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還會開宗明義、旗幟鮮明地高調反對同性戀的,非基督教莫屬了。而基督徒最大的反基理據,就是「聖經反對同性戀」! 問題是:聖經當真反對同性戀嗎? 這個問題纏擾了同志過百年,經過同志學者、釋經學家、神學家及歷史學家數十年的努力,對這些聖經裏的所謂反基經文作出了深入的剖析,筆者現在本文摘錄了這些學者的部份研究成果,希望為教徒帶來一個全新的角度,重新去認識聖經。 注:以下對聖經經文的詮釋摘錄自<<楊久惠,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及<<周華山,同志神學>>
(1) 舊約:
創世紀19:5
最常被用來攻擊同志的經文之一是創世紀裏有關所多瑪因罪惡滿盈而遭到上帝毀滅的故事。到底所多瑪的罪惡是不是指同性戀呢?許多現代的解經研究已經發現,根據希伯來原文的描述,所多瑪的罪惡與同性戀完全無關,將上帝毀滅所多瑪的原因歸肇為同性戀是長期以來錯誤的詮釋。
關鍵的經文在於創世紀19:5:「…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中文聖經翻譯成「任我們所為」,到底所多瑪人想要對羅得的兩位客人怎麼樣?讓我們回到原文,這一段經文的希伯來原文是「把他們帶出來,以便讓我們認識 (yada)」,yada這個字,英文為「to know」,這個字在聖經中出現了943次,各自用在:認識神、認識良善、認識邪惡、認識真理、認識律法、認識人、認識地方…..等。有些神學家認為,yada可能也有性的暗示,面對擠在門外的男人們,羅得選擇讓城中的男人強暴他的女兒,而非強暴他的客人。唯一能確定的是,這段經文的重點是有關性方面的強暴,而不是今日我們所知道的同性戀。
創世紀19章的意思是,所多瑪暴民要求羅得交出2名陌生客人,以便知道他們是誰、讓他們以性暴力來凌虐他們。當時所多瑪是個位於死海南部的貧瘠小城,對所多瑪人而言,他們唯一所知的陌生人是敵人部落,這些敵人常常來摧毀他們的堡壘、掠奪貿易商品。羅得不是所多瑪本地人,他也是一個外來者。城裡的人對於他邀請陌生人進入並不是很高興。
羅得對所多瑪暴民的反應以我們現代人來看是很奇怪的。因為他竟然願意將他的女兒交給所多瑪人任意處置,不過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女人是男人財產的一部分,父親有權利如此處置女兒。羅得這個舉動與性傾向也毫不相涉。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如果所多瑪人都是異性戀,那麼與同性戀也是毫無關係。
錯誤解經的另一例,在申命記23:17與列王記上14:24中的「孌童」,也不是指同性戀者,希伯來原文是指廟中男妓 (temple prostitute),上帝不喜悅的是偶像崇拜與相互發生性行為的祭拜儀式,完全不是我們今日所認知的同性戀。
在舊約時期的猶太學者們,從來就不曾認為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聖經中所多瑪的相關經文裏,也沒有提到所多瑪的罪惡是性方面的罪惡。在這些經文裏,卻很明確的提到所多瑪的罪是不公義、偶像崇拜、驕傲奢靡、不援助困苦者、不善待外來的客人、以暴力加害於人。請參見申命記29:22-28、申命記32:32、以西結書16:49-50、耶利米書49:18、耶利米書50:41、以賽亞書13:19-22。
馬太福音10:14-15,耶穌對即將傳福音的門徒說:「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就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耶穌也沒有提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是同性戀。
猶大書第7節所寫的「逆性的情慾」也是常被用來指所多瑪的罪惡是同性戀。這也是誤譯聖經的結果,這一段文字的希臘原文是「hetero sarkos」,英文的意思為「strange flesh」。Hetero是「相異的」之意,而sarkos是「肉體、身體」之意。Hetero sarkos在聖經裏指的是外族人、外國人。Hetero不但沒有「同性」(homo)的意義,sarkos在聖經中也不曾被用來指有關「性」的意義。
猶太書第7節所譴責的是所多瑪人慾望著「陌生人」或「相異的人或外國人」的身體。因此這一段經文的原意是:正如所多瑪與蛾摩拉和周圍城市裏的人,一味的行淫,妄求陌生人的肉體 (strange flesh),因此受到永火的刑罰。
扭曲一件事的真相、把沒有的事說成有,便會把它真正的涵義忽略掉。所多瑪的故事其實和性傾向與同性戀無關,這個故事並沒有提到上帝接受同性戀,也沒有提到上帝反對同性戀,這個故事只是單純的告訴我們:有一群邪惡且暴力的人,他們對於不認識的陌生人或是外來客非常不友善,不但不接待他們,反而以暴力攻擊他們,最後受到上帝的懲罰。
所多瑪事件足可成為我們每一個人的殷鑑,它啟示我們:在一個社會裏,我們若是以誤解的、奇異的、害怕的、帶有偏見的心態來對待少數族群,忽視他們的需要,甚至以暴力壓迫他們,這是上帝所憎惡的。不同的族群應當彼此尊重、彼此幫助,對於弱勢的群體,我們應當重視他們實際的需要,以愛與關懷善待他們。
利未記18:22與 20:13
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兩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利未記這兩段經文,常被人用來指稱同性戀是罪惡,甚至是一項死罪。然而,這兩段經文所譴責的對象其實不是同性戀。
