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I這名詞,的確是近年才興起 – 這是對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跨性別人士(Transgender)和雙性人(Intersexual)的合併簡稱;LGBTI人士與傳統的男/女性別認同以及異性戀性傾向相比,人數較少,也有稱性小眾。
名詞近年才興起,不過爭取反性傾向歧視之路,香港已走過漫長的一段。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香港首個爭取同志平權組織 – 香港十分一會已經成立,而反歧視同志法律聯合委員會亦於1983年成立,是爭取同性平權立法的雛型。那些年,兩名男性之間性交仍是一項刑事罪名。直至1991年,政府通過《犯罪修訂草案》動議,將21歲或以上男子之的性行為非刑事化。
爭取將對性傾向的保障納入法律,也始於九十年代:1994年及1997年,時任立法局議員的胡紅玉及劉千石都分別以私人草案方式提出包括性傾向的反歧視的草案,但有關性傾向部份皆未獲通過;政府亦於1995-96年進行研究及諮詢,發現當時有85%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反而支持以「非立法方式」,如公民教育等推廣平等訊息。(1)
十年後的2006年,民政事務局委託機構進行了一項有關公眾對同性戀者看法的電話意見調查。當時的結果是,只有34.5%受訪者反對立法,與十年前的「85%反對」,立法阻力已大幅減低(2)。可惜,當時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仍然表示:「鑒於立法禁止歧視少數性傾向人士一事具爭議性,政府當局的做法是盡量讓市民大眾對此事多作討論;只有當社會各界在此事上已有共識的時候,政府當局才會考慮。」(3)
十年之後又十年的2016,平機會最新發表的研究報告則指出,有過半數受訪者 (55.7%)贊同應該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而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也有近半(48.9%)贊成立法;其實已相當有共識。
政府自90年代開始以「非立法方式」以提高公眾對不同性傾向的了解和接納,不過實行了20年,成效如何?是次平機會的研究的焦點小組討論會上,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受訪者指出,在僱傭、教育、提供服務、處置及管理處所以至政府職能等範疇,經常出現性傾向、性別認同或雙性人身份的歧視。而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曾訪問數位同性戀者及跨性別人士(4),有受訪者指上司曾向他表示「身為同志有損公司形象」而被禁止參加任何對外活動;亦有公司因另一受訪者的同志身份而擱置其升職。亦有男同志受訪者稱自己於求學時期(中學)出櫃後,不被同學接受而被排擠。而這二十年間,聯合國不同公約機構亦發現香港於保障LGBTI人士權利的不足,並多次促請港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包括負責審議《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於2001年、2005年及2014年的提交的審議結論,以及1999年及201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審議結論,都對香港的性傾向歧視情況表示關注;而2013年的審議結論亦再一次建議港府:「應考慮頒佈立法,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歧視,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對同性戀的偏見和社會鄙視,並明確表示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騷擾、歧視或暴力行為」。
港府以「非立法方式」遏止性傾向歧視已超過20年,仍未能有效消除歧視;政府應盡快啟動性傾向歧視的立法程序,以使現行的歧視條例更臻完善 – 畢竟,自詡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在為LGBTI人士提供平等環境的方面,已是大大落後於人。
延伸閱讀/參考資料
(1) 立法會: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1997年3月3日)
(2) 弘達顧問有限公司(2006) 《市民對同性戀者看法的意見調查》(由民政事務處委託進行)
(3)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2006年10月16日)
(4)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2013年秋季)人權雜誌 Issue 07: 多元性向
(5) 孫耀東、黃慧貞、黃怡美、黃妙賢、麥穎思、蔡寶瓊、林靜雯、劉德輝: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研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