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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一九八七年審議〈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會議紀錄

阿藹的新文提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立法原意。我最近剛剛學懂了尋找立法局/立法會審議條例的過程,於是花了些時間,把所有相關會議紀錄貼上來。條例是在一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港英政府立法局三讀通過的,一九九五年、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三年均曾經修訂,但不涉及阿藹提的那幾條。

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總督尤德發表施政報告

( f) 色情刊物的管制

75. 色情刊物充斥市面和青少年容易購得這類刊物, 是社會 人士經常關注的問題。政府在八月間公布色情暴力及不雅品物條例草案, 並邀請市民提供意見。這條例草案建議若干方法去改善有關評定書刊品物是否有違社會道德規範的現行措施, 以及實施分類制定來劃定甚麼書刊品物可供成年人而非青少年購閱。

76. 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議, 引起廣泛評論。色情品物的管制 一向是一個富爭論性的問題; 各方面都堅持自己的觀點。因此, 為尊重社會大多數人士的意願, 就必須廣泛收集市民的意見, 這點非常重要。我們已從傳播媒介和學術界方面聽取許多意見, 而我希望那些仍然保持沉默的家長和教師趁這個機會去表達他們的意見, 因為這問題關乎到年青人的發展和香港的形象。政府會先對所有意見作出全面考慮, 然後在今屆會期把這條條例草案提交本局考慮。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

政府事務
條例草案首讀
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 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41 條第( 3) 段的規定, 下令記錄在案, 以便二讀。
條例草案 二讀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二讀: 「一項管制含有色情或不雅( 包括暴力、腐化或令人憎厭成分的書刊物品) 物品條例草案;並設立一個審裁處,以裁定書刊物品是否屬於色情或不雅,或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屬於不雅;有權評定書刊物品是否屬於色情類、不雅類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類, 以及附帶有關的事項。」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我謹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管制含有色情和不雅成分的書刊物品, 包括含有暴力、腐化或令人憎厭成分的書刊物品。該條例並建議設立一個審裁處, 以裁定書刊物品是否屬於色情或不雅, 或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屬於不雅。上述審裁處亦有權評定書刊物品是否屬於色情類、不雅類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類。

主席先生,鑑於此問題備受廣大市民關注,所以當局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把條例草案草稿公開,以供市民參閱和提供意見。

截至十月中諮詢期結束時, 當局已收到很多來自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意見及建議, 包括來自香港律師會、多個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學校學生會及其他有關團體的意見及建議。此外, 傳播媒介亦有廣泛報導和發表社論, 而很多個別人士亦有作出反應。

該條例草案大致上受到好評, 事實上, 最多人提出的意見是要求早日實施該條例。

該條例草案的一般條文曾受到廣泛報導,因此,主席先生,我不打算在此覆述其細則。但簡單來說,法例的目的是要對書刊物品及在展示色情和不雅書刊物品方面, 施行管制。同時, 當局將設立一個稱為色情物品審裁處的司法組織, 由一名精通中英文的裁判司出任主審, 並由至少兩名非法律界人士擔任審裁員。審裁處具備以下專有的審裁權:

( a) 把書刊物品評定類別, 即分為色情類、不雅類、及既非色情亦非不雅類; 及
( b) 裁定書刊物品是否屬於色情或不雅。

該審裁處必須盡速把政府當局、出版人、批發商、進口商及其他有關人士所送交的書刊物品評定類別,分成三類。第一類是既非色情亦非不雅, 出版不受限制。第二類是含有不雅成分, 所以在展示、銷售和銷售對象方面須受到限制, 並只限售予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的人士。第二類書刊物品的批發商應將書刊物品的評定類別及所受到的限制通知銷售商。第三類書刊物品是含有色情成分, 因此須予先禁止。交予審裁處評定的書刊物品經評定類別後,會在中英文報章上公布結果,並且會將結果通知有關人士。審裁處的另一項工作, 是裁定由法庭或裁判司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交來的物品是否屬於色情類或不雅類。審裁處的裁決, 與評定類別的決定一樣, 法庭或裁判司均須遵守。

為方便審裁處成員及有關人士執行和參考起見, 評定類別過程中所要考慮的因素, 已在條例草案中清楚列明, 以確保各類書刊物品將來均按本身的內容而定其類別, 這樣, 社會大眾的利益便可受到照顧。

