擊盜版,更嚴重損害創作自由及言論自由,要求豁免二次創作。
主辦單位在會上放映的作品,顯示二次創作可以是嚴肅的研究、政治批判、對經典的回應、和關於生活感受等。藝術工作者、香港城市大學創意媒體學院助理教授文晶瑩指出,二次創作具有原創性和獨立性,內容與原作有很大的距離,應該視為獨立作品,不應視作侵權。
代表知識產權署的高級律師曾志深則回應說,版權條例其實相當複雜,普遍大眾對版權條例不熟悉,當中難免有誤解;他補充如得版權持有人同意、又例如只取用部分而不是全部作品,有列明出處,目的是為了評論的話,「惡搞」並不算侵權。而且即使侵權也不一定會帶來後果,政府執法也需諮詢原創者,若原創者不追究,政府不會作出檢控。但文字創作人、「字花」編輯鄧小樺反駁說,若某畫展被懷疑侵權,海關查封了展覽,研究三個月,即使最終因證據不足、不檢控,展覽卻因此被破壞,白費了藝術家的心血,其實已是一種打壓創作的手段。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代表「小狼」更指政府前後矛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王國彬起初曾表示,香港版權法的修訂是沿襲英國的版權法,但當英國政府正計劃在版權法中豁免二次創作的同時,王國彬卻表示香港版權法的修訂未必要跟隨英國。而且二次創作不一定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商業利益,但政府卻無視此情況。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的代表「靈」指出,是次修訂把「網上發表」當成「大量分發」,其實政府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執法,而並非如曾志深所指「若原創者不追究,政府不會作出檢控」。她更指出,創作要考慮到時間性,如果每次發表作品都要經過審查,浪費時間之餘,作品亦未能及時展出,失去意義。
文晶瑩表示研究、評論等文章,引用他人文字,只要指明出處,也不用經原作者同意,同理二次創作若遵從公平使用原則又不牟利,也可以不用經原作者同意。文晶瑩和鄧小樺均指出,二次創作是一種藝術類型,有長久的歷史。錄映太奇主席鮑藹倫表示打壓這類藝術會影響文化承傳。鄧小樺指出製訂法例的知識產權署明顯不理解藝術創作生態,文化藝術知識落後。
創作人程展緯指出,政府對網絡文化知識同樣落後。政府雖然聲稱新修訂版權條例,是為了適應網絡年代,但程展緯指創作文化和網絡文化都是一種禮物經濟,有別於市場經濟,重視分享、推動、衍生。新修訂版權條例其實只是保障了商品,而不是保障創作。
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的代表「小狼」更補充,法例保障的是版權持有人,但他們往往是商家不是創作人。版權法的平衡點向他們嚴重傾斜,未能保護真正的創作人。而林敏聰把自己作品放上網,卻被告侵權的事件正是一例。又表示根據現有條例92(2)(b)條:如作品經處理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對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具損害性,則該項處理屬貶損處理。修訂後政府容易選擇性檢控,無法檢控一些真正犯法的人,卻檢控一些無辜的創作人。
曾志深稱,每次檢控須有足夠的客觀証據去顯示二次創作者對原創者構成名譽上或經濟上的損失,檢控標準其實很高,政府不會隨意作出檢控。修訂條例的其中一個目的乃希望它具有前瞻性,在科技進步的情況下,無須不斷修改條例。但與會人士反駁說雖然這條例字面屬民事性質,但如果有關案件涉及網上發表,則可能會被視為「大量分發」而遭刑事檢控。並建議修改字眼令條例更清晰。
與會人士又指出,張錦輝在接受《政府新聞網》訪問時明言「惡搞」是侵權,是「貶損性嘅處理」、「嚴肅變詼諧」以及「為版權持有人帶來精神感受之傷害」,是做了很差的社會教育。曾志深則解釋有關片段原本有一個多小時,但《政府新聞網》只截取了幾分鐘發佈,以致訊息不全面。但有與會者指知識產權署應該有修正的權利卻未運用。除政府代表外,與會者一致同意政府應刪除有問題的片段,並作更清晰的解釋。曾志深則表示會向局方反映。
有與會人士表示,政府在版權修訂上,對藝術工作者的咨詢不足。政府代表曾志深表示,條例咨詢足夠與否純粹個人感覺,咨詢由零六年十月已經開始,零八年四月已有初步的構思,必須循序漸進。但二次創作權關注組代表小狼指,他由零六年起已在留意版權條例,當年時任副署長張錦輝曾參與一個版權關注會議,而當年與會約一百人,近乎全部都表態要求政府豁免二次創作,但這聲音明顯未有反映在新修訂中,質疑政府只聽大財團聲音,漠視市民權益。鄧小樺也稱文化界已爭取了十年以上。政府推說有關建議還要諮詢,相當不合理。她表示如果再作諮詢,創作人的聲音、數量都一定不夠工商界強,政府應該有文化知識高度去看這個問題。
有與會者表示,新修訂未能打擊盜版之餘,刑事化、政府主動執法的行動只會扼殺言論和藝術自由的權利,阻礙藝術和社會創意的發展,與特區政府推動創意產業的政策背道而馳。
會上藝術創作人普遍要求要豁免二次創作,聲音相當清晰,文晶瑩說許多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都有法律明文容許二次創作(caricature,parody or pastiche),若作品遵守公平使用原則、非牟利、與原作有距離,便應得豁免。程展緯表示政府應說明豁免的原則是甚麼,若藝術創作性質如研究、評論等,便應同樣得到豁免。
有與會人士建議「格式轉換合法化」等技術性的修訂沒大爭議性,可先行通過。曾志深稱會與商務發展局反映大家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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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政府新聞處,「網絡無限 締造原創奇蹟」
2011 年6 月18 日,2011 年9 月9 日。
- 王國彬,「加強保護版權,推動創意發展」香港政府新聞網,2011年06月15日,網頁2011年9月9日。
- 二手料、原創片:香港實驗短片放映會和版權法圓桌會議介紹:http://videotage.org.hk/zh/project/second-‐
hand-‐material-‐original-‐works/
錄映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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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11 月20 日
作者:二次創作權關注組 +與會者 + Videotage +文晶瑩
Photo: Mary Chan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