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上月十一日發表首份施政報告,報告洋洋灑灑五萬字,從國策層面大灣區、一帶一路,到小至區議會層面換街燈都有所提及。唯獨特首忽略了同志平權議題。
有記者曾提問,為何施政報告沒有涉及同性婚姻及性傾向歧視條例。林鄭月娥表示,上述議題在社會引起很大爭議,包括宗教團體反對。她認為香港社會未達到可接受同性婚姻,或者其他伴侶制度合法化的程度。她再三的重申需視乎社會的認受性。簡單來說,林鄭擺出一副閒事莫理,避之則吉的取態。
社會真的沒有共識嗎?絕非如此。
去年初平機會的民調顯示,立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支持度接近六成,年輕人支持比率更達九成。國際方面,聯合國聯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已將「性取向」列入「性別」一項中。聯合國亦表達不接受社會因性傾向、性別認同而出現歧視行為,並多次促請香港政府盡快立法,明確禁止因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所造成的偏見、騷擾、歧視或暴力行為。1997年主權移交前,政府已循六個面向訂立四條反歧視法,包括保障就業、教育、租住,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等情況時獲得平等待遇,前有法例引援,後有民意力撐。因此,林鄭所指社會未有共識只是謊話。
在同性婚姻方面。香港並無任何渠道讓同志結成伴侶。現時婚姻的定義為: 一男一女自願結合,他人不得干預。然而制度外的戀人,因缺乏法律保障被判為陌路人。這個制度缺陷不但剝削了同性伴侶享有相應的公民權利,例如醫療決定權、領養子女、稅務、房屋福利等,變相淪為二等公民。雖然同婚比反歧視法支持度稍低,但市民對該議題的支持比率站穩三成,反對率四成。筆者明白香港現時討論婚姻平權的渠道較少,但政府應一如林鄭競選時表示,政府應成為一名調解員,了解雙方對同婚,或民事結合的意見,以最少衝擊達成最大共識。德國十月初正式通知同婚法例,台灣大法院五月已宣布同性伴侶不能結婚違反憲法,需二年內完成修法。澳洲亦展開同性婚姻公投,作為國際大都會。長遠而言,修訂婚姻條例是時間問題,政府必須考慮第181章第40.2條規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把一男一女的字眼改成雙方。林鄭絕對沒有太多時間迴避問題。
筆者再三呼籲林鄭立刻承諾,於本屆任期立法性傾向歧視條例,推動同性婚姻公眾諮詢,還同志公民權制,還同志一個未來。
圖片來源: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