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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報導與社運之間二

2007年6月9日

注意:聯盟發佈信息,因雷雨關係,6月10日的行動取消.

明午[6月10日 2:00時] 在遮打花園, 住屋聯盟舉行聯合記者會,記者會的目的是要求所有議員在立法會二讀時否決政府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希望有聲援

回應讀者1:聯盟成員是野蠻人,做違法的事。

1. 如果聯盟的成員是野蠻人,則他們做什麼也有問題,故不需要討論。
2. 如果因為聯盟的成員闖入私人地方,所以他們變成野蠻人,則我們需要問為何他們進入私人地方,有沒有破壞私人物業,闖入孫先生屋企,有沒有傷及孫明揚先生,有沒有帶武器到孫先生的寓所。
3. 相比下,問責官員的野蠻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由於孫明楊先生只向特首問責,在修改房屋修例一事上,他只需遊說議員,取得足夠票數便成事,所以他根本不需要討好民間組織。如果孫明揚是民主制度下的產物,他在任何情況下也會接見市民。

這種行政主導的霸道無處不在,也體現於灣仔街市小商戶的調遷事件上一,小商戶在沒有選擇情況下只期望新街市的設計能夠吸引人流,可是新街市的設計不如理想:一,街市空間不能讓樓上賣生菓舖位能公平地與街邊賣生菓的舖位競爭;二,菜、魚和肉檔位分開,不能做就協同效應,以增加人流及額外生意。小商戶營營役役,做了十幾二十年,可是完全不能掌握這些生產工具,向食環署要求更改街市內的用途,郤得不到正面的回應。這種野蠻,你又覺得如何呢?

4. 警方配合政府的需要而行動,其野蠻程度可以更厲害,它拍攝示威者的行動,就是要取證據控告示威者,它根據這些拍攝記錄和上頭的指示,可以跟蹤示威者,就像當年政治部職員跟蹤SoCo的職員一樣。市民要明白:在請願行動中,示威者有必要堅持/捍衛某些請願集會的權利和自由,如果每次也屈服於那些無理的警權,社會上的自由空間會縮窄。警方最喜歡用的手段不只是用手腳制止示威者,它更會用民意-「你滋擾其它市民」,「其它市民不認同你呀」-攻擊民意。它們的野蠻又如何呢?

回應讀者2:支持住屋權益聯盟什麼呢?答:繼續為民生問題追補問責官員

從社會運動組織的角度看:一,在現時的情況下,由於泛民及工聯會的議員面對分組點票的局面,根本就沒有力量提出另類的修訂法案,(大家可參考兩鐵合併事宜),然而(相比其它組織)聯盟堅持立場,即『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對公屋居民產生不利的影響,也堅持不斷行動,表達意見,向孫公施加壓力,這是非常可嘉的;其二是雖然聯盟面對很大機會會輸的局面,也面對孫先生的漠視,但它們仍然堅持追補孫明揚,要求他正視刪除中位數的影響,這種堅持也是值得嘉許的;其三是聯盟知道搞運動,一定面對許多爭議性的地方和大眾文化的壓力,包括法律,但它們不受它牽制,根據共識行動,所以它們才能維持高活躍度。四,聯盟裏的青年人(部份是少女)及公屋街坊,面對警員無理的制止,仍然堅持前進,這種勇敢也是可嘉的。

最值得佩服的是:雖然部份聯盟的成員被補後,疲於奔命,但他們仍能於今天(6月8日)發佈領匯加租的問題,我只能說很厲害。

回應讀者3:聯盟應做一個聰明的行動者(Smart Activists)

有讀者質疑"去私人地方抗議"是否有效的策略,這是值得討論的,筆者覺得如果認真計算行動的成效,則聯盟理應放棄所有行動,學政黨舉出「成功爭取減租11.6%及成功爭取加租封頂」,因為繼續行動的人力成本很大,再者成功機會很微。有讀者又認為即使行動不能製造影響力,但也不應給人乘機打壓自己,令議題焦點轉向警權問題,一,筆者不懂回答這條問題,只知道沒有人在事前知道行動的成效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為了減低負面情況的出現而避去某些地方,這是事後的判斷。對聯盟來說,當時的問題是何時去,目的是什麼,去哪裏最能讓政策負責人---孫局長---知道刪除中位數的問題。"私人地方"不是一個禁區。二,再者有些表面上是負面的局面,可能對運動來說是一種機會,筆者不詳述此點。三,倘若大家根據某些成功的運動經驗去批評這次的住屋行動及行動者,那麼可能忽略議題性質的差異性,大眾的支持度(涉及大眾文化),議會的支持度,居民組織的分裂情況等;聯盟的行動者是根據當時逼切的情況,突發事件,和過往經驗決定去孫先生寓所抗議,這是他們根據經驗及有限資料所作出的理性行為。四,雖然聯盟對公屋問題有深度的分折,但它們經常給人打擊,可能的影響是更難尋找支持者(在公屋議題的領域)。筆者相信它們明白這一點的。

讀者可以繼續批評今次的事件及其成效,相信他們歡迎大家的意見。事後,不同網址的作者根據N個角度批評聯盟,有些觀點值得反思的,有些是反映大眾文化的心理。

回應讀者4:進入私人住所是違法行為。

筆者並非想否定它,但我猜"進入私人地方"是否違法很視乎那些人(怎樣)進入私人住所,與及基於什麼理由進入私人住所。若有錯,請糾正。

回應讀者5:關於襲警問題。

如果警察為了阻止有人傷人,或破壞私人財產而逮捕示威者,這是恰當的。

如果請願者因為警員在請願期間用腳踢或用手攻擊請願者而作出反抗,姑且形容為"互相比拼",請願者為了公理向政府表達,並要求政策局長正視問題(當中沒有任何企圖傷害他們的請願對象),而警察則按政府的需要阻撓請願人士,姑且不談警察有沒有違反基本人權,雙方各為其主,何來有襲警呢?如果這些衝突有襲警,同樣警員也有襲擊市民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