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工黨主席郭永健
上星期六(4月7日),工黨出席一地兩檢的條例草案,除了在席表達認為草案「違法違憲」的立場外,更離席抗議及高舉「撤回法案」的示威牌,最後被主席葉劉淑儀驅逐離場。
立法會現在不斷加開會議,政府及建制派明顯希望快刀斬亂麻,倉促通過法案,讓高鐵能如期在第三季通車。可是,政府一直迴避西九高鐵站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的問題,繼續文過飾非,置一國兩制及法治於不顧。
首先,條例草案違反四條基本法條文。
1. 《基本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2. 《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3. 《基本法》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4.《基本法》二十二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可是,條例草案的第六(1)條寫明,「於內地口岸區的法律及管轄權(1) 除就保留事項外——(a) 就內地法律及香港法律於內地口岸區的適用而言;並(b) 就內地口岸區的管轄權(包括司法管轄權)的劃分而言,內地口岸區的範圍,視為處於香港以外並處於內地以內」,竟然把內地口岸區簡單視為「香港以外並處於內地以內」,令上述基本法四條條文蕩然無存。
此外,政府的法律意見認為,只要不在整個香港實施,不是對所有香港人有效,而且有特定用途,就不會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但是,這樣的邏輯實在難以令人理解,因為第十八條便是清楚說出內地法律不會在香港實施。
政府試圖避免民間「割地」的指控,便「戴頭盔」地在條例草案的第六(2)條指:「在 1997 年第 6 期《憲報第 5 號特別副刊》刊登的 1997 年7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21 號所公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不受第 (1) 款影響」,說內地口岸區仍然在香港特區的界線內。問題是,既然在香港界線裏面,為何卻不需要跟從基本法?
還有,政府的法律意見認為在內地口岸區「限制」香港法院的審判權,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十九(2)條。但政府的做法實際上是全面移除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明目張膽把所有在內地口岸區發生的案件都交給內地管轄。
總結而言,立法會無權亦不應通過違反基本法的草案。政府應懸崖勒馬,撤回法案,重新提出其他合符基本法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