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蘋果日報
於 12 月8 日進行的「版權修訂草案委員會」會議後,傳媒廣泛報導會議中,知識產權署助理副署長莊麗娟女士提及「轉載」影片或有法律風險(註)。
以下文字節錄是當日會議錄音記錄 22分 30 秒至 24 分40 秒有關毛孟靜議員之提問及知識產權署助理副署長之回應:
毛孟靜議員問:
「就我仍然係最介意係網上果度,例如尋晚我先至睇到一個片段係一隻大狗,好享受響度沖涼。咁我就完全不經大腦就分享了喇。咁如果佢,呢隻狗沖涼影片版權人可以話我未得佢同意,係用左佢既野。但果度係 facebook 果D係歡迎分享架囉。呢D係點樣計?界線係邊架呢?」
知識產權署助理(版權)署長當時回應:
「如果你話我地當一條片咁先算啦,咁應該背後有人就係呢,攝影者呢。咁如果我地就咁簡單黎講,攝錄者就係果個版權擁有人啦。如果佢將佢擺左上黎,佢自己上載左係個 facebook 或者D媒體上面,讓人地去轉載啦,咁既話呢,其實你咁當然係再轉載既話係無問題啦。
但係如果唔係既,係透過第三者未得版權人同意呢,將佢上載左,咁擺左上去,咁其實呢,無一個咁樣既同意呢授權呢,再轉載既,咁你再轉發出去時候,當中就有可能會有一個侵權既問題喇。咁至於你頭先講話,你擺得上出黎,就任人地去,即係免費去轉載咁樣,咁呢個就牽涉到係咪有一個,我地叫做 Implied Licence,係一個隱含既許可係度囉。
如果係果個客觀既情況係你認為呢,其實佢亦都無聲明或者你有一個合理既情況去相信係可以比你任意轉載既話,咁你可能就要視乎係咪有一個隱含既條款比你可以去 argue 囉。咁當然啦,如果你無辦法去釐清果個合法上載既作品,而你去貿然轉載既話呢,可能當中會有一定風險喇。」
不同的轉載方法可能受不同的版權條例所限制,例如以 BT、Foxy 或 P2P 方式都涉及把一部分,甚至全部分的作品向公眾分發及複製,因此可能侵犯向公眾分發的版權法例。但毛孟靜議員的提問是針對 Facebook 上按下分享掣的例子,此行為並沒有複製版權物,是屬於「傳播罪」的管制範疇。但修訂條文 28A條第5款就有關何謂「以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中列明: 「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意即如果轉載者不能決定所轉載的內容,他就不算以傳播方式侵犯版權,而這定義是同樣適用於民事及刑事的「傳播罪」中。現時,Facebook 用戶在轉載影片及相片時都不能改動該影片及相片,故此,現階段轉載者並不能夠決定有關的影片或相片的內容,不能說成「以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
科技日新月異,不難保證一天 Facebook 會為轉載的影片及相片提供修改功能時,就算用戶直接轉載及沒有使用可修改該影片及相片的功能,都有可能不受到修訂條文 28A條第5款的豁免,因而令單純按一下 share 掣都變成「以向公眾傳播方式侵犯版權」行為。
傳播罪之惡,惡在於其「扮中立」。以科技中立為名,把版權人一方的權利擴大到所有以電子傳播的方式也受網絡廿三所管制。傳播罪的所謂限制更會因科技發展一日千里或簡單的程式更改而不再適用(例如按一下 share 制),令一些合理行為再墜入侵權法網中。政府與其以十個砂煲九個蓋方法為網絡廿三條左修右補,倒不如接納本聯盟提出的「UGC 用戶衍生豁免」一勞永逸。
誠如陳志全議員於同日會議中指出:「既然政府將「傳播侵權」定義放到最大,網民爭取「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保障自己亦合情合理。」
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