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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倡議人還我真正自決權

第三倡議人還我真正自決權

不少從事長者或復康服務的同工,可能都曾遇過自己與案主的想法一致,但案主的家人或照顧者不認同而不可跟從案主的決定,即使那人已是成年人,只因他可能是智障人士;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是中風後不能以言語表達的長者,甚至可能是仍有思想但不能動和不能說話的病患者。究竟我們作為社工,如何真正尊重他們的自主權呢?

康橋之家事件至今已發生多個月,除了大家一直關心私院缺乏服務質素之監管外,究竟社福界有沒有對智障人士的成人法律身份多了思考呢?作為一位智障人士的家屬,面對自己日漸老去,究竟如何平衡智障人士在日常生活中的真正意願沒有被剝削呢?

智障人士有成人法律身份嗎?

現時年滿18歲被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MIP」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其家屬或照顧者可向監護委員會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VB部協助家屬或照顧者申請監護令,以助他們在醫療上、財政上或監管的安排上協助決策。不過,為免有關人士被剝削自主權,如非獲得兩名醫生同意,家屬和照顧者不易取得監護令。即使取得監護令,監護令是不適用於司法程序上,令「康橋之家」事件中的事主家屬也不能為其女兒的狀況去控告院長。正因如此,助長了不少心術不正的人看中智障人士無「權」反抗的無助狀況。如果從這角度來看,智障人士是有其「成人身份」,甚至令到智障人士家屬或照顧者於他們有困難表達自己的狀況時,也難於有法定身份去協助。可是對於智障人士來說,其家屬或照顧者在不少中心或院舍有絕對的決定權,這又是否與尊重他們的自主權有矛盾呢?現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定義狹窄,有關監護令的申請制度亦單一化,只是從醫療角度看殘疾人士的特性,而非尊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和能力。一些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他們不是無能力作出決定,只是因為他們的一些決定不合常理,再加上他們身上的不同標籤,就被界定為無能力作出決定。究竟當中如何取得平衡呢?

智障人士有成人自主權的空間嗎?

現時在社福界,只要監護人簽署了相關同意書,不少中心或院舍職員可根據服務質素監察機制的規定,而對智障人士作出不同程度的約束,例如約束衣或約束椅,特別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面對有情緒不穩而可能有攻擊或自傷行為的智障人士,「制約」是常見的處理方式。在整筆過撥款下,不再以足本薪酬聘用員工,令人手流動大,導致經驗不能承傳。加上各機構要靈活新增支援或總辦事處的員工,導致不少單位的人手比例只符合最基本要求,實在沒有足夠人手處理情緒或行為不穩的智障人士。最後,究竟有多少單位,選擇了「制約」這最快速的方法去處理事件呢?當中有關的「制約」又有沒有被濫用呢?此外,部份居於院舍的智障人士,即使他們已達成年之齡,且亦只屬輕度智障的程度,但他們也未必可以有自行外出的權利,會受到不少監管。曾聽過一位由嬰孩開始住於院舍的輕度智障人士,她不獲批准自行外出報讀晚間課程。究竟智障人士有沒有拍拖、結婚自簽和獨立申請公屋的權利呢?究竟我們作為社工,如何思考智障人士的成長需要呢?

民間獨立第三倡議團體

「卓新力量」是由一群在學、在職和待業的智障青年,得到家長、教師和社工的支持於1995年成立,為全亞洲第一個智障朋友自我倡導組織。他們一直倡議「民間獨立第三倡議團體」,以安排第三倡議人與智障人士洽商有關「支援決策」,即是介乎「由智障人士自行決定」與「監護令」兩者之間,以助智障人士能有最大自主權去為自己的生活事務作出決策。假如第三倡議人便是執行「支援決策」的人,他們有責任在智障人士作決定前,令他們和牽涉事件的人理解相關的內容,提供充足及清楚的資訊,用合適的方法與智障人士溝通並作出建議,幫助智障人士分析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第三倡議人如何對社福界有利?

提供「支援決策」的人應是由智障人士選擇,可以是智障人士的親人或提供服務專業人士,例如社工或護士,但亦可以是智障人士的朋友,甚至是他們透過第三倡議團體尋找的第三倡議人,這樣便可避免於某些事件作出決策時,有關會產生利益衝突,亦能較公正處理智障人士與相關人士或服務機構的利益衝突。例如,同工曾分享一位成年智障人士很希望參與中心某個活動時,基於家屬個人擔心而毅然拒絕,最後令那位智障人士情緒轉差而有行為問題。第三倡議人可協助擔任中間人的角色,令智障人士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明白家屬的擔心,共同洽商有關活動的風險是否可由智障人士自決參與。同工可避免陷於不聽從家屬的意見的兩難局面,有一位獨立第三方協助智障人士履行其成人身份的自主權,等同於青少年於18歲後可自簽參與活動而不需要家長負責,智障人士亦需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社福界是時候討論如何在工作中實踐第三倡議人的理念,甚至成立第三倡議團體,於智障人士或有困難以言語或文字表達之成年人士,都有他們的自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