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 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這陣子在金鐘,旺角和銅鑼灣的學生和市民,基本上只是行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賦與我們的權利,人數多起來根本不是參與集會人士的錯!所謂「非法集會」根本只是政府砌出來的惡法,即公安條例(245章18節),稱「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云云。
首先,雨傘運動聚集的群眾可有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看看秩序井然的金鐘、旺角、銅鑼灣,可有打砸搶?可有燒車軑?可有碎過一塊商店櫥窗玻璃?彌敦道的金鋪、銀行、藥房等商店都大開中門照常營業,有令店主和顧客「害怕」嗎?很多市民、遊客路過,也大讚集會人士和平理性,何來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有這類行為的、「破壞」佔領區「安寧」的其實不是集會人士,而是什麼「藍絲帶」、「僱傭兵」、「古惑仔」、「黑警」和「暴警」!沒有這群攪事和搗亂份子,金鐘、旺角、銅鑼灣不單只安寧,連街道也清潔了,空氣清新了,連公廁也乾乾淨淨,那兒有破壞?
市民合法行使基本法二十七條賦與我們的權利,政府理虧詞窮,不能暴力「清場」,便迎合所謂代表運輸界的人物,頒佈禁制令,以法制人,但也不敢說是「清埸」,看看律政司袁國強那閃爍言詞,大家便知道可以怎樣應付來清除障礙物的那群執達吏。請他們「依法辦事」,佔領區內的一帳篷一墊褥,一橫幅一單張,一檯一椅,一樽水一把傘,一本書一張紙,都是私人物品,請他們逐一記錄,逐一拍照,任何損壞,他們必須負責!我們這群路過的,只是與他們「超合作」,幫手記錄、拍照,保證市民財產不被破壞。
香港地方雖小,但不乏可集會示威的地方,今天某區出了禁制令,我們大可另覓適合地方再行使我們的權利!不必違反禁制令被拘捕,留得青山在,我們便可復活再復活!與專制政權對抗,我們沒刀沒槍,有的只是我們的良心和勇氣,我們也有基本法賦與的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