同時, 主席先生, 我希望各位議員能留意以下一點, 那就是這項法例規定, 公開展示不雅事物是違法的。這些不雅事物包括擺放在報紙攤檔上的刊物封面與各種廣告及招牌。有了這項規定, 那些被認為不雅但卻公開展示的事物, 就會大為減少。

鑑於經營上述有關行業可能獲利甚豐以及這些物品所帶來的不良影響, 條例草案建議大幅度提高罰款額, 以能收到適當的阻嚇作用。

不過, 條例草案草稿有好幾方面備受到社會人士關注, 因此, 我想就這幾方面發表意見。在八月份公布的條例草案草稿規定, 出任色情物品審裁處的審裁員必須通曉英文和書面中文, 這是因為英文是法庭使用的語文, 而審裁處所要評定的物品大部分都是以中文印行的。這項規定引起了相當多的批評,因為社會上絕大部分人士皆不通曉英文,他們將因這項規定而無資格成為審裁處的成員。今日提交本局審議的條例草案則建議, 只須通曉書面中文或書面英文, 便有資格出任審裁員小組的成員。

有些人曾指出, 在書刊出版前自動先行送交審裁處評定其類別的制度, 可能會成為當局以色情或不雅以外理由壓制刊物的工具。其他人士則訴說, 審裁處的成立會危害表達自由、藝術家的創作自由和個人接觸已出版物品的權利。

對於前一說法, 我想指出一點, 建議中的法例只授權審裁處對含有色情及不雅( 包括暴力、腐化和令人憎厭) 成分的事物作出裁決, 而審裁處如欲裁決其他事物, 便屬越權。至於自動將書刊物品送交評定的制度會無理侵犯藝術表達及個人自由一說, 我們必須知道, 在本港各類現有刊物中, 可能會受到這項規定影響的書刊物品數目, 實只佔其中一小部分。主席先生, 本條例草案的規定將大大減低青少年接觸到不雅物品的機會,從而使青年人的身心,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另一方面, 成年人仍擁有購買這些物品的自由。從當局所接獲的廣泛意見來看, 這些限制正好反映了社會上大部分人士的意願。

亦有人指出條例草案草稿未能明確地界定「色情」和「不雅」二詞的定義。主席先生, 要在法律上具體地訂明那些事物被認為是於禮不合, 是既不實際, 也不適宜。我們曾進行研究, 但結果並未能在任何法律範疇裏找到「色情」和「不雅」二詞的明確定義。而且, 任何社會的認可道德標準都是隨時間而演變的。假如這些名詞的定義給明確地寫進法律裏, 則勢必要經常對法例作出修訂。成立色情物品審裁處的作用, 便是可以由審裁處的成員, 以公眾人士代表的身份, 去評審什麼是當前普遍為社會所接受的標準。

我現在要轉談遴選審裁員的問題。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為如果審裁員不止一名, 或不同審裁員在不同時候作出裁決時, 便很容易有標準不一的情形出現。我們深明有這種可能性, 但是, 讓社會人士參與關於道德問題的法律程序, 總較現時完全單單倚賴一位裁判司的裁決為佳。假如涉及審裁程序的任何一方覺得臨時裁決與其他審裁處以前所作的裁決不一致時, 可要求進行正式聆訊。在正式聆訊中, 任何一方均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及請專家發表意見。另外, 如果有需要, 更可增加審裁員的人數。這樣便可大大防止裁決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同時, 當貯存庫所收集而經評定品類的書刊物品逐漸增加時, 審裁員及其他打算出版此等物品的人士, 便可以有更多的參考資料, 屆時, 裁決不一致的問題亦會進一步減少。

審裁員小組是由80 名審裁員組成。這些經過小心挑選的審裁員具有不同的背景,並代表著不同的利益以及社會的各個階層。這個計劃成功與否, 端視乎推行的結果而定。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 當局將會小心注視和評估計劃的推行情況。

最後, 我要談到的一點關於有人提出一般市民不能請求審裁處評定書刊物品類別的問題。經修訂的條例草案已擴大了可把書刊物品呈交評定的人士的類別, 以包括下列人士: 即作家、版權人、任何委託他人設計、製造或印製此等書刊物品的人士。如將上述類別進一步擴大, 則審裁處便可能要處理很多極為瑣碎的請求, 結果只會令其不勝負荷。不過, 政府將繼續接受任何社會人士的投訴, 而在收到投訴後, 當局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看看應否把某書刊物品交審裁處理。有關的投訴可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轄下的報刊註冊處提出或經各政務處轉達。

主席先生, 我謹提出上述意見, 並動議押後辯論這條例草案。

動議: 上述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應予押後。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 立法局會議

