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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斷估唔拉-評論摘要

周日的頒獎典禮過後,很累。這幾天的報導與評論,逐漸從官商勾結、追究政府責任與公產私有化等主題,轉到公共性及空間政治等更核心議題。當中有認同和質疑我們做法的,此處且摘錄部份與讀者分享。部份文章認為我們的藝術及或近期其他朋友的直接行動,未能使空間回歸公共之餘,還提出「放縱」、「濫用」、「民粹」、「變成旺角」等種種憂慮。在我看來,有些憂慮實在有點言之過早,當中多少是出於香港人對的民主欲迎還拒、多少是過度管理的後遺症、多少是階藏着的階級歧視,有待大家繼續在公共領域深化討論。歡迎讀者提供更多評論及報導。

曾瑞明:混淆公共 放縱空間
信報P40 文化版 2008年4月9日

銅鑼灣時代廣場休憩空間事件喚起了對公共空間的熱烈討論。但究竟什麼是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內涵是否只指涉於在私人、商業機構的土地或空間應用?傳媒的確正在導向我們以這個方向去想像、討論。新紀元廣場、中環廣場、長江中心……傳媒逐一以專題報道形式揭露其內裏應用如何削減公眾利益。

另一方面,一些藝術家則以行動試探「偽公共空間」的底線,他們或嘗試在一些商用的公共空間野餐、跳繩,打羽毛球或放風箏,當中藉着警衞的阻攔,以顯示那些空間其實並不那麼自由。「公共空間」看似是一個利益之物,大家你爭我奪:商家在當中爭財利,市民爭自由。

說起公共空間,知識分子無可避免地會引用或談到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那本《公共空間的結構轉型》(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但他們沒有或不太願意指出,書中「公共空間」的意思與上述理解的公共空間大有不同。

公共性不等於可進入

哈貝馬斯在書中導言已開宗明義指出公共不一定等於可進入(accessibility)。公共建築(public building)也不一定要向公眾開放。它之所公共,可以是因為該建築容納了一個公共的權力,例如政府。當然,這個政府是否具有公共性,在於她是否經民主程序公開地選出。

現在整個傳媒報道重點卻是在於可進入商用的公共空間與否,或能否在那些空間活動。這類報道當然有其價值,但卻忽略了「公共性」的精粹:公共意見的交換,理性的應用。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可被理解為一群人走在一起,對一些管治我們私人領域但與公共有關的規則,例如財產如何交換,去進行辯論。換言之,公共領域是一個中性的批判空間。它本應無形無色,卻顯現在沙龍、咖啡廳、傳媒之中。文人雅士的輕鬆討論能迅速地變成公開的批判,如法國大革命期間的政治咖啡館便是從事政治宣傳的基地,大眾議會。哈貝馬斯亦指出公共空間的重要性在於它是作為私人領域(即以家庭生活、商品交換為主導的公民社會)和公共權威(即國家和法院)的中介。

公共空間就是討論空間

明乎此,公共空間並不可用商家與市民的對立來徹底了解。相反,公共空間應是克服階級性的場所。商家和市民能跳出市場與家庭,身處同一位置,都要以理服人,去探討國家、法院、法制、社會制度的不足。這的確非常理想化,引用哈貝馬斯者因而不得不提防。但如果依據哈貝馬斯對公共空間的描述,我們便會同意高清電視多了很多頻道,不等於公共空間多了。即使時代廣場可以打羽毛球,也不代表公共空間廣闊了。不過,自由多了卻是肯定的。現在公共空間的探討似乎便是搞混了討論空間的擴闊與對自由的追尋。而哈貝馬斯會認為公共空間對準的目標應該是討論空間。

保路:公共空間 大眾討論
(文匯報c06 視野 2008年4月10日

在時代廣場,你不可以在那裡站着等朋友;在中環電梯上,縱使你是國際名畫家,也不可以在上面寫生;南蓮園池中,你不可以拍掌、拍群體照片或倒後行……其實,不少香港人都有這種經驗,沒試過的讀者也大可一試:帶着相機進入商場,在櫥窗或展品前面提起相機,身邊便會突然「閃」出好幾個管理員,「要求」你刪除相片,因為那裡不准拍照,若你堅持的話便會把你趕出去。

