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留守,今在回家撰文,望諸君瞭解之:
抗爭升級 重奪天賦權利
(趙善軒,108義教老師一員)
趙案: 近代西方哲人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提出民事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概念,托爾斯泰(Leo Tolstoy)強調這是非暴力的,以別於武裝革命運動。 公民抗命可分為四個層次,據歷史經驗,運動必須不斷升級,否則你不進別人只會進一步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力,而抗爭運動之目的是要使當權者的管治成本不斷增加,終使其無法有效而推行改革。捷克前總統哈維爾(Václav Havel) 在《無權力者之權力》所提到,極權政府所仰賴的是人民習慣懾服威權,使人民慣性感覺被管治。
1. 覺醒運動: 公民必須了解天賦人權的為最高的自然律法,當任合人奪去我們生而有之的權利都人法非不義,人民是有權迫令其歸還,而默忍默從者就是其共業者,亦須付上責任。公民應透過說服和辯論自覺覺他,甚至積極地杯葛當權者以宣示不滿,1905年俄國官庭侍衞在聖彼得堡血腥鎮壓和平示威群眾後,該城市的商人俱樂部均拒絕接待侍衛軍官,令這些軍官被長期孤立。 2013年,演藝學院畢業生拒絕執行畢業禮儀,拒絕向梁振英躹躬宣示不滿。人民可以透過杯葛和鄙視當權者或支持不義制度的壓迫者,令其心理成本增加,付出沉重的代價。
2. 犧牲運動: 透過自我犧牲而換來道德感召,使更多人參與運動,例常見的削髮絕食罷課罷市等。這種運動的特質是在於不違法亦不干擾他者生活,而在法律容許下以抗爭,向政府施加壓力,令其無法順利施政。1950年6月26日,南非人民為抗議侵害非洲裔人民權益的「族群地域法案」以及哀悼被屠殺的人士,全國人民留在家中一天以示抗議。 1919年的五四運動,學生提出外國國權,內除國賊,發動長期罷課,最終迫使北洋政府讓步,拒絕簽署割讓青島的條約。1925年香港各工會發動罷工,並向政府提出六項要求:(1)政治自由;(2)法律平等;(3)普遍選舉;(4)勞動立法;(5)減少房租;(6)居住自由。香港工人鄧中夏、蘇兆征等便發動大罷工,人數高達二十五萬人,並有十萬餘人離開本港回廣州,令香港的勞工嚴重短期,市面極為蕭條。 1956年12月,海地首都太子港居民為了迫使獨裁管治海地十年的軍政府下台,工人發動總罷工、工商業僱主停止營業、公務員罷工。此外,煉油廠、碼頭、市場、商店、學校、銀行均關門,半個月後軍政府隨即倒台 。1970至80年代,南非人民為反對教育種族隔離及各樣歧視政策,策動多次大型的罷課行動,最終成功迫使政府廢除具有種族隔離色彩的教育政策。
3. 抗命運動: 和平地違反「惡法」,這以個人違法凸顯社會不公,其意義在群眾以不合作、不服從的方法,在政治、社會及經濟等方面抵制是政權。訴諸和平手段及道德感召的集體行動,亦使政權難以藉機武力鎮壓。如在1928年曾有八萬七千名農民因反對英國政府加稅百份之二十二,拒絕交稅達六個月,最終迫使英國政府妥協,准許他們按原定的稅率繳稅。 1930年,英國在印度頒布食鹽專營法,藉此壟斷食鹽生產及任意抬高鹽價。甘地號召印度人民拒絕購買政府售賣的食鹽用海水違法煮鹽。 1960年代,南非白人政府規定黑人必須攜帶通行證才可外出,以方便白人監視黑人的行蹤。不少黑人發動「反通行證法」運動,鼓吹不攜帶通行證外出,即使被逮捕亦不接受保釋、不辯護、不繳交罰款,務求擠滿監獄,從而迫使當局廢除「通行證法」。
4. 干擾運動: 透過違法並干擾政府管治奪回人民的天賦權利,這難免會對他者造成干擾,故必須是為奪回天賦權利而設,因平等自由是由上天賦予,人們是不能自動放棄,故即使布些市民支技不公義的建制,在法理上他們已經違法自然律法,醒覺者有負責為人民取回權利,干擾是自我犧牲與強迫當權者付出代價的終極博奕。1930年5月的印度食鹽進軍運動中,群眾在前往鹽田時被警方截停,便在道路上坐下二十八小時。後有三萬名群眾在孟買遊行期間被警察截下,他們通宵坐在馬路上,上述行動最終迫使殖民政府退讓,印度居民可自行煮鹽。 1992年4月18日,台灣人民發動「419總統直接民選」大遊行,爭取直選總統。於台北市中心地帶的馬路舉行非法集會,,在行車道留守六日五夜後被軍警武力驅散,多人受傷。經多次集會遊行後,台灣人民終可取得普選總統及議員的權利。
運動要不斷升級,人民才有勝利的希望,三十年來香港民主運動行禮如儀,拒絕升級,以跪求北京絡予民主。人人平等是近世以來的普世共識,凡是欲侵害這基本權利就是文明的公敵,人民奪回權力是理所然,不存在爭取不爭取,而抗爭的內容須涉及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權。而人民反抗時不斷抗爭是義之所在,子曰: 見義不為無勇也。我們不能因為別人反抗而理怨反抗阻礙自己的生計利益,這不獨是無勇,更是壓迫者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