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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之約:同志不是二等公民 關於支持何秀蘭議員提出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之聲明

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就《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提修正案,爭取已婚同性伴侶可為配偶取回骨灰,她提出「修訂《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以下稱《草案》)附表5第5(2)條,要求將境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伴侶的未亡人列入【親屬】定義內,讓經海外法律承認的同性配偶有權提出申訴。」有關修正引起社會各界以及各宗教團體對骨灰安置的爭議,爭議主要內容如下:

1. 修改定義違反現時政策及婚姻條例;
2. 未有顧及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3.《草案》已強調可酌情處理。

為此 【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發表聲明,支持何秀蘭議員的修正案,並希望立法會其他議員能夠支持何秀蘭議員的動議。讓民意與公義得以伸張,讓上帝的愛得以彰顯在香港!以下是彩虹之約支持該修正案的觀點:

一、法律應該講求情理兼備

為甚麽重視法律的國家或者地區,都設立立法會、議會等立法機構,並且不論任何法系的國家或地區,都不斷發佈新的修正案,或者在判例中修改現存法律?因為現存法律已經不再適應當今社會不斷出現的新議題。社會、政治以及文化處境亦因著全球化、人本主義的發展而不斷變化。我們是否需要認真反思,我們已經忘記,法治原則的根本出發點?是自由、平等甚至是超乎以道德底綫為標準的法律,即人與人之間的愛。法律不僅是藉助約束人的行為而保障社會和諧,它更是服務於人類,使得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法律意義上【親屬】包括因血緣、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那麽何為婚姻?當然包括法律承認的註冊婚姻;但是不能排除非經登記的事實婚姻,即生活多年並結合為家庭的婚姻。境外註冊的同性婚姻,相比如事實婚姻、收養關係、遠親等關係,從常識與人性角度看,同性伴侶在社會的壓力之下卻力排眾議的結合家庭,其相愛以及親密程度難道不是更高?!同性伴侶之間早已成為【摯親】!

反對者指稱修訂一旦通過,等同香港政府承認外國的同性婚姻,衝擊家庭的定義及社會倫理價值。首先,通過修正案與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性是兩個議題,在法律層面上不可混淆;其次,在紛繁複雜並且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是否需要重新反思「婚姻」與「家庭」的定義,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倫理價值」?

二、宗教自由無關於《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宗教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或者選擇無宗教信仰,而不用擔心受社會迫害和歧視;並且享有為自己的信仰自由發聲之權利;但宗教自由有其法定限制,必須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衞生、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1]。何秀蘭議員並非提案香港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而是從人道主義視角,提案認可境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伴侶可以申領死者的骨灰。那麽這些反對修正案的宗教團體是否以「宗教自由」為名,侵犯《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護的,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包括私生活、家庭不被破壞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其他身分等等[2]。

三、 食環署署長之酌量權無法保障公平

食環署並無具體執行有關申索領取境外合法註冊的同性伴侶死亡一方的骨灰之規範。雖然反對者稱「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第100段已回應有關需要…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就要求交還骨灰提出申索的資格後,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把骨灰交給死者的同居者、未婚夫或未婚妻」[3]。然而【現時】食環署署長酌情權的行駛,在於其對「申索資格」同「合適的方式」 的個人理解。署長僅僅依據自己對同志的認知,同社會、政治、宗教信仰或者輿論的影響,來行駛酌量權,但是並沒有具體執行標準以及透明度來保障同性伴侶等人的平等權利。因此此條例需要修訂,我們支持何秀蘭議員的提案,要求將境外註冊的同性婚姻/伴侶的未亡人列入【親屬】定義內,賦權給經海外法律承認的同性配偶申索死亡伴侶的骨灰。

綜上,且不說世界上繁多的宗教,即便同一宗教都有着不同的宗派和教義。從信仰上帝的角度出發,信仰的根本就是愛。「上帝愛世人」、「上帝以自己的形象造人」,雙性人的存在已經道出上帝最看重的並不是性別,而是愛的彰顯。領取骨灰的行為是基於愛,除了摯親誰願意領取死人的骨灰呢?摯親死後不單傷心,竟然還會因為性向原因無權領取伴侶的骨灰。我們不能接受【化咗灰,都要歧視你】!

雖然今次立法會沒有討論,但彩虹之約完全支持何秀蘭議員的提案,並呼籲下屆立法會嚴肅對待相關同志議題。

彩虹之約——共建同志友善教會

彩虹之約團體:九龍佑寧堂、眾樂教會、基恩之家、哪噠香膏教會、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香港基督徒學會、性神學社、藩蘺以外--認識和關愛雙性人、姐姐仔會、摯情同行、世界公民中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