這種管理公司的管治方式,其實一直以看不見的方式延伸至各種社會平台,最近有市民懷疑發展商以管理權佔用公共用地,才引起公眾關注,公共空間(public space)這個詞語亦一時成為社會潮語。其實,公共空間並非單單形容你家樓下的公園,或者周末塞滿菲傭的廣場。純粹從這角度考量,未免忽視這個詞語延伸出來的討論價值。 文:保 路

較早前有市民投訴時代廣場的公共休憩用地使用問題,觸發多個媒體及市民質疑發展商十多年來佔用政府土地,甚至將之出租予商戶是否違法,讓市民意識到自身使用休憩用地的權利,帶出全港150多個私人物業內的公共用地管理問題。

損失情結 引發爭議

於是最近一個月,多了大量相關的有趣新聞:有媒體與藝術家在不同公共空間寫生測試管理人員反應;有社會人士組織公共空間使用活動「斷估唔拉」發揮創意。這些除了表達市民對公共空間的訴求以外,也彷彿暗自對抗消費主義意識形態,一如法國社會學家及哲學家布希亞(Jean Baudrillard)的論述,資本家正侵佔我們的公共空間,把公共空間注入「私人業權」的符碼,訴說用地是私人的,利益歸私。

因此,公共空間的討論多圍繞「公器私用」的命題,不少人會問:時代廣場的私人發展商在多年間收受多少利益?商戶佔用多少公地做生意?這些討論無時無刻勾起大眾的「損失情結」,卻僅能告訴我們失去了金錢和使用權,最終還是在「財產所有權」的邏輯下運作。

所謂公共空間的意義是隨意可以進出,不用花錢,任何人都能夠自由行動,根本談不上「誰擁有」或「誰不能擁有」,那空間是容許共同的存在,並不屬於任何人的財產。正如法國啟蒙時代思想家及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所言:「我雖不一定認同你所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存在是互相認受,不受他者的約束與規限。在一些北歐國家,「自然」(nature)更是屬於所有人的公共空間。

自由認受 存不存在

撇開那150多個私人物業管理的公共空間,香港的公共空間有互相認受的自由度嗎?

早在2004年,潘國靈已在《尖東站行人隧道系列實殘篇:行人的規範化宿命》一文中,以尖沙咀為例形容香港道路上的行人早已被隧道和商場劃分成兩類,一是運輸意義的交通物,一是消費意義上的購物人,人大部分都走在隧道和商場,小販和攤檔趕至絕跡,多了兩旁的商店和連鎖店,而城市規劃者和資本家聯手改變了空間生態。

在去年天星皇后碼頭的爭論上,鄧小樺亦撰文《我們需要公共空間》,認為維港兩岸所謂的公共空間,早已被資本家和政府部門所規管,人們要經過政府建築和大商場,才能走出來吹吹海風。

與公共空間的缺乏相對應,正如馬國明最近的文章指,香港的商場甚至廣場有很多「偽公共空間」,就像商場近年借用「集體回憶」潮在廣場舉辦展覽招徠客人,同樣是徒具虛名的。表面上市民可以隨意使用這些地方內部的廣場,甚至有機構表明他們會讓慈善團體在裡面作表演,但當路人在行為上(如攝影、向途人搭訕、寫生等)超出保安員的理解,還是會被勸止或被驅趕。當然,如果是私人物業,這也無可厚非,但如果是時代廣場一類的戶外空間,執行者的嚴厲行為便好沒道理。屋宇署也坦言業權不清的公眾用地太多,需要時間去整理。

管治疑問 豈止廣場

當然,在這個網絡時代,公共空間的管治與使用問題,早已延展至所謂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討論之上,也是今天香港討論公共空間時所忽略的。根據浸會大學蘇鑰機教授與李月蓮教授《新聞網站、公共空間與民主社會》一文指,社會學者哈巴馬斯(Jurgen Habermas)的理想公共空間,是十七、八世紀公共廣場或者咖啡廳,傳統知識分子能在當中演說與論政,有行動上的自由,今天討論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就是偏向那種程度。

