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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23條,為什麼要反對到底?

網絡23條,為什麼要反對到底?

星期三的立法會因人數不足流會,令俗稱「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還未能進入二讀辯論階段就戛然而止。

有說這次的「甩轆」是建制派故意放水之作,只因他們也感受到網絡大軍對此事之強烈意見,所以陳鑑林也要入十條修訂來交功課,就是看到當中的民情。

蘇錦樑呼籲理性才是不理性

負責這條草案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較早前撰文,呼籲各界理性分析草案的利與弊,並承諾草案通過後,會開展新一輪檢討。

所謂的「先通過後檢討」這種「氹女上牀」的低級古惑仔說詞就不用費唇舌討論了。但講到「理性」,以目前形勢,無論從法律和政治的角度來看,最理性的做法就是政府修改法案,把泛民提出的修訂吸納進去,然後通過法案。

先講法律,泛民提出的修訂完全符合國際標準,亦不會為業界的版權權益帶來負面影響。再説政治,一個政府,要政通必須人和,就連建制派的「豬隊友」都看出民意大勢,政府要強行立法,要付出的代價當然是市民的強烈反彈。

第二次創作必受打擊

上星期我在Facebook碰到一條第二次創作的短片,有人把UpTown Funk的歌曲配以100套電影的跳舞影像,音樂與舞蹈配合得天衣無縫。有人可以告訴我,若《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通過,這麼精彩的第二次創作在香港肯定是不犯法的嗎?它似乎不屬於「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或「報導及評論時事」任何一個範疇,就只是一種純粹影片的collage, 若然沒有一個開放式的豁免,對於第二次創作始終是一種不必要的限制。

背後還是政治考慮

無論是蘇錦樑還是建制派議員,沒有一個人能夠「理性地」告訴市民,為什麼不能採納泛民提出的修訂,泛民提出的修訂究竟如何危害到版權持有者,為什麼香港要訂立一條比美國更為嚴苛的版權法例?

你要理性對嗎?那就請蘇錦樑和一眾建制派議員好好的跟市民解釋一下,而不是數夠票就霸王硬上弓的通過市民視為惡法的版權修訂條例。

明顯地,這不是理性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為什麼要立法?為什麼不採用合情合理的Fair Use,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這些已被先進國家探用的版權法例標準?689政府盤算的究竟是什麼?當我們看到689有權用盡的惡劣往跡,當我們見證到林鄭月娥膽大妄言的嘴臉,市民洶湧地反對「惡法」才是最理性的行動!

法案「非理性」本質已經彰彰在目


最好笑的是689把自己與一眾奴才「強姦」家強的片段放上網和在Facebook公諸同好,根據「網絡23條惡法」就已經隨時可能因觸犯法紀而要受刑責,689完美示範了什麼叫做動輒得咎。當然,689可以引用「惡搞」作抗辯理由,因為他們搞惡了家強。此法之「非理性」已經是彰彰在目!具體地說明了Fair Use、UGC和開放式豁免是版權法的「理性」必要條件!

第二次創作自由重於版權保障

在互聯網時代,急需的不是《版權法》,而是《網絡第二次創作自由法》,但通常落後形勢的官僚是沒辦法明白的。

互聯網的出現使第二次創作變得容易,因而令從事第二次創作擴展至差不多每一個能夠上網的人,故此制訂版權法例的思維必須作大幅度的逆轉,由保護版權人的知識產權轉向大眾的第二次創作及表達的自由,並且應以後者為重。

《版權法》其實是屬於產權一類的保障法例,保障的是產權擁有者,而《網絡第二次創作自由法》(當然沒有這條應該有的法例)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涉及的是所有人(有產者與無產者),而言論自由是所有自由的根基,產權固然重要,但相對於言論自由,就是低了一級,孰輕孰重,顯而易見!

現在反對《版權法》修訂的人不是要求取締《版權法》,而是必須使之更有效保障第二次創作的自由,這符合互聯網時代的最新形勢,但官僚卻堅持要先通過現有版本,現話後説,這就是官僚的頑固和僵化!

最恐怖的「依法」


不過,香港的形勢比別的國家更為複雜,是因為我們有一個叫中國的宗主國。這個宗主國想出了一個最方便冠冕堂皇的統治方術,就叫做「依法治國」,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高唱入雲,香港的奴才和奴才的奴才則跟著這個旋律吠叫:要捍衛法治呀!依法施政呀!

要做到「依法治國」還不容易?!我可以依法充公你的房子,我可以依法禁制你的言論,我可以依法取你的賤命,我只需要立法就行了,你要是批評我的法律?那你就犯法了,我可以依法搞你!現在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把內地法律塞進基本法裡,於是中共政府可以依法整治香港人。

「依法」已經成了中共和香港政府掛在嘴邊隨時隨地拿出來為惡法惡政辯護的「正當理由」,從來法律是極權統治最方便而又堂皇的工具。

我就不在此文詳論袁國強把全國法律塞進基本法去解決「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了,我要說的是,政治學ABC告訴我們,政府的權力必須以「縮小」為佳,在香港這樣的特殊情況,在未有有民主政體之前任何增加政府權力的法案都必須反對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