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

陳鑑泉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為免子女受到色情刊物的毒害, 為人父母者曾為這問題大聲疾呼。色情及不雅刊物在通衢大道到處擺賣, 影響風化, 早為人所詬病, 市民亦大感不滿。

為此, 政府曾進行廣泛及有效的民意諮詢, 以公正的態度處理各方面不一致的意見, 最後終於制訂了這項條例草案。政府這項俯順民情的措施, 實在值得我們稱許。

道德標準是一個惹人爭論的題目, 特別在香港, 由於東西文化的交流, 保守主義與自由放任主義亦同時並存。但值得欣慰的是, 在色情刊物的問題上, 佔了人口98% 的華裔居民的意見終於受到尊重。本局其他議員將會論述本條例草案的各方面問題, 例如甄選審裁員、推行恰當的性教育、市民及區議員加入審裁處、市民呈交意見書的成功率、社會道德標準的調查、不雅刊物採用不透明封套的重要性, 以及向市民及書報販進行宣傳, 使他們認識自己的責任等問題。

當然, 有關人士又一再以「言論自由」和「藝術」為藉口, 企圖蒙蔽市民, 以維護他們以億元計的生意。博物館和畫廊裏的裸體畫和雕像才是藝術, 但藝術與淫褻的分界線卻很難確定。色情刊物可以說是「偽術」, 所採用的是意淫手法。古語有云: 「淫人妻女笑呵呵, 妻女淫人意若何? 」假如這些色情刊物出版人的妻女在街上裸跑, 他們又會有何感覺? 這是一個嚴峻的考驗。既然法律規定淫褻性暴露身體會被處罰, 為何不可將露出性器官的不雅刊物加上適當封套, 使人看不到, 也就不去想?市民在履行他們神聖的義務, 投票選議員時, 務須小心, 以免選出色情刊物的出版人為議員, 使他們有了認可的地位,因而可以影響民意。無論如何,所有正派的參政者或參政團體都應排斥這類人,不可與他們為伍。

我曾以專案小組召集人身份收集了很多意見和背景資料文件, 其中最令人感到不安的是, 根據美國一項有關色情刊物對社會的影響的調查, 色情雜誌暢銷和犯案率偏高的現象有一定的關係, 尤其是指強姦等色情罪案。因此,此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政府應每年根據所得經驗檢討這項法例的成效,並須同時研究上述兩者的關係和現時未及詳細考慮的其他問題。

最後, 且讓我借用主禱文的警句作結, 「不叫我們年青的一代遇見色情事物的試探, 拯救他們脫離色情罪行、性病、棄嬰和對女性存有歪念的兇惡, 阿門。」

主席先生, 本人謹提出這些意見, 支持動議。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本港錄音及錄影行業的製作人對在本局提交的條例草案表示關注和提出保留的意見。他們最關注的是, 條例草案建議有關人士自動將物品呈交審裁處以便評定類別的制度。他們認為雖然這項程序是屬自願性質, 但錄音公司如要保證其出品可在本港製造、分類及出售, 便不得不將所有物品送往審裁處加以分類。然而該行業認為這對他們的正常運作無形中造成障礙。他們視這制度為另一種刑法, 令該行業受到雙重打擊。

業內人士亦想到一個實際問題: 就是本港每月約發行一千多項錄音製品, 如自動將這些製品呈交當局評定類別, 便會造成很沉重的行政負荷, 其間人力物力最終亦是由該業承擔, 不過最壞的影響是阻延物品的分類和發行。有人認為這些延誤可能導致未獲批准的物品出現黑市買賣。

我一方面贊同和支持建議的條例草案的目的, 即管制色情和不雅物品, 以免泛濫市面, 一方面又同情錄影錄音業的困難, 特別是因為他們的出品, 尤其是音響方面的, 與條例草案所要針對的問題沒有多大關連。我希望政府當局會密切注視有關情況, 倘日後發生該業所預料的問題, 我深信他們定會讓當局知道。

主席先生, 本人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楊寶坤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色情及不雅刊物的泛濫和易被青少年購得,已大大引起公眾人士的憂慮。該等刊物荼毒青少年, 實對社會安定構成威脅。這種情況亦足以反映社會整體教育之失敗, 人際關係之疏離, 正確性知識及觀念之貧乏。明顯地香港社會處於一種特殊的環境, 一方面受歐美思潮的影響, 另一方面又受中國傳統觀念的約束, 因此對於色情、不雅等概念的定義, 就各有不同標準。建議中的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正切合今日香港社會的需要。成立審裁處可集思廣益, 總各方面的觀點, 共同制定一個符合現今香港社會確實可行的界定政策。

