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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有上訴空間 岑敖暉:憤怒

張達明:有上訴空間 岑敖暉:憤怒

20170818千禧年代 張達明及岑敖暉部份 Part 1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改判囚6至8個月
訪問: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
訪問: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

岑:個人心情很憤怒,及情緒很低落,主要原因是一直自己都有作出入獄的心理準備,但見到這幾位有十六位朋友代自己及香港人坐監時,感受是比要自己去承受更痛苦。第二是,我覺得現在的年青人會承受很大的挑戰及屈辱,因為當政權發出一個清楚的訊息,就是若你不服從我的管治、命令,想改變這個社會,這個政權就會對你極度嚴苛,甚至以嚴刑峻法,將你送入監牢一段不短的時間。

岑:原來自己的心理準備是下個月(坐監),有另一單官司也不低機會入獄。我們行動時是有心理準備有監禁的可能,但沒有想過會有這麼長期的監禁及這麼沉重的代價,因為如果我們看以往關於公安條例,包括非法集結,首先如果初犯的話很少會判監,第二,如果會判監也可能是以星期或一至兩個月計。例如梁國雄議員是公安條例的常客,他可能去到第四、五次才判監禁,而最長入獄只是一個月。所以今次是遠遠超出我們本身的預期,也在上訴庭開審前沒有想到這個結果,但在上訴庭開審後,我們發覺政府有一步一步部署推動這判刑的改變,因為它多次和暴動扯上關係,不論是新界東北案或昨天的公民廣場案,很明顯,動機我不評論,但性質上或行為上其實在法律上有很大分別,這兩件案件和所謂廣義在法庭已作出判決的暴動案件,但我們見到律政司和法官不斷將這些事件扯上關係,很明顯是借助之前在下級法院或不同法院對幾十位因為暴動罪而被判入獄的人有印象或在那兒有事實基礎,然後在三年後的今日以那印象去改變法官對公民抗爭的印象及感覺。

張:首先我自己很難過,三人我認識不深,但都有一定認識,在這幾年,我看到他們是有理想、有滿腔熱誠的年青人。我以我和他們的接觸和我在其他媒體看的報導,他們三人不是鼓吹暴力的年青人,他們仍堅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特別是在雨傘運動期間,我自己沒有贊成雨傘運動,我自己當時希望做一些緩衝,促進大家的對話,希望可能減低大家的衝突。比如黃之鋒,他小學時我已認識他,因為他小學時和我兒子是同學,雖然不是深交,所以我其實是難過。我自己以前沒有特別跟這單case,我也不是他們法律團隊,也沒有理會當中的法律情況,所以之前我沒有看過裁判官的判詞。但上星期,當媒體報導上訴庭審訊期間的對答,我自己都猜到,昨天的結果,我當時都估計可能是六至九個月。一想到他們要面對監禁,自己都很不開心。昨天我都特別抽時間去到法庭,希望見見他們、關心他們、支持他們。

張:我昨天都詳細看過有關判詞,及之前裁判官的判決,有幾點,第一,今次上訴庭引用很多法律原則,英國案例,基本上我都同意,意思是若果關於非法集結罪,若涉及嚴重暴力、大規模暴力,情節嚴重時,法庭如果要採用阻嚇性懲罰,不用社會服務令,這是有例可循的。就算在英國案例中也有大學生嚴重使用暴力,其實有時也會判到兩、三年監。所以第一點,我自己覺得公眾不會因為法庭判大學生就一定是他不對、有政治考慮,特別就我對幾位法官的認識和整個法律的認識,其實我有信心他們是獨立,即是他們是基於他們對法律的理解、看法,獨立地判案,而不是政治考慮,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不同意法庭的判決就扯上很多政治因素,特別對法庭判案。但另一方面,我看完(判詞)後,我自己真的覺得上訴庭偏離了我們所謂廣為接納的法律原則去重審這件案。今次的程序不是我們一般被告人的上訴程序,今次是很特別的程序,是律政司根據刑事條例81A一個刑期覆核的上訴申請。而這種覆核申請,上訴庭應該基於裁判官所裁定的事實去考慮他落的刑罰有沒有犯上法律上明顯的錯誤、過輕等。而上訴庭不應違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而自己再去演繹事實,得出不同事實的結論,跟住去判案,這是關鍵。很明顯看到,上訴庭覺得三個被告今次涉及很大規模、很嚴重的暴力,所以要重判,這個我沒有反對,真的就算你有多崇高的理想,如果你涉及蓄意的暴力、武力,其實重判是合乎法律原則。但,看回今次,裁判官聽完那麼多證據,得出的裁決是甚麼?大家記得,這些學生,當時他們做的,有兩個爬入圍欄,跟著下來。你看法庭的裁決,當時告的是黃之鋒兩條罪,第一條罪是,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第二才是參與非法集結。第一條罪針對的行為是你們是有預謀的,你們之前了開了會,然後在台上呼籲人們重奪公民廣場,那條罪是不入的。裁判官為何最後不入,這是沒有上訴的,為何?因為基於事實裁決,當時他們信納黃之鋒所說,過往的經驗,就算我們堅持要進入公民廣場,保安員很可能都是口頭勸籲,所以他們不覺得會有衝撞。以及之前都交代了,不論如何他們都不會打保安員,甚至講到若保安員攔阻他們就站在原地,大家僵持,不會有肢體衝撞。在這點,裁決官的講法是,不排除會有肢體衝撞,但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覺得在那時,被告真誠相信保安員不會阻,所以不會構成非法集結,因為不會有人受傷或有危險,所以是脫了罪。第二條控罪入的,參與非法集結,裁決官說得很清楚,控方指控的基礎只針對爬圍欄時,因為那時你很明顯知道被保安員阻止,你還要爬入圍欄,跳下來那一下你是有機會令到人受傷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他是針對這行為。特別裁決官也說得很清楚,以後的事不可以入他們數,即是之後的人令到保安員受傷,控方也沒有證據顯示保安員受傷和他們有關係。所以你看裁決官的事實裁決,當時的證據,其實他們三人自己沒有用暴力行為,他們做的是擾亂性的行為而相當可能令其他人擔心會有人受傷或破壞社會安寧,在這情節下,和上訴庭說的不同。上訴庭覺得他們涉及暴力,使用暴力,大規模暴力,這和證據不符。等別它引用英國兩個案例,我看那兩個案例,特別後一個,說的是零八、零九年關於以色列派軍有很大衝突,有很多學生參與,但當時的案例有兩日,一日是一月三日,另一日是一月十日,簡單而言,一月十日的衝突大很多,人們向警察拋物件,幾似旺角騷動;一月三的相對沒有那麼犀利但都有人主動襲擊警察,在那個案例,的確參與十日(行動)的人都比較重判,有些幾個月到十多二十個月都有。但其中一個被告只參與三日的所謂大規模騷亂,三日對沒有那麼嚴重,那個被告的行為也主動暴力,他有份襲擊警察,但最後英國上訴庭在那個案都仍然接納那人接受社會服務令。但上訴庭,今次我看不到它有根據證據去處理,它好似將之後發生的事入埋他們三個數,但這正正是之前裁決官講得很清楚,這是常理,大家想像,九月二十六日,他們三人做了這個行為,如果假設之後沒有佔中發生,像之前的示威般平和散去,大家想像,(他們的行為)是否嚴重到,三個這麼有抱負的年青人,只不過做個爬行的動作,跌了下來,在這情況下,其他事沒證據是關他們事,是否嚴重到如上訴庭說的需要重判,連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都不會考慮?我自己個人覺得,今次上訴庭的裁決真的有上訴的空間。

Credit: RTHK Podc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