這兩段經文所指責的是當時參與豐年祭儀式的人,他們崇拜偶像巴力(baal),認為巴力是游牧與耕種的主宰者,在祭拜中,他們使用巫術與儀式在高處與男人、女人、動物相互性交,求巴力保佑他們的牲畜興盛、農作物得到豐收。,這兩段經文完全沒有提到性傾向與同性之間的戀情。在利未記中所提到的「可憎」(abomination)一詞,指的是宗教上的不潔淨(unclean),即不認上帝、崇拜偶像的行為。
長期以來,利未記這兩段經文一直被人用來指責同性戀者,這是不顧當時背景、斷章取義之下的錯誤。
在利未記11:1-12的律法中,記載著許多「不潔淨」的生物,例如: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等,這些都是「可憎」之物,不可吃。利未記12:1-8中說,女人若生下男孩,男嬰就不潔淨7天,該女人就不潔淨33天;若生的是女孩,女嬰就不潔淨14天,該女人則有66天是不潔淨的。當不潔淨的日期過了後,便要請祭司獻上燔祭與贖罪祭,如此便潔淨了。23:3中記載著安息日不可作工的律令、18:19中禁止丈夫與正在經期的妻子發生性關係、19:19中禁止人將牲畜混種養殖、禁止用兩種種子混合起來種一塊田地、禁止穿以兩種絲線混織出來的衣服。在19:27中更禁止人們剃掉頭部周圍與兩鬢上的鬍鬚。19:28中也禁止人在身上刺青。
為什麼利未記中有這麼多奇特的律法?當時這些律法制定的用意是為了使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分別為聖,與其他民族有所分別,並禁戒拜偶像的行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24b-27)
利未記中許多律法在今日已經不再需要基督徒如此遵行。為什麼呢?因為過去的人都靠著遵行律法而自以為稱義,而耶穌教導我們不要成為偽善的人。我們要看重的不是遵守律法的行為,而是「愛」。耶穌也教導我們:不要把聖經中的律法當作論斷他人的工具,律法不是用來譴責、羞辱他人的。(馬太福音7:1-5)
馬可福音第7章中記載,文士與法利賽人看見耶穌的門徒沒有洗手就用餐(當時的律法規定用餐前必須洗手),就譴責他們不遵守潔淨的律法。耶穌卻回答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裏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表面的遵守律法,並不能成就潔淨,惟有內心的潔淨才是真潔淨。真正的基督徒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稱義,而是因著信靠主而稱義。耶穌的教導不但超越了律法主義,更成全了律法制定的原意。
耶穌在馬太福音22:35-40中說,所有律法中,最大的誡命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的愛主」,第二大誡命則是要「愛人如己」。「愛神」與「愛人如己」是一切律法的總綱。在雅各書2:9-13中也提到,耶穌來到世上已經成全了律法,這樣的律法是「至尊的律法」、「全律法」,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使徒保羅在歌羅西書2:20-23說:「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歌羅西書2:8-17中,保羅進一步指出:上帝已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贖,使我們的罪與耶穌同死,並使我們蒙恩與耶穌同復活,耶穌已經塗抹了律例,使我們脫離以律法、靠行為稱義的時代,祂已帶領我們進入了因信稱義的恩典時期。
(2) 新約:
羅馬書 1:26-27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段經文經常被人詮釋為同性戀者是違反自然的、是萬惡之惡。其實保羅這段文字指的是當時羅馬人極為普遍的偶像崇拜行為。從羅馬書1:19開始,保羅談到有一群人雖然明明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來榮耀祂,甚至也不感謝祂,於是他們的心變的昏眛,他們不去敬拜神反倒去敬拜偶像與受造之物,因此神便任憑他們放縱、玷汙自己的身體,使他們裏面裝滿了各樣的不義。
保羅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的人。保羅沒有提到性傾向,也沒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愛。
保羅所寫的文字,自古以來便有許多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詮釋,以至於對一些人造成傷害,如:男人不可蓄髮、婦女不許在會中發言、把人當作奴隸是被許可的、離婚是不被允許的、必須將犯了罪的人趕出教會、神不喜悅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等。保羅所寫的文字常不易懂、常被人誤解,因為我們不知道保羅寫信的對象是處在怎樣的情況,因此當我們在讀保羅書信時就好像只聽到單方面的電話聽筒一樣。我們似乎了解保羅在寫什麼,但我們也必須猜想收信者先前曾告訴保羅什麼事。在彼得後書3:15b-18中,彼得也曾指出保羅所寫的一切書信中「有些難明白的」,易被人曲解錯用,用來毀壞他人堅固的信仰。