政府起用兼通中英文的裁判司專責審理色情刊物的案件是一項明智的決定及從善如流的表現。理論上, 80 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出任審裁員亦應該可以反映社會一般的價值觀念。本人同意審裁員的性別, 社會及經濟背景, 以至年齡及教育程度都要保持均衡。這是一個原則。但在選定審裁員時, 亦應特別留意那些對青少年有認識或工作上對青少年成長過程有密切關係的社會人士。同時為了保障審裁處能從婦女的角度去看色情刊物, 並能了解其是否損壞婦女形象, 審裁員中應該有相當女性代表。此外, 不同人士有不同見解, 可能做成判決準則參差不齊, 將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在這方面, 我們必須明白, 審裁員制度能否發揮客觀審裁的功能, 主要在於能否制定一套色情及暴力刊物的分類標準作為裁判的依歸, 以便能反映社會標準的確切性。因此訂立「審裁準則」有其必要, 而審裁準則可作定期檢討並依社會道德因時間不同而改變作出更改。審裁準則可以公開公佈,使社會人士有所依循。事實上, 一切的管制仍然是消極的方法。積極的做法, 就是在管制以外, 致力推行性教育, 並聯同社會各界人士, 一同推展一個新青年文化, 以抗衡色情文化的侵襲。性教育的第一步在學校順利推行後, 便需延伸至家庭中, 務使青少年盡早能了解自己的角色及責任。正確的性教育可以減少青少年閱讀色情刊物的好奇及糾正該等雜誌可能導致的錯誤觀念。因此, 政府及志願團體應更有系統及全面推廣性教育。學校當局及父母們亦應主動地去認識青少年在性方面的認知, 了解色情刊物對學生及子女們所帶來的不良後果, 並正面及積極地去謀求預防途徑, 協助他們正常地成長, 將來共同創造一個清新、健康的社會。

主席先生, 本人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我支持本條例草案的精神, 也支持其一般細則。

首先, 成立審裁處制度可讓市民有更多機會參與司法程序。根據這項制度, 審裁處是由兩位審裁員聯同一位裁判司進行審理案件。審裁員的人數高達80 名,當局在挑選適合人選時當然必須謹慎從事。我們希望知道, 最終的名單會否有半數是女性, 藉以反映本港人口的男女比例。

第二,當局在過去幾個月就條例草案諮詢民意時,發覺市民除了對完全禁止出售第III 類色情物品最感關注之外, 還重視能否禁止將列為不雅的第II 類物品售予青少年。

雖然該條例草案已規定, 第II 類物品在公開陳列時應以不透明物料密封, 而該等物品或其包裝上應印上清楚顯著警告字句, 但我認為政府應要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措施, 以保證該條例草案的精神實際上有真正執行。

第三, 由於色情或不雅物品亦包括暴力、使人墮落或厭惡的物品, 為了防止社會有進一步傾向使用暴力的情況, 我希望該審裁處經常密切注視與暴力有關的物品, 無論這些物品是否含有色情成份。主席先生, 本條例草案反映社會十分關注在一定程度上維繫青少年的道德, 以及希望維持儒家思想中治平的社會, 因此我支持本條例草案。

許賢發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 本人對政府在去年基於廣大市民關注色情刊物泛濫, 危害青少年心靈的問題, 而制訂「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感到欣慰, 因為此可反映政府順應民意, 虛心納諫的態度。

既然這是民意促成的條例草案, 本人對政府不能在立法中, 容許市民可直接將懷疑涉及色情或不雅的物品, 呈交審裁處分類, 則引以為憾, 因為政府只管照顧審裁處的工作及行政上的困難, 而沒有深切考慮到, 此會窒礙市民直接參與的渠道和熱誠, 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廣泛監察作用。

不過, 基於實際環境的需要, 本人不想因這個缺點而令法案延期實施。因此, 本人謹向政府建議:

( 1) 既然政府只容許市民經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及政務處,申訴有關的色情或不雅物品,本人希望政府在法例生效一年後,檢討電檢處在接獲市民呈交的申訴個案中,有幾多是屬於證據不足的, 以便了解市民是否濫用此權利。

