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約》(全稱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是為了防止酷刑及不人道對待而訂立;而《禁止酷刑公約》中酷刑的定義為:「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公約亦訂明,程度較低者屬不人道待遇)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定義中「默許」二字;這二字意味著,締約國政府有責任杜絕及防止其境內所發生的酷刑及不人道行為;若任由其發生而不加以取締,亦屬默許。因此,當禁止酷刑委員會檢視公約於各國的實行狀況時,都會將社會上種種的狀況列入考慮之列。例如2009年禁止酷刑委員會對香港實行《禁止酷刑公約》的審議報告中,便關注到香港的家暴問題令受虐者遭受劇烈痛苦,而若政府欠缺有效途徑讓受虐者得到適切的協助、將施虐者制裁及防止相關暴力,正正等於「默許」其發生。
事實上,香港家暴問題在2000年後越來越嚴重,其中以2004年4月天水圍發生的一家四口滅門慘案最令全城震驚。據受害妻子的好友稱,女事主於事發前幾天曾向警方及社署求助,但當時警方及社署未有妥善跟進;事件揭發警方及社工處理家暴的政策及指引出現相當大的漏洞。當時有婦女團體指出《家暴條例》訂立於1986年,一直未有修訂,實在太過時,未能為受害人提供最適切保護及支援服務,所以呼籲政府修訂有關條例。
至2006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婦女公約委員會)於審議香港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公約》)情況所提出的審議結論中就表示,「對其境內家庭暴力事件起訴率低表示關注」,並敦促政府加強打擊家暴,並要求港府增強婦女利用司法的能力,包括確保有效回應投訴、更積極地調查有關投訴、改善對司法官員和執法人員的性別敏感培訓,以及改善對醫療衛生和社會工作人員關於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問題的培訓;婦女公約委員會亦要求政府撥出足夠資源來打擊家庭暴力。
雖然2008年6月《家暴條例》獲得通過,而禁止酷刑委員會在2009審議報告中,亦有讚賞港府對消除家暴的努力;不過,委員會同時亦對家暴個案仍然高企表示關注,並呼應婦女公約委員會對港府的建議,要求港府應「徹底調查所有有關家庭暴力的指稱。如指稱屬實,應按情況作出檢控及懲處;透過加強立法、政策及社會措施方面的努力,遏止家庭暴力問題;以及進行推廣公共資訊及提高認知的活動,並啟發市民多作討論,以期糾正可能導致婦女受到暴力對待的看法及偏見。」其後政府於2009年底才通過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禁止酷刑委員會在2015年的報告中,對此亦表示認同。
《禁止酷刑公約》看似與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沒有直接關係;但基於公約訂明,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安全,而不能「默許」這些家暴的侵權情況發生,禁止酷刑委員會便呼應了婦女公約委員會在打擊家暴上向香港政府提出建議;因為所有人權公約中對保障人權的原則是互通的,所以民間團體如能將多項公約融會貫通,善加利用,便可加強在嚴重的侵權問題上,如家暴,為政策制定和倡議擬定更清晰目標,要求政府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