羅馬書1:16-32中,保羅所談的是當時崇拜偶像的人。保羅對這些人的形容,對於2000年後的我們雖然難以了解,但必定是收信著所熟悉的。保羅所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的某些儀式,是收信者所熟知的,但對我們而言是模糊的。但保羅在羅馬書1:25卻清楚說到:「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保羅譴責的不是性傾向,也不是同性之間的愛。
羅馬書的收信者是居住在哥林多城的羅馬人,當時哥林多城是第二大城市,也是世界貿易與文化交流的中心,當地有1000多種宗教,其中最盛行的祭典是祭拜愛、美、生殖繁衍之女神 (Aphrodite, 即維納斯)與阿波羅神(Apollo) 的儀式。當時的收信者必定比我們還要明瞭當時宗教的狀況與保羅的意思。羅馬書1:26的「情慾」(passions) 可能是指當時許多宗教祭典裏,信徒在祭拜中飲酒、吃迷藥、在音樂聲中作出的狂亂行為。
我們也無法真正知道保羅為何用「逆性」(against nature)這個字,因為他在羅馬書11:21-24中再度使用了這個字,但他是在說明上帝也會逆性行事,將外邦人收納於神的子民中。「逆性」是指社會沒有辦法接受、不是按照一般的方式來作的事,但「逆性」並不一定是邪惡的,因為上帝也作了「逆性」的事。
如果保羅真的譴責同性戀是萬惡之惡,他絕對有優越的文筆可以描述的更好。但保羅從來沒有提到性傾向,在他其餘的書信中,也完全沒有提到男、女同性戀,更沒有寫到他們要改變性傾向。
保羅一直在他的書信中,多次清楚的教導我們一個重點:耶穌的福音是給世上每一個人的,在主眼裏人人沒有分別,因此他也告誡信徒們不可以論斷他人:「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馬書2:1)
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哥林多前書6: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當我們讀到哥林多前書6:9中寫著「親男色的」(英文聖經是用effeminate這個字,為「娘娘腔」之意),與提摩太前書1:9-10中所寫的「親男色的」 (英文聖經是用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為「同性戀」、「性倒錯」之意),我們便以為這兩段經文是在譴責同性戀者,實際上這都是錯誤的翻譯所誤導。
讓我們回歸到聖經希臘原文,哥林多前書6:9中的這個字,希臘原文是 malakoi;提摩太前書1:9-10的字,希臘原文是 arsenokoites,這兩個字其實都不是指同性戀 (homosexual)。
英文 homosexual 這個字是由希臘字homo (同),與拉丁字 sexualis (性) 所組成。這個字是100年前才開始有的字,在希伯來與希臘原文聖經中完全沒有homosexual這個字。在1946年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聖經問世之後,聖經中才開始出現homosexual這個字,在此之前,我們在聖經中是找不到homosexual這個字的。
哥林多前書6:9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malakoi,意思是「柔軟的」(soft)、「軟弱的」(vulnerable),但後來卻被人譯為娘娘腔的 (effeminate)。Malakoi 這個字 --- 柔軟 --- 與馬太福音11:8與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相符;也與馬太福音4:23與9:35中的「疾病」相符。因此哥林多前書6:9的malakoi可能是指那些軟弱的、不可靠的、無勇氣的、不堅定的人。把malakoi翻譯成娘娘腔的 (effeminate),甚至翻譯成「親男色的」,都是不正確的,而且有貶抑女性之嫌。
就希臘原文來看,完全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哥林多前書6:9中所指的是「娘娘腔」或「親男色」的人。
提摩太前書1:9-10中那個字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es,這個字是由「男人」與「床」這兩個字所組成,卻被後人翻譯為homosexual或sexual pervert,在中文聖經被翻譯成「親男色的」。Arsenokoites 這個字在原文聖經中只出現這麼一次,其他的地方都沒有這個字。在保羅的時代,這個字也不曾被用過,因此沒有人能確定arsenokoites是指什麼,它可能是指與女嫖客上床的男妓,因為這是當時羅馬普遍的現象,在古代龐貝城與其他被挖掘出來的遺址中有如此的發現。
從歷史資料中來看,早期說希臘語的基督徒傳道者們,也不曾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譴責同性戀者。第四世紀的安提阿主教聖約翰˙克理梭斯坦(St. John Chrysostem, AD344-407),是當時最出色的講道家,他曾用希臘語講道控訴猶太人、同性戀,但他從未使用arsenokoites這個字來指同性戀。他甚至在提到哥林多前書6:9與提摩太前書1:9-10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詳細資訊請見耶魯大學歷史教授鮑斯威爾 (John Boswell) 所著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Appendix 1, "Lexicography and Saint Paul," pages 335-353.