然而,自從新聞的出現,傳統公共空間的功能早已轉移至大眾媒體上。不過在近幾十年,世界各地媒體因為受資本家和管治部門的支持(即從收益考慮而特別處理新聞資訊),漸漸失去對社會甚至政府的制衡作用。網絡的興起,可說及時為公共空間的生命作延續。無限制的資訊發布、多元的發布渠道與多媒體的表述方式,可說是決定了傳統公共空間與傳媒公共空間衰微的命運。不過,網絡公共空間又過分自由,展現出意想不到的反噬力量,單單從香港「巴士阿叔事件」與「藝人不雅照發布」二例上面,正正反映這種力量的生機,與管治機制難以延伸至此的現象。

不過,我們能夠單憑這種社會現象,就認定傳統公共空間甚至媒體公共空間失去作用?或者反過來說,網絡公共空間必須受到規範與管治?公共空間使用權的討論,正是一個契機,讓我們知道傳統公共空間需要更開放和彈性的管治,一如紐約市的布萊恩公園,能不能交由社區團體或人士去管理,制定傳統公共空間的安全和使用守則;又或者以更人情味和接納的心態,去開放傳統公共空間給公眾以至公共藝術家?而管治態度的改變,將與逐漸迫切的網絡公共空間管治有密切的關係。

邵家臻、陳景輝:移動壓倒一切?

(都市日報P35兵器譜2008-04-09)

讓我們仔細看看香港公共空間的死因。畫家龐均寫生三度被趕,保安人員奉若神諭的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塞通道;又或中環廣場管理的「公家地」灣仔菲林明道花園不允許十多名退休人士耍太極,理由是「影響途人出入」。在這裏,清楚明白的是:途人的移動自由成為了一種絕對權利。

接着,記者總愛找一兩個市民問他們覺不覺得此舉阻塞了通道等問題。說的也是,只需一個畫架的寫生活動在何種程度上構成了「阻塞」(若說圍觀導致阻塞,這就該針對圍觀的行為而非寫生者)?十多個「慢動作」式的耍太極人士又怎樣「阻礙」了途人?然而,我想繞過這些常見的問題,從更為根本的地方談起。

誰都知道,不論寫生抑或耍太極,這些活動都沒有中止了公共空間中「通道」的功能;而在大多數情況,若沒有保安人員的介入,畫家和途人是可以共用地方的。換句話,管理人員的介入並非源於「兩項活動只能活一個」的矛盾。這就說明了,人們現在竭力地維護的是一種絕對的移動自由,而非社會生活中不同人群如何共用空間的公共文化。這正是問題所在。

都市研究者桑內特(Richard Sennett)指出,支配當代都市空間的原則,跟高速公路的一樣:免於阻擋的自由(Freedom from resistance)。這種絕對的移動自由就像馳騁中的汽車,街道、休憩場所和公共空間也都蛻變成了高速公路般:移除任何阻礙駕駛的人事物,讓汽車在最少限制的條件下,以最快速度穿過每片建在高速公路上的都市空間。問題是,公園不是高速公路,公共空間的存在也不只是為了讓汽車穿過。

這種以「移動速度」來組織都市空間的趨勢,造成了一個摧毀性的結果:當街道、休憩場所和公共空間都淪為只供途人途經的管道之際,那空間本身的意義,不管是公共生活、休憩或街頭文化等豐富的特性注定會被掏空。因為,就像高速公路,其存在的功能,只剩下如何被人穿過,並盡快拋諸身後了。

如果公共空間都成了供人穿越的通道,那它通往哪裏?很多情況下,在政府「送大體」的安排下,它們都成了通往購物中心的通道。然而公共空間不一定是通道,愈來愈多街頭表演者、社會團體和劇場分子在街頭活動,用他們擅長的方法跟不同的人群一起聚集、停留和使用腳下那片都市空間,而非高速公路般的移動,從而再創造我城的公共空間/生活。

葉蔭聰:由文化人到街頭藝人─回應梁文道的「出走論」
(明報2008年3月24日 觀點 思潮a20)

