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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遺忘,一些雨傘運動未解的疑問

拒絕遺忘,一些雨傘運動未解的疑問

金鐘清場在即,但很多人都同意,清了場,並不等同雨傘運動的完結。

在這七十多日,政府對巿民的訴求置若罔聞,每次回應也只是評論巿民的訴求不合基本法、人大831的決定不能撼動等。今天,看著報紙,再一次看到梁振英說提出重啟政改,是證明雙學對政改程序及基本法規定不清楚。

筆者並不是讀法律的,對法律可能連一知半解也說不上,但是由運動開始至今,看了很多報導、評論及唯一一次的公開對話,心裡其實有好些疑問,好像沒有被解答,所以決定好好看一看常常被提及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而附件一第七條,有提及「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從字面上看,公民提名不合基本法是因為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需「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看到這裡,疑問有二。

疑問一,學聯於公開對話中其實曾問過,如果大部份巿民也希望廢除提委會,那基本法能否修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有列明修改程序,而袁司長認為修改基本法不是一個務實的做法,那我是否可理解為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疑問二,只看第四十五條,是沒有提及提委會的產生辦法,提委會的組成、名額及產生辦法等列明在附件一,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一部份,即根據附件一第七條,是可以修改的。既可修改,那是否意味提委會不一定要由四大界別組成?提委會的成員是否能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這樣也能附合第四十五條所提及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一人一票,很有廣泛代表性吧。

要修改附件一,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也就是要經歷「政改五步曲」,而人大也已經就政改於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下了決定,其中就提委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人大決定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而規定。這是其中一道「閘」,所以這又構成了另一個疑問。

疑問三,人大的決定是否不能撤回?這是一個爭拗已久的問題。學聯同樣於公開對話中提及過,並引用了中國憲法六十二條十一款,表示「全國人大如知道常委會的決定不適當,有權推翻改變或撤銷該決定」。筆者沒有查證這條法律,但從在場官員沒有否定甚至沒有回應的態度上看來,這不可能是假的吧。那特區官員可否解釋一下為什麼831決議不可撤回?是否你們說的才是法律?

最後,說回最近的爭議,重啟政改。搜尋了一下資料,政改五步曲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04年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而定下的。細閱了那份文件,真的看不到有任何規定列明不能重啟政改,因此也帶出了筆者最後一個疑問。

疑問四,梁特首所說的重啟政改要求,是對政改程序及基本法規定不清楚。那究竟是那一條法規說明政改是不能重啟的?至於程序,筆者覺得雙學不可能不清楚,如果對五步曲都不清楚,那他們如何能與政府對話?不怕被恥笑抹黑嗎?但清楚不代表不能質疑吧?所以這又是一次的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重啟政改,就像洗完衫忘記加洗衣粉一樣,你會「浪費食水」重洗一遍嗎?還是自欺欺人,繼續乾衣?當然現在的爭拗點是政府說他已加了洗衣粉,但抗爭者認為政府沒有或加得不夠,政府下定決心繼續乾衣,並提醒你這件你認為是髒的衫,不是穿一世的,穿了一次之後,還是可以洗的,當然何時能再洗或會不會有足夠洗衣粉,嗯,再說吧。

筆者如大部份巿民一樣,對法律並不熟識。以上四個疑問,不是想諷刺,是真真實實、想被解答的疑問。由於對法律的不熟識,所以當政府官員不斷用違反基本法為由去應對時,才會做了少量的資料搜集。可是,既然官員決定要用法律來應對政治問題,那麼在每次評論抗爭者不理解基本法或政改時,可否明確指出條文?而既然決定了用法律來「解決」問題,可否一視同仁?當抗爭者反指出條文是容許支持時,你能否反駁?

清場在即,但一些由第一天已種下的疑問,還是未能解決。很多人都說香港人是善忘的,但這七十多天的佔領、七十多天的點滴及七十多天的抗爭,不是為了成為回憶的。我們都要對抗善忘,不斷提醒自己維持清醒的頭腦,多判斷、多思考、多分析,不要人云亦云,其實,有疑問總比全盤接收的無疑問好。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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