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事派未失勢,抓著議會和土地特權
自1995年起,各區鄉事委員會陸續開放選舉,容許一人一票。在新界,選舉多以村落劃界,在離島,選舉就不盡相同。文首提及,村代表選舉前後,總有打鬥或賄選的新聞。歸根究底,是村代表(特別是原居民代表)可以從中得到地位和利益。終審法院在雙村長制的判決列出了村代表的功能:
一、幫助證明村民的原居民身份,用以申請丁屋(註二);
二、安排原居民獲得寬免差餉和扣減地租;
三、安排下葬原居民葬地及為此作證;
四、根據新界條例,為村民申請屋宇承繼作證;
五、證明原居民後裔身份,及幫助他們申請香港身份證;
六、與村民和不同政府部門(尤其是民政處和地政處)聯繫,包括:1) 申請丁屋;2) 搬村、清理發展和收回土地;3) 把村民的關注和投訴傳達給政府部門;4) 傳達政府政策和通知給村民。
至於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的分別,在於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而這些權益又離不開利益(註三)。這些利益,遠多於每年8,000元的津貼。例如,要證明原居民的身分,並不需要族譜證明,只需村代表簽名作實。因此,曾經有村代表要收錢才簽名,讓申請人可以興建丁屋,以及替家屬申請原居民葬地。廉署曾於2002年揭發貪污案件,牽涉村代表收受賄款,替非原居民取得原居民身份,得到丁權,又向元朗地政處職員行賄,以期批准興建丁屋。高鐵事件衍生的一連串爭議,包括走線繞過原居民村落,即使工程破壞了原居民地方,或者文化,政府也會補償。八鄉甲龍村建風水橋事件更證明,鄉事會主席很大嫌疑借高鐵破壞龍脈為名,要公帑補償建橋,目的是幫助發展他已購買的土地。
1980年代末之後,城鄉爭拗轉而自傳統經濟和習俗,包括收緊畜牧業經營條件、容許原居民女性承繼土地物業、以及容許非原居民參與村代表選舉(註四)。那時鄉民大力反對。雙村長制推行,更導致鄉紳分裂。爭拗之時,鄉民齊聲反對改變,因為氏族和傳統習俗會因此消失。回頭看來,他們似乎有點過慮。有些鄉村的居民代表其實也是原居民,有些原居民也成功當選區議會,親中的社團和政黨也跟村代表友好,並參與兩者的活動,形成穩固的聯盟。今天有鄉事派晉身行政會議,更突顯發展新界,與內地合作的重要性。
無人敢觸碰的炸彈
下月一連四個星期天舉行村代表選舉。今次選舉之所以矚目,除了與連串土地抗爭拉上關係外,還有現任屯門龍鼓灘村村代表,屯門區議會主席,鄉議局主席,立法會鄉議區功能界別議員,行政會議成員,又稱「新界王」的劉皇發在村代表選舉提名期最後一天參選,而且是五十年來首次出現競爭!當然,今屆同時有百多個村代表和居民代表議席沒人參選,有不少則是自動當選。然而,這絕不代表村選不重要,單看村代表爭執,證明這個位置的潛在特權和利益之多。(註五)這種特權和利益,市區人越來越費解和討厭。最常聽的兩個問題是:為何原居民生了兒子便可有丁屋(縱使今天那條隊長得很)?為何發展新界,犧牲的一定是非原居民?然而,每每政府想改變一點點,結果也遭來死硬派原居民反彈,要捍衛傳統,有些就利用傳統找著數。最棘手的丁屋問題,政府和鄉事領導也不敢認真觸碰。
「一港兩制」何時了?