編輯建議我回應梁文道的〈一個最後一代香港文化人的告白〉(08 年3 月6 日《明報》「筆陣」),作為他的朋友兼同代人,也許可以從彼此的共同背景談起。

1970 年代出生的人,目睹過香港80 年代以降的移民潮,就以肥肥為例,她晚年走訪的影壇及電視圈人物,早已移民美加及澳洲,肥肥自己亦早以加拿大為家。出走,早就不是新鮮事。

不過,今天梁的「出走論」,多了不少新背景。

九七前人人擔心作為禁忌的「政治」前途,近年,卻大談香港的「文化」及「創意」前景。擔心與焦慮的,不單是能否安居樂業,還有創意經濟、文化發展。與此同時,參考點亦轉移了:「中╱港」雖仍是政治分野,但今天多了激烈的區域城市競爭。由此看莊元生先生對梁的狠批,當知還停留在「中╱港」參考軸上,竊以為有點捉錯用神,莊沒有看到梁談的是北京、上海、深圳、紐約等城市。文化人要去中國,不是去當人大政協,也不是去大西北,亦非賈樟柯電影中的小城鎮。

想起佛羅里達的「創意階級」論我不會把梁文道的「出走論」等同為本地「唱好中國大陸」論,是「削尖了腦袋」向北京示好。他的論述倒讓我想起近年流行於全球的城市論述, 特別是佛羅里達(RichardFlorida) 的「創意階級」(creative class)論。

佛氏近年靠一套新的城市策略理論出入全球市政府。他認為,在創意為主的經濟裏,城市要具競爭力,靠的不是低稅率或大型建設,而是提升「三T」指數;不是香港馬場的「三T」,而是科技(Technology)、人才(Talent)及文化包容(Tolerance),這樣才能吸引「創意階級」,推動經濟。故此,不少城市近年花大錢,投資在文化設施與盛事,讓不同族群及小眾文化可以表現,鼓勵應用尖端科技等等。我們周邊的例子是新加坡,我剛在網上看到多位內閣成員粉墨登場唱演 rap 歌,嘗試清洗掉政府保守的形象。

地理學者碧克(Jamie Peck)指出,佛氏的理論不算新穎,但最有意思的地方是:為何這樣的理論會受到那麼多政府歡迎?碧克認為,全球化的論述下,大部分市政府都覺得要跟別的城市比併,在GDP 以至任何經濟成就上競逐,生活及福利功能反被視為次要,陷入一種新自由主義的「都市間框架」(intercityframework)。整天想着如何超越對手,市政府可謂江郎才盡,「政策真空」(policyvacuum),故此,培育創意及文化氛圍的政策得以乘虛而入。佛氏發明「創意階級」一詞,讓人可以想像成一種新的城市資本。難怪連最沒有文化板斧的曾俊華,也要在預算案中算出本港創意經濟「530 億元」的產值,更不能放過西九龍。

梁承認他的「文化人」類近「創意階級」一詞,似不脫「資本」想像——到處找尋自我增值擴張的機會。看罷梁文,我認同之餘,納悶的是,為何「文化人」要想像自己成「股票投資者」:要走(沽出)還是不走(持有)?我明白,梁的「出走論」,從修辭上是對香港政府一種狠批,不過,今天文化人該關心的,應該有比「走 ╱不走」更有意義的問題吧!

去去留留,不應泛道德視之。身在香港的人,不管暫時或長遠,被迫還是自願,終究要為自身與本地籌謀,籌謀也不是劃地為牢。

如何籌謀呢?寫文之際,剛發生了一件小事。上星期,一名小丑藝人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表演,不知是否商場管理者看不過眼,警察接到投訴後前來干預,多名途人挺身而出,支持街頭藝人,指摘時代廣場違反地契,把原來的公共開放空間私有化,政府更當幫兇。

文化不單是「文化人」的

小丑演員算不算是文化人?聽說,他曾在尖沙嘴表演,被警察以簡易治罪條例票控,他嘆道,深圳市對街頭表演也寬容得多。維港兩岸雖是黃金地段,但要「搵食」,似乎也不是個好地方,為何他還會留於此?

