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現了不少討論平等自由主義(又稱自由主義左翼)和馬克思主義的文章,包括周保松、李達寧、Rock Yiu、稻草、Issac、毛翊宇和區龍宇等所寫的文章,從中獲益良多。因我學力非常有限,故希望只集中討論一個問題:平等自由主義是否只能選擇「資本主義輔以社會福利政策」(welfare-state capitalism,以下簡稱福利資本主義)這種社經安排嗎?我希望以羅爾斯在”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下稱JF)的若干章節為出發點,指出平等自由主義有理由接受其他的社經安排,甚至有理由反對福利國家。
羅爾斯認為,社會經濟安排起碼可以分作五類(JF p.136): (1)放任資本主義(laissez-faire capitalism);(2)福利資本主義;(3)指令經濟式的國家社會主義(state socialism with a command economy);(4)擁產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或譯「財產擁有民主制」);(5)自由社會主義(liberal socialism)。羅爾斯認為,只有第四和第五種社會制度才是合乎正義的。為了簡略起見,本文將集中討論羅爾斯為什麼(從平等自由主義的角度)反對福利國家,又為什麼認為擁產民主制和自由社會主義是合乎正義的。
讓我們先從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說起。簡而言之,羅爾斯認為一個正義的政體必須做到以下數點(JF p.138): (1)確保每個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the fair value of the political liberties); (2)確保每個公民具有公平的平等機會; (3)社經不平等受差異原則(社經不平等只在對最弱勢者最有利時才得以容許)或互惠原則所規管。我們會問: 為什麼這數個要求被視作平等自由主義呢? 我希望給出一個比較簡單的回應: 這三個要求體現了周保松在中所提及的「自由主義左翼的四個核心主張」,分別是同等的個人權利、主權在民、社會福利、個體的自由自主。至於為什麼這四個主張是屬於自由主義左翼的,就恕我無法多談了。
第一,羅爾斯的主張體現了平等自由主義對於個體同等的權利的重視。這一點比較明顯,因為羅爾斯的第一個要求就是政體需要確保每個公民都能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和權利。
第二,羅爾斯的主張又展示出他對主權在民的重視。主權在民其中一項要素就在於民主制度,而且不滿足於每人一票,同時強調現實政治世界中,富人常利用其經濟優勢影響政治這一問題。要更接近主權在民這理想,就需要避免上述情況出現,羅爾斯因而提出了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這一概念。它認為人們不應只在形式上享有政治自由,反而應當讓每個公民具有公平的機會去獲得公職以及影響選舉的結果(JF p.149)。
第三,羅爾斯的平等公平機會原則和差異原則都與社會福利問題相關。羅爾斯認為形式上的平等機會只會導致才能相近的人有著相同的機會,這樣的社會仍然是有欠公平和平等的(香港大體上滿足了形式上的平等機會,但這往往導致了出身較佳、才能和興趣得到培養的人獲得理想職位)。有見及此,羅爾斯提出平等公平機會原則,認為正義社會須讓人人(不論天賦和出身)都有真實的(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公平的機會去得到公職和社會位置(a fair chance to attain public offices and social positions, JF p.43)。這實際上要求政府積極進行教育、兒童健康和營養等福利政策。而差異原則可說是一條要求頗高的再分配原則,因為它要求社經分配必須以「最有利於最弱勢者」(而非「讓最弱勢者滿足基本需要」)為綱領。這一條件意味著大量的社會福利,而非僅僅一個最低度的社會福利安全網。
第四,羅爾斯又尊重個體的自由自主。羅爾斯竭力避免自己的理論證成基於某一特定的人生價值觀,接受社會多元這一現實,認為每個公民都理應有權利和足夠的資源去追求一己美好人生(只要該人生計畫不違反正義原則,特別是第一項要求),國家就不應進行干預。
我希望以上粗疏的陳述足以證明羅爾斯評價正義政體的條件,體現了平等自由主義的價值。現在,讓我們看看平等自由主義是否只能接受福利資本主義。
根據羅爾斯對於福利資本主義的理解,福利政策透過稅收進行再分配,確保人人都能滿足生活的最低準則和基本需要,例如飲食、起居作息的地方和基本教育及醫療等(JF p.139)。只要能夠滿足上述目的,政府便不應過問社會上巨大的不平等。羅爾斯認為福利資本主義有三個結構上的問題(O’Neill, p.382-3): (A)未能確保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福利主義允許一小撮人掌握著大量甚至接近壟斷的生產工具。他們(透過資助特定政黨、大花金錢作政治宣傳等)得到更大的政治影響力。(B)福利資本主義有限的福利政策未能達致公平的平等機會。(C)因為富人享有巨大的政治優勢,政策往往向富人傾斜,而非對最弱勢者最有利。在富人政治下,窮人往往會感到被排除在外,自己並非真正平等的社會合作成員。
羅爾斯認為,擁產民主制和自由社會主義合乎其正義原則的要求。羅爾斯對於自由社會主義著墨不多,提及過的重點如下(JF p.138): (1)生產工具掌握在社會手中; (2)政治權力由許多民主政黨所共享; (3)經濟權力分散在不同的公司身上,公司的決策和管理由全體工人投票決定; (4)公司在自由和具競爭性的市場系統下營運; (5)人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6)公民仍然擁有私有的個人財產權(right to private personal property)。
羅爾斯對於擁產民主制的描述比較多。簡略而言,在這個制度下,公民的基本自由受到憲法的保障、提供各種公共福利(例如有益於公平的平等機會的教育制度)、經濟在受到恰當規管的市場系統下運作和發展(O’Neill and Williamson, p.3)。擁產民主制的特點在於它容許擁有具生產力的資產的私有權(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assets, JF p.139),但不容許這類資產過度集中,認為這些資產和人類資本(human capital,例如教育所得的能力、訓練所得的技能、對於制度的基本理解等,p.139) 應該被廣泛地分佈。這樣滿足了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的要求(避免富人憑其壟斷性的經濟力量操縱政治),亦能讓最弱勢者得到足夠的自由、機會和資源去進行社會合作和實現一己計劃,不會產生自卑和被排擠之感(這些感覺也許沒法完全消滅,但在擁產民主制下,它們出現的頻率較低、強度較弱)。與此同時,擁產民主制又提倡遺產稅,一方面希望避免生產資產和資本的跨代積累所帶來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把稅收投入到福利政策,以期減低天賦及出生環境等偶然因素對平等機會所帶來的不公平影響。
這篇文章有著很多叫人難以滿意的地方: 對羅爾斯正義原則的解釋不夠深入、其正義原則與平等自由主義核心精神的關係過於簡略、沒有討論羅爾斯批評福利主義時是否犯了稻草人謬誤、對福利主義與擁產民主制的比較也嫌不夠等等。然而,我希望指出的是,平等自由主義者不必然接受福利主義,至少羅爾斯就嘗試從其平等自由主義出發,論證只有擁產民主制和自由社會主義才完全滿足他的正義原則。我有幸在上星期五得聆王邦華講授羅爾斯的思想,他在最後強調我們應當打破資本主義-社會主義這種二分的思維,而這篇文章正正嘗試以羅爾斯為例提出這一點。
參考文本: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d. Erin Kelly,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35-161
Martin O’Neill, ‘Liberty, Equality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Vol. 40, No. 3, 2009, p.379-396
Martin O’Neill and Thad Williamson,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nd the Demands of Justice’, Living Reviews In Democracy, 2009, p.1-10
周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