哥林多前書6:9的 malakoi與提摩太前書1:9-10的arsenokoites均被錯譯為同性戀,這個錯誤至今仍然傷害著許多的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他們因著這樣的經文而自責、自我厭惡、自我否定,長期躲在懼怕的衣櫃裏;有的人選擇離開教會、自我放棄。這個錯誤也造成了許多冷漠者,他們恐懼同志、假裝同志不存在,或是對同志充滿偏見與論斷;有的人甚至使用教會中的權威,以有條件的愛來迫使他們改變性傾向或生理性別。
耶穌說:「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在上帝的愛裏沒有懼怕,耶穌接納同志,並要同志愛自己、善待自己,也有能力愛別人。會使人感到懼怕、自我否定、厭棄自己的說法都不是從神來的,仇恨、冷漠也不是從神來的。
外邦(神廟娼妓)祭祀:
以色列人執著「上帝選民」的身份,堅持從外邦人分辨出來,而「同性性行為」既然是外邦異教偶像祭祀的一部分,自然遭受「聖約」所反對。除了「聖約」(利未記17-27)以外,根本再無(舊約)經文談及同性愛,而「聖約」所針對的也不是同性愛本身,而是異教偶像祭祀的(性)行為。
禮儀化的性行為是迦南人(以至古代近東)宗教拜祭的一部分,這儀式「吸納」一些以色列人跟從,直到希西亞才被徹底取締(列王紀下23:7)。而聖經亦在列王紀上14:24,15:12,22:46及申命記23:17-19記載神廟女男娼妓的普及性。
亞述人(Assyrian)的祭司亦常有同性性行為。他們實踐「易服禮儀」(ritual transverstism)來象徵和女神的神奇聯繫—大祭司或許會自我閹割來模倣Agestis、Attis與Osiris等神,低級(男)侍僧亦要與男信從在神廟裏性交,象徵收集精子來事奉神/大地。此等神廟(娼妓)同性性行為的原文是qadesh,直譯是「那神聖的」,希伯來人卻把它視為“sodomite”。於是,原本是外邦神廟偶像同性交,就被誤解為「同性愛」。而神廟娼妓的記載亦在申命記23:17,利未匯記18:3、24-30,20:23,及列王紀上14:22-14中出現。
事實上,古代近東一帶的民族大多都寬容接納同性交合,但稱之為同性愛/同志卻不適合,因他(她)們絕大多數已婚,而且亦從不以同志自居。他(她)們雖參與
同性交合,但仍以妻夫性愛為常態,亦不以「性取向」來把人歸類。
同性性行為(通常是拜祭者與賣淫男妓)乃外邦偶像祭禮的常態,但是在以色列神廟娼妓祭祀卻遭先知批判(如列王紀下23:27)。聖經學者Martin Noth (Leviticus: A commentary. 1965, London: SCM Press) 及 Norman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London: Thomas Nelson)在其利未記釋經著作裏,均指出同性性行為乃外邦神廟祭禮的一部分。連激烈反對同性愛的聖經注釋家Kenneth Gangel (The Gospel and the Gay. 1978, New York: Thomas Nelson)也承認古時迦南一帶普遍存在男妓偶像祭祀,(生育)「神」遂與「性」(神廟娼妓)緊扣一起。從所羅門王智慧書(Wisdom of Solomon)14:23可見「同性愛」常與「神廟娼妓祭祀」相連,而兩者均以「拜偶像」為目的(尤其是女神祭禮)。
Maury Johnston 在Gays Under Grace裏就認為把利未記有關同性交的兩節經文翻譯為sodomite而非「神廟男妓」(如申命記23:17)實在不準確,因為希伯來原文所指的,根本是異教神廟男妓的壞事。
利未記18:22及列王紀上20:13兩節經文就把同性性行為與異教拜祭連結一起。(古)以色列人認為每個人均是「異性愛者」。他們根本不理解兩情相悅的同性情慾性愛表達,故常把同性性行為貶斥為外邦人的「罪行」(參看約瑟法:Antiquities 15: 2、6; Sibylline Oracles 3: 573- 600,5: 386-397,b Shabbat 17b,149b)。…
…最後,利未記18:22及20:13均用希伯來字toebah(厭惡的)來形容同性性行為,而「厭惡的」這個詞亦同樣用在其他不潔性行為上,見利未記18: 26、27、29、30。
參考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