文化可以是資本,卻不單是資本,城市也不止是讓文化人表演身手的舞台,亦是一個平民日常生活的地方, 共同創造的地方世界(local world)。作為文化人,小丑演員該走卻仍留下。我猜,除了對我城市的鍾愛之外,也因為他已不知不覺間投入了一場「公共文化」的革新運動:他身邊有人為他抱打不平,媒體開始關注大商場以公共空間之名牟取暴利,保衛城市歷史公共建築及地方文化的抗爭,亦由利東街、天星碼頭、皇后碼頭一一燃起。君不見許多「文化人」投身其中嗎?其實,也有吾友梁文道。

跟梁一樣,我不想政府再搞什麼文化發展大計了,西九龍,嚴格來說也只是文化「設施」的地產大計。許多人(包括我自己)批評,香港政府是發展主義,但在文化這一塊,它可能從來都不是發展主義。它投資在文化設施上的錢絕不少,但是,面對文化,還是管理為上,正如梁說,花了許多在設施及公務員薪水上。

為了管理方便,公共文化資源有時更可交給地產商託管。

坦白說,沒有民主改革,靠前殖民精英統治,又怎會有文化民主與創新?管理主義主導的文化政策與制度,就是當下的日常現實。問題只是,要不要投身改變?

馬會為未來中區警署蓋的玻璃屋也好,虛有「廣場」之名的時代廣場也好,將來被豪宅包圍的西九龍也好,它們終究是香港的日常生活空間,「不像樣」的文化還是會陸續有來。不過,在文化人及管理者之外,亦有看表演的家長及小孩子,有路過的遊客,有不回家到處「蒲」的青少年,有晚上出沒的露宿者,有街頭藝人與示威者。文化,不單是「文化人」的。

文化研究創始人威廉士(RaymondWilliams) 的名言: 「文化就是日常的」(culture is ordinary)。重讀這句話,當有一番新體驗。

延伸閱讀

凌栢年:約束之場所,漫無目的之對抗?

(明報2008年3月23日p12 讀者來論)
約束之場所,漫無目的之對抗?

時代廣場、禮頓山公園、國金二期空中花園……皆成為社會爭取公共空間的戰場。在傳媒揭發私人公司限制市民去使用地契訂明的「公眾地方」後,部分「社運分子」趁機「騎劫」公共空間,更大搞比賽鼓勵市民一起「重新打造公共空間的可能性」。難得市民自覺爭取權利的重要,但看見部分人的反應,我不禁有點擔心。

文:凌柏年

望文生義,公共空間廣義上指一些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有權進入的地方,一般由公營機構擁有和管理。但時代廣場的空地,中環匯豐銀行總行地下、連接行人天橋往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中環廣場大堂,以及尖沙嘴星光大道,就由私人公司擁有業權。發展商把地方闢作公眾用地,以達到某些目的(如增加地積比率)。這些公共空間由發展商管理,或與政府共同管理(如星光大道土地由私人發展商擁有,發展商成立公司去管理,星光大道使用者卻要遵守康文署的守則)。

剝削其他公眾使用的權利

在公共空間裏,只要我們在不妨礙其他使用者的情况下,與他人一起分享及使用,等朋友、拍照、看電視、賞花,都應是被允許的活動。科大學者谷淑美曾撰文指出,香港的政府和商界往往以「行政效率」為藉口,剝削市民在公眾用地的合法使用權,時代廣場的管理公司為了保持「廣場」通道暢順,保安員要求坐在花槽邊的行人離去便是最佳的例子。

然而,當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創造「公共空間」這名詞時,便已指出「公共空間」不單單是與私人空間的相反的「公眾用地」,而是公民社會透過理性而批判的方式,向政權爭取政治和文化權利的重要場所。

透過公共空間爭取權利並不少見,走到街上示威遊行就是一例。甚至像去年本土行動「佔領」皇后碼頭,社會也大致認同背後的理念(保育與發展要平衡,反對清拆亦大有人在),但他們死守碼頭,甚至與工人及警方發生衝突就惹人非議。今次時代廣場事件,部分社運分子在廣場空地席地野餐,為「斷估唔拉」比賽揭開序幕,雖然動機良好(審視公共空間的使用權),但此舉已經有部分人覺得被妨礙。其後的一連串耍雜技、街頭劇場、抗議西藏封城、甚至剪破自己的衣服,這些「行為藝術」雖然引來途人圍觀,但更多的是這些「藝術家」與保安及警察的對峙,途人亦因為對峙而不能正常使用這空間去等人或看電視,對這些分子嗤之以鼻。如果抗爭不能得到公眾認同,如何邀請其他社會成員一同參與?