( 2) 本人亦希望電檢處能對那些不受理的申訴個案,向申訴人解釋其不受理的原因,俾市民能藉此了解電檢處的效能。

本人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李汝大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 我同意用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取代原有「不良刊物」條例; 新法案將管制內容確實列明、設計審裁辦法, 藉以處理色情暴力的物品, 免除舊例「不良」定義可能產生主觀判斷,引致公人士恐怕損害言論自由的顧慮,例如「不良」是否包括刊物的政治言論。新法例切合香港現時的需要而且在提交立法局辯論前, 事先以草案形式發表, 公開徵詢意見。我希望政府對於社會關注的事項, 今後都採取同樣的步驟, 盡量採納民意。

新法例提出的審裁程序和刊物分類大致可行, 三個界定刊物的類別則未有絕對標準。相信須待審裁制度實施以後, 累積判例的經驗方能奠定標準。由本法例執行開始時, 政府應該設置一個資料中心,將審裁處判定各類別的刊物和有關資料陳列, 公開讓有關人士及廣大市民參考。一方面使公瞭解審裁的準則, 另一方面容許社會人士反映意見, 藉以經常檢討審裁尺度, 使其符合社會需要。本法例規定政府指定的公務員, 或與出版及銷售有關的人士, 才能將刊物提交審裁。實施以後可按時檢討, 考慮應否擴闊範圍包括各類別議員和區議會。另外「不雅」刊物仍可按照規限在報攤發售,現在法例已規定用「不透明」封套裝載, 但希望日後考慮由指定的商店銷售, 加強限制。同時政府必須執行監察, 確保銷售者遵守條例, 不要將「不雅」刊物售與非成年人。

色情刊物縱被禁止出售或流通, 依然容許私人收藏, 甚或在親友之間傳閱。這方面無從立法防範,惟有加強性教育和公民意識, 使市民獲致正確性觀念, 從而摒棄色情刊物。不久以前, 新婦女協進會發表一封公開信, 反對強化女性在兩性關係中的從屬位置, 又反對某些刊物的內容將女性物體化。我同意這兩項觀點, 今後推行性教育必須注意, 並且表達兩性都享有「平等性愛」的權利。

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不適用於電影檢查, 然而電影評級分類的建議談論甚久, 政府方面應該從速考慮, 決定草擬法例施行。

主席先生, 我提出上述意見, 支持通過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

譚王鳴議員致辭:

主席先生, 本局今日討論的「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自去年八月公佈至今, 一直廣泛諮詢社會人士的意見, 而期間有關方面亦聽取了市民的意見, 對草案中部份引起疑慮和不妥善的條文作出適當修改, 令到草案更符合整體社會的利益。本人對有關方面在今次制訂法案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所抱有的開放態度,深表讚賞;同時對於草案內容,大體亦感到滿意。不過, 本人相信若然有關方面能注意以下各點, 草案將來實施時, 將能發揮更大的效果: —

第一,就公開展示不雅物品問題方面,草案的基本精神是希望防止未滿18 歲人士接觸不雅物品,因此規定必須在不雅物品的封面或封套上註明不得售與未滿18 歲人士的警告字樣,才能發售。不過,草案卻未有列明不雅物品必須以不透明封套密封,以防止未滿18 歲人士在公場所隨便翻閱,雖然有關方面曾向本局解釋, 草案中第23 條就公開展示不雅物品可遭檢控的規定, 當中「不能公開展示」一詞已指向不能讓公看見不雅物品的封面和內容,因此草案第23 條基本上已可保證將來公開展示的不雅物品必須以不透明封套密封。不過, 本人擔心將來草案實施時, 一般報販、出版商、以至執法人員,未必清楚上述法律含義。因此本人建議有關方面在實施本草案時, 能向公與及執法人員作出廣泛而全面的宣傳, 清楚解釋為免觸犯法律, 所有不雅物品不單須用不透明封套套上, 還須確保密封。

第二, 本條例草案其中一個重要精神, 是以社會當時對色情問題的道德標準, 來判定某一件物品是否色情或不雅。因此, 能夠掌握社會對色情問題的道德標準在不同時期的變化是極為重要的。本人認為除了成立一個能夠充份反映社會道德標準的審裁處外, 有關方面還應該定期就社會對色情問題的道德標準的變化情況作深入而全面的調查, 並將有關結果呈交審裁處, 在不影響獨立決定的原則下, 讓審裁員有所參考。

第三, 為了確保及讓公看見審裁處公平裁決, 本人建議一旦有任何一方不滿意審裁處在臨時裁決( interim ruling) 時所作出的判決, 而需要召開正式聆訊時, 有關方面必須確保出任臨時裁決審裁員的人士, 不會再出任正式聆訊的審裁員。

