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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就警方濫權沒收手機提司法覆核

民陣就警方濫權沒收手機提司法覆核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七一大遊行後,警方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為由,登門拘捕時任民陣召集人楊政賢等5人並沒收手機,今年3月警方表示案件完結。5人認為警方沒收手機或屬濫權,正式提出司法覆核,指智能電話儲存大量個人資料,警方並不能以「調查」為名,任意不合比例地侵犯私隱。

2014年七一大遊行50萬人上街後,民陣召集人楊政賢、成員陳倩瑩、大會兩名司儀陳小萍和洪曉嫻、領頭車司機岑永根,被控違反《不反對通知書》條件及阻差辦公,岑永根及陳小萍分別另外被加控下車後沒有熄匙及提供虛假資料,遭警方在7月4日拘捕,警方指遊行領頭車速度過慢,阻礙隊伍前進,5人同被沒收手機。

警方在今年3月8日以書面通知各人,指案件已完成調查,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任何人士觸犯罪行,民陣批評警方濫用公權力恐嚇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民陣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就警方沒收手機提出司法覆核,民陣認為智能電話儲存大量私隱,警方以「調查」為名沒收手機,屬不合比例地侵犯市民的私隱權,案件將於後日(11月4日)於高院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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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代表就一四年七一遊行後警方沒收電話提出司法覆核】

2014年七一大遊行後,警方於7月4日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為由登門即時拘捕時任民陣召集人陳倩瑩和遊行司儀陳小萍。同日時任民陣副召集人楊政賢、遊行頭車司機岑永根及另一位遊行司儀洪曉嫻則於稍後時間應警方要求到警署錄取口供等程序。然警方當日沒收五人手提電話後,因代表律師要求才跟足應有程序把電話封件,並著五人定時報到。經過八次續保後,警方在2015年3月18日以書面通知代表律師案件已完成調查,被捕人無需再保釋候查。但就警方沒收手提的行為,相關人士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提出司法覆核,並將於2015年11月4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兩天的正式聆訊(案件編號 : HCAL 122 / 2014)。

沒收電話成惡習 警方濫權侵私隱

當日警方聲稱沒收手機作調查,以搜集證據證明被捕人士有合謀行為。然而,警方其後沒有針對電話作任何搜證行為,就指已經完成調查並結束有關案件,收取電話作調查的理由與其後決定自相矛盾,反映警方本身是在缺乏合理判斷下就沒收當事人手機。是次案件足證警方在執法時沒收電話已成為習慣,而佔領期間時有聽聞被捕人士被要求交出電話,甚至被要求解鎖予警員查看手機資料,但市民根本無從得悉警方的執法權限,實有必要透過司法覆核要法庭釐清警方執法權力。

是次司法覆核的重點,在於釐清警權侵犯市民私隱權的界線。幾乎每位市民都擁有一部或以上的私人電話,個人的工作、日程、與朋友的通訊、私生活最隱密的部份都會儲存在電話當中。警方若以查案為由任意奪取如此龐大的資訊,是不合比例地侵犯市民的私隱權。現時的《警隊條例》50(6)條賦予警方過大權力搜查、截取個人私隱的權力,實令《基本法》30條保障的通訊自由、以及《香港人權法案》14條保障的個人私隱權蒙上陰影。

過時條例難限權 檢討條例不可等

事實上,隨著智能電話的發展及普及,國際間已有法院就智能手機涉及的私隱問題作出判決,並修改相關法律條文,限制執法人員搜證時的權限,確保被捕人士權利。反觀香港就涉嫌財產檢取部份的條例已有數十年未有更改,反映現時的法例未能跟上時代步伐。如美國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2014)中,美國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一致同意,在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話中內容為違憲。因此是次民陣提出司法覆核影響深遠,不單是以實際行動對警方依賴的過時法例提出質疑,更進一步以全港市民利益作考慮,要求法庭作出裁決,限制法例的範圍、保障公眾私隱的權利。

民間人權陣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