主張抗爭的朋友可能說,市民的思想行為一早被規範,他們根本沒有想過公共空間有擴展的可能。但我們也要承認,我們遵守規則,是因為我們某程度上認同它背後的意義。我們尊重個人自由,亦尊重社會秩序。我們尊重人人平等,但亦理解執行治安作為維持社會秩序,讓最多人得益的手段之需要。土地擁有者訂立的守則,無疑令我們使用公共空間的自由減少,亦可能將部分人排斥在外(最明顯的就是露宿者),但我們不能否認,為令最多公眾可以共同使用有限的公共空間,我們要付上一些代價(例如某些人可能被犧牲,以惠及最多的人;又或是某些活動被規範,從而我們可以進行更多不同的活動),這就是經濟學說的「機會成本」。我們可能希望行人擁有在時代廣場空地野餐睡覺放風箏的自由,但我們也明白,在那裏紮營,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影響。

如果我們的時代廣場空地,不是只有3071 平方米,而是大得像天安門廣場, 「機會成本」就會相對減少。今次社運分子造出種種吸引目光的行徑,雖然沒有任何條例規則禁止,但在某程度上,他們就剝削了其他公眾使用這空間的權利,這並不是我們所願意見到的後果。

所以爭取「公共空間」的原則,就是透過理性的討論和協商的手段,爭取合理、以及能夠惠及最多人的權益,讓他們可以利用最多的方法,去分享由公眾共同擁有的空間。我相信大部分活動分子都是負責任的公民,抗爭亦不是存心挑釁,但「斷估唔拉」這個名字本身,便顯露出這個「比賽」並沒有明確地思考所爭取的是什麼文化和政治權利,只是消極地挑戰土地擁有者的底線,甚至有人渾水摸魚,令整個本來是正面的活動變質。單單將公共空間視為「Take Pictureand Go」的「舞台」,而欠缺明確的目標,其實與大學生在迎新營期間,在時代廣場的電視下高呼「不如轉去無綫」沒有什麼大分別。

騎劫己用民粹氾濫?

當然,如果把他們的「比賽」說成是公民社會走到最極端抗爭,以便他們與權力擁有者(如私人發展商)角力時,可以爭取更多,最後得到平衡各方(equilibrium)的方案,也可以較接近公眾的要求,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必須記着,我們不是將空間騎劫己用,而是要爭取一個能夠令最多公眾都認同及可以享受的方案,這些人包括權力擁有者,不然權力集團的反彈可能更大。另一方面,公民社會無限擴張,或是「爭取公共空間」的旗幟被濫用,恐怕亦可能成為民粹主義的開端。

如果公眾都認同爭取公共空間的原則,那麼,我們又應該爭取一個怎樣的公共空間?美國有個非政府組織Projectfor Public Spaces(PPS),研究公共空間已有30 年。他們認為,公共空間的好與壞,視乎它能否符合4 個原則:該空間是否可接近(accessibility)、可以從事不同活動(activities)、是否舒適(comfort)及是否有社交甚至社會凝聚功能(sociability)。那我們的時代廣場,又應該要如何親近?公眾可以從事什麼活動?要擺放幾多張長椅及種植幾多棵樹?除了大除夕的蘋果倒數外,我們是否可以在廣場舉行城市論壇?對爭取公共空間而言,這些有方向的討論,相信比漫無目的「斷估唔拉」之猜想及對抗來得更有意義。

延伸閱讀:

Habermas, Jürgen (1962 trans 1989)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ios SocietyPolity, CambridgeKu, Agnes S. M. (2001a)The 'Public' up against the State - Narrative Cracksand Credibility Crisis in Post-Colonial Hong Kong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8 (1):125-40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

www.pps.org

梁寶山:以藝術圍堵政治 (明報2008年3月23日p13騎劫‧遊樂場)(全文足本刊立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