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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立法須保護內地新移民

 《消除種族歧視法》將內地新移民剔除法律保護範圍,其提出的理由不僅不合理,而且也顯示了有關人士對法律的狹隘理解。香港政府必須重新考慮諮詢文件應該保護的主體範圍。

 香港政府目前正在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下稱《消除種族歧視法》)提供諮詢文件,廣泛徵求意見。不過,這次本來是好消息的立法,卻成為另一種不公平的開始,因為,《消除種族歧視法》明確剔除了內地移居香港人士(簡稱「內地新移民」),並規定如下:

 「雖然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或其他內地人士)間中受到本港華裔人士(佔本港大多數人口)歧視,但他們幾乎全都與本港華裔人士屬同一種族(即漢族華人),他們受到的歧視待遇並非基於種族,而是一種社會歧視,因此不屬條例草案擬涵蓋的範圍。」

《消除種族歧視法》不應有歧視性

 《消除種族歧視法》將內地新移民剔除出法律保護範圍,其提出的理由不僅不合理,而且也顯示了有關人士對法律的狹隘理解。香港政府必須重新考慮諮詢文件應該保護的主體範圍。

 香港《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亦比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確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視。」

 早在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通過的《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在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種族歧視的定義:

 本公約中的「種族歧視」的術語是指根據種族、膚色、血統、族群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是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根本自由在平等基礎上的認可、享受或行使。

同文同種也可以構成種族歧視

 從這個條文可以看出:種族歧視是一個可變動的和廣義的概念。它的可變動性和廣義性在於目前的主流觀點還認為語言等方面的歧視也可以作為支持基於種族、人種或族群歧視的指控的因素。種族歧視可以表現為一個族群對另一個族群的歧視,既包括「多數族群」對「少數族群」的歧視,也可以包括「少數族群」對「多數族群」的歧視。更重要的是,種族歧視是將偏見通過權利而表現出來的非法行為。例如,有的人可能認為自己的語言和文化優於他人並歧視他人的語言和文化,這只是「偏見」或文化沙文主義的表現。但是,手中握有權力的人如將其偏見轉化成行為、政策或法律,就會構成種族歧視的非法行為。由此可見,即使是同文同種,但由於文化、社會和語言的不同,也可以構成種族歧視。

 雖然內地新移民與許多香港人同屬於漢民族,但是,他們大多具有不同的社會、文化和語言背景,被視為「內地人」而遭受可能的歧視。據報道,香港社區組織協會2001年「香港種族歧視研究系列一:國內來港新移民」及2003年「內地新來港婦女就業狀況調查」均顯示八成以上內地新移民遭受歧視,其中不少應該是基於文化或語言的種族歧視。不少國際知名的專門研究種族歧視問題的學者專家都曾指出,看待種族歧視不能狹義地只看種族、國籍、膚色,也應從宗教、社會群體、語言、文化各個方面去看待種族歧視的問題。不同族群的產生除了膚色外,也有機會是因為語言、文化及社會來源的不同而形成的。由此,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國籍的人群中,也有機會發生一個族群歧視另一個族群的問題。因此,將「內地新移民」一刀切地排除在《消除種族歧視法》外,是不符合反種族歧視的真正涵義的,將成為國際笑柄。

內地新移民應受保護

 事實上,將內地新移民明確地排斥在《消除種族歧視法》的保護之外,只會導致內地新移民在香港遭遇歧視的情況更加嚴重,且當他們受到歧視時,將更加投訴無門,這簡直是香港法治的悲哀。最近,連聯合國轄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亦強烈要求政府在即將制訂的反種族歧視立法中,一併禁止針對內地新移民的歧視。我們認為,政府即將制訂的《消除種族歧視條例》應修改為《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條例》,並將內地來港的新移民列入受保護範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香港《基本法》的精神。

梁美芬  顧敏康
文匯報     200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