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恐懼 (恐同,homophobia)在無知的土壤中滋長,再加上肆意渲染的誇大陳詞,讓恐同病毒在都市中蔓延。香港也在恐同瘟疫下大倒退,性傾向平等機會條例討論了17年,以往立法不成,政府都會做樣搞諮詢,今次立法會竟連公眾諮詢也否決了,香港可堪稱為亞洲恐同大都會。
在恐同文化下,同性戀者承受汚名帶來的小眾壓力(minority stress),包括普羅大眾的反同態度,家人或朋友的拒絕,在就業、住屋及基本權利的歧視對待,以至反同暴力等。加上日復一日被批鬥:「你變態、你有病、你有罪!」這些惡毒言詞亦會侵蝕心靈,形成內化恐同 (internalized homophobia)。《汚名與性取向》是這方面研究的入門必讀。多項研究均指出恐同危害同志身心健康,其中對紐約市一千多名男同志的研究顯示,內化恐同指數越高,精神健康越受影響,如萌生抑鬱、焦慮、內疚或自殺念頭等,感情關係亦越不穩定,並越大機會有高風險的性行為,而傳統教會內同志基督徒的內化恐同更比一般人高。
隱晦同性戀的現象
內化恐同演到最極端的地步便可能是心理分析理論所指的隱晦同性戀(latent homosexuality)了,理論認為,恐同者是因為擔心自己會是或變成同性戀者而厭惡與憎恨同性戀者。1996年,喬治亞大學的一項研究(Adams, Wright & Lohr, 1996)初步印證了這理論,一群恐同的「直男人」在觀看男男性愛片段時有陰莖勃起反應,而非恐同組卻沒有。羅徹斯特大學今年的研究結果亦與此吻合(Weinstein et al., 2012),當參與者的公開性取向(explicit sexual orientation)是異性戀而在實驗中顯露的隱晦性取向(implicit sexual orientation)是同性戀時,他們會特別恐同,對同性戀者有歧視及敵意的行為,並會反對同志平權政策。恐同現象背後原來隱藏著另一種悲劇,這群人在恐同文化下把自己的性取向藏到衣櫃最深處,在生活中無法忠於自己,但依然敵我不分,千方百計去鞏固恐同文化,並掉轉槍頭壓迫同路人。
要阻止悲劇一再發生,便要治療這個恐同社會:教育公眾,建立開放、包容及接納多元的環境,讓同志可發揮潛能來貢獻社會,而非耗費精力去隱藏自己身份或抗衡恐同文化。
立法是卑微的要求
對此,性傾向平等機會條例是相當卑微的要求,而且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基本權利。明光社一再以良心自由來反對立法,但若欠缺合理的法律保障,沒資源沒權勢的同志隨時可能斷米斷糧冇屋住。不過同志是一個跨階層族群,若果有日,跨國企業的同志高層決定以後只僱用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把所有異性戀者解僱,不知他們還是否覺得公道和理所當然呢?
平等機會條例又是否必然令企業承受高成本及風險呢?今時今日,大型跨國企業個個爭崩頭做平等機會僱主,2013年美國財富五百強企業中88%都有性傾向平等機會內部政策,而且當同性婚姻或伴侶尚未立法,62%企業已率先為員工提供同居伴侶福利。他們肯定計過條數,認為打造多元友善的彩虹工作間利多於弊,單單在吸納及挽留高質素員工方面已值回成本。至於條數點計得通,可參考收納於《性政治》內的拙文〈彩虹工作間的企業方案〉。
破解迷思‧對抗恐同
然而對同性戀的誤解何其多,唯有破解迷思才是對抗恐同文化的最佳武器。
明光社的主要支持者是虔誠的基督徒,因此不斷強調,《聖經》是不容許同性戀的。假如你是基督徒,即使你接受不了同志神學,也可參考歷史。傳記作家Graham Robb在《Strangers》中指出,教會對《聖經》的詮釋一直追隨社會偏見而轉變。雖然所多瑪一直被視為罪城,但直至14世紀末,所多瑪城與男男肛交才被連繫起來。19世紀時,耶穌與門徒約翰的同性曖昧關係經常被描述。Robb又提及1989年,英國教會主教院完成報告,認為《聖經》上並無理據反對長久的同性戀關係,但這份報告並沒有發表,因為怕會「令虔誠的信徒感到困擾」(disturbing to the faithful)。
經常有人說,同志運動移風易俗,令越來越多人變成同性戀。根據Graham Robb蒐集史料所得,自1102年以來,每個年代都有人形容同性戀者越來越多。如果這屬實,經歷千多年後,同性戀者應早變成大多數,然而同性戀者始終只約佔十分之一人口。Robb認為他們的謬誤是混淆了個人歷史與社會歷史,即人們隨著年紀長大,認識多了同性戀者,便誤以為同性戀者在快速增長。
另一流行說法是:同性戀遺反自然,因為動物界並沒有同性戀。根據《Biological exuberance》的資料,自然界中,超過1,500種生物品種有同性戀行為:包括瓶鼻海豚的男男情色、火鶴的三「鶴」同行多元家庭、鞭尾蜥蝪的女女單性繁殖、企鵝的男男同性伴侶、日本彌猴的女女性愉悅等,連長頸鹿、斑馬、野貓等也齊齊爬屁股。世界比我們想像的更繁華豐盛、複雜多元!
無論你對同性戀有何觀感,也請抗衡恐同派愚民心智的洗腦教育,享受一下讀書樂,可涉獵公共政策、歷史、文學、心理學、社會學、生物學等各範疇,唯望大家有日脫下非黑即白的墨鏡,携手共建擁抱多元、尊重差異的世界城市!
延伸閱讀:
Adams, H.E., Wright, L.W. & Lohr, B. A. (1996). Is homophobia associated with homosexual arousal?, Journal of Abnormal Psychology, 105, 440-445.
Weinstein, N. et al. (2012). Parental autonomy support and discrepancies between implicit and explicit sexual identities: Dynamics of self-acceptance and defense.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02, 815-832.
《性政治》,游靜編,天地圖書,2006年。
《污名與性取向》(Stigma and sexual orientation),Gregory Herek,韋伯,2001年。
《Strangers: Homosexual love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Graham Robb,WW Norton & Co. Inc.,2005年。
《Biological exuberance: Animal homosexuality and natural diversity》Bruce Bagemihl,St Martins Pr,2000年。
原載於《經濟日報》讀樂樂, 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