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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東北刑期覆核——5個法治只係夢想既觀點?

新界東北刑期覆核——5個法治只係夢想既觀點?

文:小巴、按針、腸腸、K

這一切的壞消息都來得很快。無力感接踵而來,唯一可做的就是趁著這機會整理一下法夢之前寫過的一些文章,簡單說一下今早新界東北的刑期覆核的一些法律觀點:-

1. 上訴庭今早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把在2014年6月在立法會外反東北發展的13名示威者從本身裁判官裁定的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加刑到分別監禁8至13個月。

2. 處理刑期覆核聆訊期間,法官請控方播放警方在事發當天拍攝的片段,意指爲了解當時的事實狀況。上訴庭法官亦曾在審理聆訊時問自辯的示威者,他們在衝擊時是否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這種種行爲其實可能已經構成重新裁定事實的爭議。刑期覆核絕非重審,上訴庭應以裁判官的裁決理由中的案情及判刑理由為主,從已經裁定的事實中衡量原審判刑是否合法合理。在1995年李亞成案中,法庭也明確地指出,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只能完全建基於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所依賴或假定的事實行事,不能單憑想象,以對被告不利的事實基礎,評估裁判官作的刑期決定是否合適。新界東北案在裁判法院的審訊接近10天,原審法官亦相對有經驗去作出事實裁斷,上訴官亦因此應該依賴原審法官的判斷。上訴庭重新裁定事實的爭議,或考慮了刑期覆核以外的因素,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3. 今早新界東北的13名示威者被分別監禁8至個13月,相對一般示威的非法集結罪,他們的刑期為重。參考香港過往示威案,除了1967年六七暴動期間的曾宇雄案被判1年監禁外,其餘的判刑大多都是判社會服務令、罰款、緩刑或是數星期的監禁 (詳情請參考【《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漫談】- 連結在下)。上訴庭今早的判決為以後的示威非法集結案定下了相當重的量刑起點,完全漠視示威者的抗爭理念,剔除了為社會公義而示威的動機作爲減刑理由,為有阻嚇性,將示威遊行案件的量刑提升到如黑社會非法集結案件的刑罰程度。

4.在SJ v Yan Shen [2012] 案中,上訴庭本來裁定被告會由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做18個月監禁。但因案中的刑期覆核距離原審裁決7個月,而且被告已經做了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因上訴的種種不確定因素而失業,上訴庭決定判處監禁會對被告構成不合理的苛刻,最終行使酌情權不加刑。引用於此案,今天的刑期覆核距離原審裁決已歷一年多,但法官只酌情在原本15個月(認罪的黃根源再扣減三分一,即再減5個月的刑期)的量刑起點上扣減了2個月的刑期,錯誤地忽略了判處監禁對被告構成的不合理的苛刻。

5. 今早的情況也很有可能會在星期四下午的傘運雙學三子刑期覆核重演。 在心疼的同時,唯有把這一切的資訊傳開去,呼喚各位同伴接力支援。

【小知識:非法集結罪的要求很簡單:(1)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而他們有足夠關連 (2)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並(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律政司一般都會使用非法集結罪處理示威遊行案件。】

伸延閲讀:

《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漫談 (文:法夢)
傘運雙學三子刑期覆核:從社會服務令到有可能入獄數個月 (文:法夢)
【法夢預告】東北刑期覆核案 — 「政治犯」判社會服務令可能嗎?(文:法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