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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一樣,靠自己,站出來!

圖:Solicitors' EGM 2014 律師特別會員大會2014 面書專頁

8月14月的律師會特别會員大會,以六成的比數,通過了對會長林新强的不信任動議。林新强早前聲稱代表律師會,對中共《一國兩制白皮書》公開表示支持,又讚揚中國共產黨是偉大,此等親共立場,觸動律師們的神經,也觸怒公衆。很多人奇怪地問,律師們對權利甚為清晰著緊,為什麼會選出這樣一個的會長?

會長非民選,不能代表律師會

首先,會長是在每年的周年會員大會後,由理事會(20人組成)推舉,並非由會員們經投票選出的。律師會章程未有賦予會長一銜任何獨特權力,嚴格來說會長只是一個會議主席、召集人或所謂 figure head,將會長一職説成有權代表律師會,是漠視章程。而在法理上能夠代表律師會的,只有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由於會員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制,當然可以就會長、理事和理事會的行為和決定,採取制衡措施或推翻其決定,這次特别會員大會正是。

授權票扭曲選舉

理事會是律師會的代表機制,那麽,理事是怎樣產生的呢?按章程,理事是在會員周年大會選出,一般邏輯以為,理事既由全體會員選出,應可反映會員的明智選擇,又怎樣會選出林新強這樣的理事呢?這便去到理事的選舉方式和理事會如何組成問題,表面上,理事是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但在選舉機制上,卻出現了兩個大的關鍵問題,令會員意願不獲反映。第一關鍵問題是授權票(proxy),一般以為,以授權票代替出席仍可表達會員的意願和選擇,但一如剛過去的特别會員大會所見,在大會前,「保林」的一方四出搜刮授權票,上司要求下屬簽交授權票,甚至被指有中共在背後發功,誘迫會員交出授權票,結果,在近4000人的投票中,約700張是親身投,3000多張是授權票,授權票足足是前者的四倍有多!也就是説,「得授權票得理事會」是至要的關鍵。

律師會與會員關係疏離

但要問的是,為何會員們不使用授權票,選出符合自己意願的理事,一如使用授權票推倒林新强呢?這是一個關乎會員們對自己權利的處置問題,基本上,會員對理事會的工作和任務,並無心理會,原因是理事會無助業務發展,對職業生涯無幫助,其存在屬於法例規定下的必然。自從十多年前周永健當會長開始,理事會任務和工作,除了延續擔當行業自我監管機關、接待和外出訪問和就公共法律事項向政府表達意見,就只有社會教育、消息傳遞、形象公關和大搞文娛康體活動,雖然,理事會也刻意舉辦一些業務拓展的活動,但會員並不認為有用,參與並不熱烈,倒自己找辦法維持生計營運,各施各法。既然理事會無用,誰人擔任理事和會長,會員自然不置可否,所謂「鑿井而飲,耕田而居」,若非白皮書事件引起的風波,林新强是現任會長,可能大多數律師也不知道。結果,理事會的席位便落入一些圖謀出任而又被會內建制接納的人手上,幾乎無其他人問津,律師們對手上的一票,冷淡經營,即使今次事件,引發軒然大波,仍有半數律師選擇不投票。

本來,會員對理事會不存期望,若理事會同時又歌舞昇平,苟且因循,會員和理事會的確可以相安無事,各自各精彩的。事實上,自1995年因終審庭這社會議題鬧出特别會員大會,理事會對政治敏感議題便採極低調方式處理,甚至採納所謂「政治中立」的立場,立場避重就輕,避免在會員中引起風波,結果與同屬法律界的大律師公會相比,姿態內容相距甚遠,甚或令公眾認為律師唯利是圖,只顧搵錢,或確認律師會已經投共。

95年起法律界議席均由大律師勝出

與此同時,理事們就會員對自己的支持度不聞不問,亦有時誤以為會員信任他們,自我感覺良好。港英時期,1988年始的首兩任法律界立法局功能組别,由德高望重的大律師李柱銘當選,直至1991年理事會推舉其前任會長葉錫安出選,由於律師人數比大律師多,加上葉的行內地位,成功當選,亦是唯一的一次由律師當選法律界功能組别議員。但自1995年起,法律界議席由大律師吳靄儀取得後,理事們每次推舉理事或會長級人馬出選,都例必大比數落敗,連在2012年立法會的選舉中,吳靄儀決定退下,交棒給郭榮鏗,認識郭榮鏗的律師實在少之又少,更無政績可言,卻要與曾任會長的王桂壎比拼,表面看來王比郭有利和強,奈何理事陣營仍舊高票再度落敗。在屢次選舉中,候選人曾出任會長或理事,律師們也不會因而支持,是十分明顯的,這些職銜無助勝算,甚至可能是毒藥,不排除律師投票支持另一候選人,以表達對理事會或相關建制的不滿和不信任。由此看來,理事會和會長得不到會員們的信任和支持,是肯定不過的,而他們之所以成為理事或會長,是制度使然,並會員冷淡經營而產生的一種姑息,絕非來自會員的支持,其存在是基於法(de jure),不是基於實質(de facto)。

律師會選舉「圍內人」玩曬

第二個關鍵問題,是源自理事的選舉安排,雖然理事會有20位理事之多,但交由周年會員大會選舉的只限於任期最長的五位,另外是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空缺。任期中出現空缺,理事會例必行使「吸納」(co-opt)權力,將某律師納入理事會,毋須經過會員投票,這個被吸納的人,很自然是現任理事們共識妥協的「圍內人」,到會員大會重選空缺時,也會受到現任理事的祝福。至於任期最長的五席理事,固然也是「圍內人」,只要願意繼續做,也獲得同樣祝福。所謂祝福,是指一旦有局外人參選爭取席位,20名理事定必一致對外,分頭搜刮授權票,一致投向「圍內人」,以衆敵寡,以往的挑戰者全是敗北而回,當中包括了我,亦由於成功挑戰的機會是零,每次的理事重選,等額自動當選的情況近乎必然。

同時,20個席位中,只有5席每年重選,做就了制度上的惰性(institutional inertia),原因是挑戰者若有意以全面取締理事會方式進行革新,必須有組織和有計劃地進行,終究改革派成功闖入理事會,只屬極少數分子,定然無濟於事。首先是要有5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參選奪取選舉席位,即使次次成功,也要花上四年,才完成全數換血,期間還要在理事會內承受多數壓迫少數的壓力,試問誰人會有這樣的決心和毅力?結果,表面上理事每年會由會員選舉更替,自動當選卻近乎必然;做了十至二十年理事仍安然無恙的,比比皆是。

維護專業 唯有靠自己

律師會此建制組織,制度充滿缺陷,進行變革,屬天方夜譚;又受到既得利益者大力維護,實際上是無藥可救。律師們要秉行公義,為香港笈笈可危的法治現況做點事,抵禦外來力量對行業的尊嚴和獨立性的侵害,只能靠自己,不能靠律師會的理事或其內部的建制組織。

小題為編輯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