最後, 本人重申為求本法案將來實施時能收到預期的效果, 有關方面必須在宣傳和執行兩方面作出更大努力。

本人謹此陳辭, 支持動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我很多謝多位議員今午對所辯論的上述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同時我想在這裡對其中一些意見, 作出回應。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唱片界的憂慮, 我想強調的是, 他們將物品呈交審裁處與否, 可以由他們自己決定, 這是完全出於自願的, 但我會保證, 周梁淑怡議員擔心的問題, 將會受到小心監察。

楊寶坤議員建議把物品的分類準則公布周知。我在較早時就本條例草案所發表演詞中, 已詳細解釋過確實訂明色情和不雅的定義的困難之處。我要強調一點, 就是其他地方亦曾試行把這些定義加以訂明, 但未見收效。因此, 我並不打算再作詳細解釋, 但我要向楊議員保證, 現行的檢查程序已有充分的保障措施, 確保分類的標準始終一貫, 且可被人接受, 這點我是可以肯定的。上述的保障措施, 包括設有正式聆訊的程序、增聘審裁員出席聆訊、市民可參考儲存的分類物品, 以及政府可根據公的反應而要求覆檢審裁處的決定等等。

由於法案並未規定市民可直接向審裁處呈交物品以評定類別, 許賢發議員詢問會否在一年後再檢討這項「遺漏」, 以及應否就市民的投訴作出評估, 以確定一般來說它們是否都屬輕率的投訴。許議員又詢問可否向投訴人解釋當局不將投訴事件呈遞審裁處的原因。在答覆許議員時, 我應先闡明, 市民倘認為任何物品有色情成份, 可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投訴。我答允會一如許議員要求般, 密切留意在法案推行初期所接到的投訴的數目。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會考慮他們的投訴, 並採取適當的行動。我向許議員保證, 該處會向投訴人說明採取行動的理由。

譚王鳴議員建議促請出版商及售貨商販把第二類物品封載於不透明包裝之內。對於這點, 我想告訴譚王鳴議員, 審裁處有權訂定任何認為適當的條件, 包括規定須把色情類別的物品封載於不透明包裝之內。我又十分樂意接納譚王鳴議員的建議, 即要使這條例得到廣泛的宣傳。譚王鳴議員又要求當局確保定期進行檢討, 以確定社會所接受的標準, 並把檢討結果交給審裁員作參考之用。政府當然會定期進行這種檢討, 不過, 據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由於審裁員所作的裁決應按個別情況而定,所以實不宜把檢討結果向審裁員通傳, 免致影響他們的決定。另一方面來說, 檢討的結果是可以在正式聆訊中作為證據用的。譚王鳴議員亦提議出席臨時聆訊的審裁員不得出席同一物品的正式聆訊。主席先生, 挑選審裁員小組, 是最高法院經歷司的特有權力, 按條例草案目前的規定, 同一審裁員可出席兩次聆訊。不過, 我將把譚王鳴議員的意見轉告最高法院經歷司參考。

主席先生,在結束這段說話之前,我要感謝以陳鑑泉議員為首專門研究本條例草案的本局專案小組﹝迪按:網上並沒有收納專按小組的會議紀錄,如要了解34至36a的討論過程,似乎要翻閱小組的會議紀錄﹞,也要感謝今日曾對本條例草案發言的各位議員, 他們所提供的意見, 是很有建設性的。

此項問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 條第( 1 ) 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


同日﹝二月十八日﹞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一九八六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條例草案
第1 至12、14 至48 條獲得通過。
第13條

布政司動議的譯文:

主席先生, 我動議依照分發給各議員傳閱的文件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13 條修訂。如照目前條例草案第13 條第( 2)款的規定,任何公職人員都可將物品呈交色情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我同意如果「公職人員」一詞的定義定得太過廣泛,那便有可能流於濫用。因此,第13 條第( 2)款的原有條文,將由新條文取代。新條文規定只限律政司或任何經布政司特別授權的公職人員, 才能將物品送交審裁處。在實際執行上,這項權力只會賦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警隊的警司級或以上的人員及海關內的監督級或以上的人員。

建議的修訂
(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Clause 13 That clause 13 be amended, in subclause (2), by deleting ‘Any public officer’ and substituting the following—‘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any public officer authorised in that regard by the Chief Secretary’.﹞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13 條獲得通過。

資料來自立法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