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非常關注,近日有關於「連儂牆」繪花的14歲少女事件。
該名女童12月23日在金鐘「連儂牆」用粉筆繪花,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警方昨日以女童父親「無力照顧」為由,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接管女童。跟據報章,裁判官認為該聽障父親「軟弱」,無能力照顧子女,女童暫需判入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三星期,父女分離,無法上學。幸而此聲明執筆之時,已經獲保釋外出。
一直以來,社會對於「聽障」的理解,非常膚淺。一般認為身體有缺陷的人,就等於沒有能力。香港聾人子女協會(CODAHK)的成員,都是靠聽障父母養育成人的。我們當中,有神學生、傳譯員、管理階層、社工等。我們成立這個協會,正是為了減少香港社會對聾人社群的偏見或歧視,向公眾人士提供正確認識聾人、尊重聾人的教育。
「聽障」並不代表沒有能力,我們這班聾人子女(CODA)就是明證。聽障人士與健聽人士溝通有困難,並不是因為「聽障」此事本身有問題,而是社會/健聽一方有否公平相待的意識。根據報導引述的資料,案件庭上審訊期間,聽障父親似乎並不了解整個程序和相關後果,因此未必知道自己的權利,更莫說捍衛自己作為父親的權利。
以上的情況,使人懷疑究竟在作供辨論時,法庭為彼此溝通作出了多少的支援。若然溝通過程有障礙,那麼裁判官根據甚麼理由,認為這位父親性格較女童「軟弱」,擔心他沒有能力照顧女兒呢?究竟庭上有否提供足夠的訊息讓父親理解案件?如果該名父親是使用手語的人士,法庭有否妥善安排手語傳譯?如果沒有,裁判官的安排,有否侵犯聽障人士的權利?
有關近期香港社會政治運動的重大新聞,聽障人士一直被邊緣化,無法透過手語傳譯,獲取足夠資訊,他們對今次事件又能理解多少?我們關心,這次裁判官的判決,是否可能構成歧視,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4、6、10條及《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法例保障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如他們的配偶或父母)的權利,無論當事人是否殘疾,都受到法例的保障,裁判官是否應該以維持家庭完整、孩子留在父母身邊為首要考慮?
小孩的成長階段,需要父母在身邊,悉心照顧。如法庭刻意安排親子分離,恐怕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家庭創傷和壓力。法庭判決的根據,如果是基於女童父親有嚴重聽障,小孩無端進入兒童及青少年院,會不會因此認為聽障父親是問題的根源,從此排斥父親?那麼這個家庭面對的長遠傷害、親子之情受破壞、父親和女兒的心理健康受損,由誰來負責?
聽障及聾人家庭,在社會已是一直處於弱勢,而碰上此等法律上的具爭議案件,更是水深火熱。本會一直以支援聾人子女家庭為己任,現呼籲各界如能接觸該父女,可直接聯絡本會,協助了解及跟進事件,避免使一個處於弱勢的聾人家庭分裂受害,同時還聾人群體一個公平對待,捍衛殘疾人士在香港法律面前的基本權益。
特此聲明
香港聾人子女協會
31.1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