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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署調高申領長者綜援年齡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

就社署調高申領長者綜援年齡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香港老人權益聯盟
就社署調高申領長者綜援年齡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新聞稿

長者福利倒退 政府關愛何在???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及香港老人權益聯盟(老權)均關注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認為每名市民均有享受合理社會保障的權利。社會福利署早前宣佈由2019年2月1日起,將長者綜援的合資格申請年齡由60歲調升至65歲;兩會認為新規定違反《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的社會福利權,並協助其中一名受影響的59歲8個月綜援受助人申請法律援助,就新規定提出司法覆核。

社協及老權認為,長者福利是明顯被倒退,政府在2018施政報告提及「扶貧是要關愛弱勢社群」,如此長者綜援年齡增加至65歲,如今關愛何在??? 1999年及2013年2次削減綜援的金額,政府至今沒有補回,雖然政府聱稱「不是為了省錢」,但60-64歲長者組群福利被削減了基本金額1060元及「社區生活補助金」330元,除違反《基本法》第36條及145條外,兩會亦認為此長者綜援更改,政府在此階段是無必要進行「長者年齡劃一」,亦影響各特定政策原意。

1. 申請個案撮要

  • 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黎先生(化名)
  • 申請人:現時領有單身綜援基本金額:2,455元 (近數年綜援)
  • 出生日期:1959年4月16日 (即2019年4月16日才60歲。現時是59歲8個月零29日)
  • 身體狀況:血糖過高
  • 居住:露宿市區,沒有領取租金津貼;
  • 2018年10月申請人收到社署信件,表示2019年3月前申請人綜援金為2,455元,至2019年4月16日起(事主年滿60歲後),事主綜援金會調高至3,485元,再加上長者的「社區生活補助費」330元,申請人(原本)屆時有合共3,815元,申請人認為現時社署違反了此「申請獲准通知書」;

申請人今天巳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協)於本年1月11日(上星期)曾致電社署社會保障科查詢,該科職員表示案主在2019年4月16日生日後年滿60歲,同樣受2019年2月1日實施的新政策影響,因此社署並不會將個案由「成人綜援個案」轉為「長者綜援個案」類別。

2. 新政策大幅削減對受助人的支援 生活水平大打折扣

新政策帶來的直接影響,是日後申領綜援的60至64歲人士,將由「長者綜援」轉為「成人綜援類別」,具體影響包括:

2.1 減少每月獲發的基本金額:原本60歲可領長者綜援標準金額由3,585元減至2,525元(2019年2月1日之後),每月少領取1,060元基本金額[1]

2.2 不獲發綜援長者可獲發的補助金,包括:長期個案補助金(每年2,240元) (2019年2月1日之後)、社區生活補助金(340元/月)(2019年2月1日之後)

2.3 不獲發綜援長者可獲發的特別津貼,包括:租金按金津貼(最高為租金津貼金額的兩倍)、社區生活補助金(330元)、水電及煤氣/石油氣按金津貼(實際所需費用)、搬遷津貼(1,943元至20,251元不等)、電話費(實際所需,流動電話服務費為110元)及電話安裝費(實際所需費用)、眼鏡費用津貼(最高500元)及其他醫療康復津貼等[2]。

2.4 需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年齡介乎60至64歲人士屬健全成人,要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積極尋找工作,即每兩星期嘗試尋找最少兩份工作。若體弱患病而又未被定義為傷殘類別,64歲半前仍需尋找工作或參與社區工作(例如到沙灘拾垃圾等)。[3]

2.5 削減資產限額,剔除部份原合資格受助人:以單身健全成人受助人為例,申領綜援的資產限額為32,000元,遠低於單身長者的綜援資產限額48,500元,兩者相差51.6%。若以兩名健全成人計算,申領綜援的資產限額則為43,000元,遠低於兩名長者的的綜援資產限額72,500元,兩者更相差68.6%,導致原來符合申領綜援資格的申請人被剔出綜援安全網外[4]

3. 新政策違法《基本法》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損害香港居民社會福利權

特區政府在《施政報告》曾提出將長者綜援合資格申請年齡由60歲提升至65歲,社署經調整電腦系統及準備後,並於2019年2月1日起落實安排。當局表示新政策目的非為省錢,主要原因是: (1) 本港人均壽命延長、社會人口老齡化、(2) 近年退休年齡有延至65歲的趨勢、(3)不少長者措施(例如醫療券、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等)的合資格年齡均為65歲,因此需理順各政策長者的定義至劃一的65歲。

