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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香港,我們還有選擇嗎?

大概不少朋友在讀書的時候,都遇上選科的煩惱:也許你和筆者此等「廢青」一樣,喜好文史哲,或者熱愛藝術,希望選修這些科目;但家人、或長輩總是一句:「讀呢啲出嚟可以做咩呀?」彷彿要選修金融會計商科、或者醫學法律教育等「搵到食」的專業,才是皇道 – 但也不難理解長輩們會有此想法,畢竟在樓價高企的今天,簡單的希望有片瓦遮頭,又的確必須要相當收入來儲畜首期、月供;或者是,支付高昂的租金。

活在香港的我們,選擇往往被局限在這種城市模式。然而,在愈來愈容易接收環球資訊的當下,我們又知道生活不止這些可能;而其實不少城市生活的必需品,也源於大自然 – 是以,以務農、務漁等職業,本也應屬我們的一個生活選項。不過在充滿土地問題的香港,要務農為生,實在不易。

例如近日馬屎埔村民遭地產商收地 – 於馬屎埔生活已歷數代村民不接受任何賠償,堅持不遷不拆,希望於原址居住,保持現有務農的生活;在村民和民間社會堅持之時,就於同一時間出現了輿論,將村民指為「租霸」,謂「收回土地,天經地義」云云。

事件似乎只是地產商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政府並未有牽涉其中。但政府真的沒有角色嗎?其實不然。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經社文公約) 保障市民的適足住屋權,《基本法》第39條訂明此公約亦適用於香港。而適足住屋權本身,不只是有瓦遮頭,還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迫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1] 因此,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原有生活方式和社區網絡,亦應受到尊重。

至於一句土地擁有權是否就足以當成令牌將租戶趕走?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 (1991年)就指出,政府應對住房的使用權提供法律保障,而使用權除了業權,亦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 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而締約國應採取措施與受影響人士進行磋商。

事實上出現同類情況的,不止馬屎埔,還有東北古洞、之前的菜園村等;這些村民都是希望不遷不拆,繼續務農,但政府不但未有出面為村民與地產商磋商尋求一個雙嬴的出路,有時更是帶頭遷拆;即使村民願意原村安置,於重建新村時又面對重重困難而難以得到政府支援。

在本土農業日益受重視的當下,政府的土地政策卻仍只向地產商及發展商等大財團傾斜而未能有效保障市民的不同生活方式 - 這除了是生活方式的選擇受限,我們對安全食物的選擇、閒暇的選擇,亦會受到「主流是唯一」的限制;然而,這真的是能讓我們真正滿足的生活嗎?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1991年。
[2] 香港01:【01動畫】解構馬屎埔收地風波 1分鐘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