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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劫案,又關「佔中」同示威事?

持槍劫案,又關「佔中」同示威事?

論精彩,最近最精彩,莫過於最近環球時報的評論了。

有名叫馬超的雙碩士,於「香港法治精神流失釀惡果」裡說到,尖沙咀發生的開槍傷人搶劫案,是香港有人無視法治行為的延伸,是從眾心理的擴散,「違法『佔中』、暴力驅趕,賊人當然也膽大妄為地搶一把。心中的惡魔沒了法治的制約,是香港法治整體遭到破壞的後果,是所謂的『不守法不等於違法』的惡性模仿」。真的不說不知,有賊人打劫也是抗爭者的責任。

可是,不是亂拋書包就表示你是對的。不守法不等於違法,誰說的?我們說的是「法治不等於守法」。

首先我想知,這名自稱雙碩士的作者,究竟知不知何謂法治?

法治,是「依法管治」,是一個法律原則,是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機構、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都必需遵守,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如果有任何人或機構違反法律,不守法,就理應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這些法律本身理應是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產生的,以確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體意願。由此可見,法治的遠比「守法」高層次。

示威者行為真的不受法律制約嗎?

看看多次示威,都有一班示威者被捕,承受法律後果。而政權的一方呢?警察選擇性執法,公然放走施暴的反佔中暴民,使用過份武力卻不受法律制裁,警察本身更多次涉嫌酷刑法,濫用私刑,違法違規,但沒有一單宗案件進入法律程序。法治除了講依法,更講以法限權。現在警察大安旨意違法執法,法律對權力限制變得模糊。究竟誰凌駕法律?誰破壞法治?是人民?還是政權那一方的人?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過,「小市民損害法治的能力是非常非常有限,但政權及有權者濫權對法治造成無可復元的傷害!」

我們可以如此理解,選擇「依法管治」還是「以法管治」的,是政權。政權那方的人,如果權力過大,可以「以法管治」,選擇選擇性執法,選擇包庇違法的國家機器,只拘捕公民抗命或犯法抗爭的反對者。而市民卻無法有此選擇權,他們是被管治的一群。市民就算守法,亦難以阻礙政權凌駕法律。人民沒有管治權,更沒有選擇如何管治的選擇權,論損害法治的能力,又如何會比有權者高呢?

打劫者如果是因為看見市民在示威中違法,甚至沒違法也隨時被拘捕,而出來犯案的話,莫非是為了「搏拉」?

如果說持槍打劫是香港法治整體遭到破壞的後果,會不會是因為劫匪看見政權凌駕法律,警察會選擇性執法?警察只打「衛城」抗爭者,對親共人士及大陸人幾乎處處包容,劫匪見自己操普通話口音,似警察和政權的「自己人」,可能心想警察隨時會隻眼開隻眼閉。加上警察看似不認真執法,欺善怕惡,在重慶大廈被惡人打會say sorry。會否因為如此,劫匪才放膽「陀槍」做世界?

說持槍打劫是模仿公民抗命和為改善民生的示威,更是莫名其妙。

公民抗命為的只是爭取一個於目前最完善,最適宜現今社會的政制,及要求完善法律給予人民參與政治的基本人權,使法律更合乎社會公義。面對不合理的法律,如當權者無視人民改革的意見時,人民只有認命、革命和公民抗命三個選擇。而為反水貨客示威,也只是為減少水貨客對當區居民的滋擾,亦因政府無視民意,不作改變,所以用自己方法迫使政府改變。持槍打劫,只是為一己私慾犯事。一邊為公,一邊為私,如何相題並論?後者如何模仿前者?後者如何必然是前者的延伸?

原來有人犯法未受法律制裁,就必然因為從眾心理而引伸其他犯法行為,不需深入考究兩者之間的關係。

那麼,持槍打劫是所謂「佔中、暴力驅趕」的延伸,所謂「佔中、暴力驅趕」一定是很多人不按交通燈橫過馬路的延伸, 亂拋垃圾怎會不是非法下載音樂的延伸?按「馬超」神一般的邏輯,世界多簡單?人類多天真?

為證明佔中引伸犯法行為,「馬超」更引述去年「佔中」期間佔領區發生的竊案明顯增加,而灣仔區竊案於去年10月較9月多4倍。但根據大公報,警方明明指是因為總部抽調大量警力應付,包括不少刑偵人員,因此竊案增加,並未能看見有「引伸」的關係。況且,現在油尖警區需要抽調大量警力應付反水貨客行動嗎?將警察的問題歸咎於示威者身上,「馬超」真聰明,叻仔!

從一單劫案,就能下定論是所謂暴力的「擴散」嗎?「馬超」真不簡單。

電影食神裡面,正正有一位自稱讀過雙碩士學位的人,卻是個徹頭徹尾的高分低能。沒想到這個雙碩士「馬超」,沒有令我想起同名同姓的隴右悲劇猛將,反而令我想起這個負責出醜的小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