本會認為,當局調高長者綜援年齡規定並無合理依據,並違反以下法律:

3.1 違反《基本法》第36條:根據第36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right to social welfare),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兩會認為,根據2013年終審法院「孔允明案[5]」的判決,綜合社會援助計劃(簡稱「綜援」)屬本港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份,亦屬第36條說明的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社會福利,受憲法保障(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法院認定任何新政策如沒有正當社會目的(legitimate societal aim) 支持下,削減香港居民原享有的社會福利,屬違反第36條賦予香港居民的社會福利權利。

3.2 違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6]第九條亦訂明: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基本法》第39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是次社署的新政策,嚴重削弱綜援制度對60至64歲綜援受助人的社會保障支援,同樣違反《公約》規定。

3.3 違反《基本法》第145條: 根據第1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兩會認為,新政策令原有綜援制度的受助人享有較以往差的待遇,政策上不屬改進而屬倒退,並不符合法例訂立政策需發展(development)和改進(improvement)的規定。

3.4 新政策缺乏正當社會目的(legitimate societal aim): 政府曾公開表示訂立新政策的目的是:(1) 本港人均壽命延長和社會人口老齡化、(2) 近年退休年齡有延至65歲的趨勢、(3)不少長者措施(例如醫療券、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等)的合資格年齡均為65歲,因此需理順各政策長者的定義至劃一的65歲。

3.5 兩會認為以上目的皆不屬正當社會目的。首先,本港人口老化、人均壽命延長屬不爭事實,惟社會對長者定義並非因人口老化而改變,而是因應社會文化及共識,人均壽命延長的現象並不足以說明應將綜援制度中的長者年齡由60歲調高至65歲。其次,近年退休年齡有延至65歲的趨勢,但市民退休年齡不斷延後,亦與政策如何定義長者無關。

3.6 另一方面,當局亦指須因應其他長者措施的合資格年齡而理順至65歲,說法亦是無據,事實上,現行各項涉及長者的公共政策,並非全部均以65歲定義長者年齡。舉例來說,年滿70歲或以上的長者,可領取「無需審查」的生果生(高齡津貼)、75歲或以上領取「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可獲醫療豁免收費;申請公屋方面,年滿60歲或以上申請人可被列為長者類別。就是根據現行強積金條例,僱員若年滿60歲打算退休,在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後,亦可選擇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各政策因應不同政策理念,以有不同年齡定義長者,政府無必要為追求「劃一長者定義」而劃一,而此舉亦明顯忽略各項政策背後特有的政策目標。

3.7 面對人口老齡化,政府本應增加對長者福利及社會服務的承擔,但是次調高綜援長者的年齡規定,恰好是減少對60至64歲綜援受助人的支援;政府亦沒有表示將節省對60至64歲綜援受助人的支援的財務資源,用於如何提升對65歲或以上綜援受助人的支援;反映當局的新政策與適時應對人口老齡化,強化社會對長者支援、保護弱勢社群,以及強化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目標互相矛盾,亦缺乏任何正當社會目的。

4. 長者申領綜援 源於退保欠善

若分析綜援受助個案類別,不難發現逾半數受助人口均為長者,這乃源於本港過往缺乏完善退休保障計劃,遲至2000年始設立強積金、2011年5月才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中老年勞工難以積穀防飢,退休後生活頓失依靠,在殘喘數年後無奈申領綜援。綜援制度現時以60歲定為長者綜援的年齡界線,除了是早年社會退休年齡普遍訂於60歲外,某程度上亦發揮支援清貧長者晚年退休生活的社會功能。

5. 目標組群受助人少 不應向貧者開刀

此外,過去五年(2013年至2017年) 60至64歲年齡組群,在沒有任個勞工福利政策鼓勵下,此組群長者勞動人口在過去5年持續上升,升幅達35.8%,60-64歲長者就業比率亦由不足四成上升逾四成半;同期申領綜援的長者人口卻下降7.7%(參見附表)[7],反映60至64歲年齡組群勞動力上升,此組群申領綜援人數亦有下降趨勢。近年本港經濟良好,失業率跌至新低,若60至64歲組群仍需領取綜援,估計大概屬未能工作且有需要人士。當局沒有必要調高長者綜援年齡門檻,減低對本已為數不多的受助人的生活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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