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警方於3月6日大規模拘捕113名反對財政預算案的示威者,其後更選擇性地以《公安條例》起訴其中4人。但政府對這些要求社會公義、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的聲音的打壓行動並未停止。今年六四晚會後,被捕的反財案示威者聯同聲援市民,共300多人進行「踢保、坐爆48」遊行,抗議警方的無理拘控,要求終止保釋協議。但警方在遊行中途破壞協議,無理中斷遊行,並大規模拘捕53名示威者。日前,警方選擇性執法再次重臨,其中8名當日被捕的示威者被律政司以《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作起訴,此舉明顯是要收緊遊行示威的空間,剝奪香港人應有的遊行自由。
惡法分身
被起訴的示威者於12月22日早上9時於東區法院應訊,一行7名被控示威者於東區法院提堂,當中6名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協助及組織非法集結及明知非法集會仍參與的3項罪名。他們毋須答辯,案件將於3月12日作審前覆核,相信屆時他們全部都不會認罪。其中一句被捕人士葉寶琳質疑同一次遊行卻有3項「非法集結分身」的罪名加諸參與示威者身上,令到被控的機會大增,她要求撒消公安條例以防政治檢控繼續發生。提堂前,約二十名社運人士到場聲援及呼叫口號「撤消政治檢控,打倒公安惡法」。
另一名被捕人士王浩賢指遊行期間雖與警方有協調,但後來警方出爾反爾中斷遊行。他表示現時警方不再利用襲警或阻街罪名控告示威者,反而肆無忌憚運用公安條例作檢控,他們憂慮警方企圖爲社會安定作定義。他補充,法庭已經很清晰指出當示威行動沒有訴諸暴力,其實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定。縱使如此,即使未能成功控告示威者,警方仍然用非法集結等67暴動時用來限制集會自由,遊行示威法例作出檢控。由此可見,警方刻意打壓個別示威者,他們有理由相未來會有更加多相似情況發生,而且政治性或針對性的情況更加明顯。
在場聲援被拘捕人士的鍾太(橙衫者)表示當晚示威期間與葉寶琳同行,警察指名要拘捕葉寶琳,並從她身旁拉走,相反對鍾太則未加理會,甚至將她推開,強烈譴責此舉是選擇性執法。葉寶琳亦強調當晚在行人路上圍觀的市民亦被拘捕,對一些不想參與但只觀察的市民都面對拘捕的危險,形容對一般市民為「白色恐怖」。
自曾偉雄上台以來,警方對示威者打壓日益嚴重,日後面對大規模示威者,警方可以繼續作出大規模拘捕,以武力清場,想像一下,假若廿三條終有一天立法,我們的言論,集會自由會收窄到何等地步?讓我想起德國作家馬丁.尼莫拉所寫的反納粹懺悔文:
接著他們追殺社會民主主義者,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之後他們追殺猶太人,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要追殺我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面對遊行集會自由進一步打壓,我們為爭取社會公義、捍衛公民集會權利的決心又有幾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