本文嘗試藉村代表選舉的發展,勾勒本地政治轉變。殖民政府尊重本地風俗,除了把土地變成皇家地,其他東西沒有特意改變,研究新界史的劉潤和稱之為「一港兩制」。直至戰後,新界既成了緩衝地,又成了發展地,政府拉攏鄉紳領袖支持政府,透過鄉事會和鄉議局間接管治,同時強化新界制度,漸漸被視為特權。鄉村末落,鄉事會的社會功能(例如提供福利、教育)被地區議會和政府部門取代,但仍手執關於土地使用的權,並轉成天文數字的利益。再加上政權轉移,鄉紳派靠攏北京和親中團體。村代表在支持發展和政治取向相當一致(至少他們經常舉辦和出席賀國慶活動,又鮮有與環保團體合作)。政府邀請劉皇發入行政會議,更顯得政府倒過來需要鄉事派協助推動政策。結果,「一港兩制」就留存之今。James Hayes和劉潤和都表示要解決這難題,可以嘗試從原居民有學識,而且習慣於大眾環境成長的下一代入手。他們估計年青的會較容易協商,較容易尋找出路。問題是,筆者到此刻在媒體報導看到的,多數都是年長的一群。年輕的,好像看不到較vocal的。筆者認識一些中生代的村民,他們曾經想闖關選鄉事會,有幾位失敗,有幾位做了一屆就不做,因為根本不能在體制內做點事。期待新一屆坪洲鄉事會,會否帶來一點衝擊。
註二:簡單來說,任何原居村民擁有的農村土地及丁屋地,倘在1984年6月30日由該原居村民持有,並在該日後由他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繼續持有該等地段,均可獲豁免就這些物業繳交新地租(即應課差餉租值3%),而只須繳交原本的舊地租。此外,在1984年6月30日之後獲發丁屋地批約,或獲發遷置屋宇批約的原居村民,只要這些物業權益繼續由該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持有,亦可獲豁免繳交新地租。原居村民可向有關地區地政處提出申請豁免新地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不獲批准的有關人士需繳納新地租。(詳見政府文件)
註三:原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與該村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而該條例第61條訂明,村代表會自動成為其鄉村所在地區的鄉事委員會的委員。(詳見此立法會文件)
註四:1987年,立法局通過了動物廢料處理(修訂)條例草案,訂立更嚴謹的畜牧業經營準則,鄉民又必須添置更嚴格的污水和糞便處理設施,鄉民認為經營成本勢必大幅上升,也指政府藉此打擊畜牧業。1990年訂立人權法,表明男女平等,牽起原居民女性能否繼承遺產的問題,原居民男性大力抨擊,堅持要「保鄉衛族」。最後,立法局在1994年通過條例,規定除祖堂物業外,新界原居民不分男女都可享有土地物業承繼權。
註五:由於鄉村幅員廣闊,村民年紀漸大但教育水平低,看重人情和關係,往往投票給親友,或者曾經幫過自己的人,鮮憑政綱投票,如果遇上選區人數少,自動當選乃常見現象,外來者難以競爭。
參考文章:
- 黃鉅鴻,1983年,〈新市鎮建設與政府行政改革〉,載《變遷中的新界》,鄭宇碩編,61至72頁,香港:香港大學出版印務。
- 劉潤和,1999年,《新界簡史》,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 黃文江,2010年,〈簡述理民府官〉,載《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劉智鵬編,64至70頁,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
- Chan, Selina Ching. 2003. “Memory Making, Identity Building: The Dynamics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s in the New Territories of Hong Kong.” China Information 17(1): 66-91.
- Chau, Lam-yau and Siu-kai Lau. 1982. “Development, Colonial Rule, and Intergroup Conflict in a Chinese Village in Hong Kong.” Human Organization, 41(2): 139-146.
- Cheung, Yat-fung. 2004. Modernization and Rural Politics in Hong Kong. Unpublished M. Phil Thesi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Chiu, Stephen W. K. and Ho-fung Hung. 1997. The Colonial State and Rural Protest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Occasional Paper No. 59,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Hayes, James. 2001. “Colonial Administration in British Hong Kong and Chinese Customary. Law”, Pp. 63-101 in Hong Kong, British Crown Colony, Revisited, edited by Elizabeth Sinn. Hong Kong: Centre of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Hayes, James. 2008. The Great Difference, The Great Rift, and The Great Need: The New Territories of Hong Kong and its People, Past and Present. The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30(2):139-164.
- Watson, James L. 1983. Rural Society: Hong Kong's New Territories. The China Quarterly 95:480-490.
- Watson, James L. and Rubie S. Watson. 2004. Village Life in Hong Kong.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Excerpt from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Fieldwork in the Kong Kong New Territories.”)
- 背後涉龐大利益每逢選舉掀風暴(明報2007年11月17日)
- 最後關頭遞表劉皇發選村代表(蘋果日報2010年11月27日)
- 當選鄉委會主席「着數」多 (蘋果日報2003年9月16日)
(圖片來源:擷取自沙頭角梅子林村長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