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兩天的官司終於完結,時光飛快,廣官局向鏗鏘集「同志‧戀人」發出「強烈勸喻」已有一年多。現在想起,仍然憤憤不平。雖然夏正民法官決定押後裁決,但從他提出的問題、與我方律師的對話和評語,我對裁決結果並不樂觀。
答辯人今日於庭上,先辯稱我只作為節目受訪者之一,並沒有足夠法律利益指控香港電台、政府和廣管局三方簽定的諒解備忘錄違法。其後,答辯人的律師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否認廣管局對「同志‧戀人」的裁決是性傾向歧視。她指出,廣管局的成員來自各行各業,並多次重複強調其中包括了家庭主婦、傳播媒界從業員、社工和銀行家等,以暗示廣管局的裁決具廣泛民意基礎。答辯人引用先例,指稱要確立歧視的存在,需要對照比較,檢驗差異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是否由某些受憲法保障的身份所引起。
辯方舉例說明,若將「同志‧戀人」中所談及的同性婚姻換轉為多夫多妻制,並同樣採取香港電台的製作手法,只訪問三位希望爭取多夫多妻制的人,了解她/他們的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難。因為節目涉及具爭議性的公共政策,所以廣管局對這樣的節目仍然會作出相同的裁決,認為「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偏袒多夫多妻,並產生鼓吹接受多夫多妻制的效果」。辯方因此大擔推論,即使換轉其他具爭議性的題材,廣管局都會「一視同仁」,故此不存在異差對待,絕無「歧視」。事實上,她還未說完,我已經知道她的結論。這個耳熟能詳的類比論證是明光社等人常用的招數,先將同性戀等同其他在社會上仍然背負最多污名、最惹人討厭的例子,然後推論出接受同性戀便等同自動接受其他一切有違「大多數人道德標準」的「倫常歪理」,乘機產製道德恐慌。
正如我方在審訊最尾部份指出,以多夫多妻作對比項並不正確。由於案件爭論的焦點是性傾向歧視,唯一合理的對比項是「異性戀」或「異性婚姻」。辯方反指「異性婚姻」不屬具爭議性的議題,所以「持平原則」並不適用。然而,這正正是歧視所在。歌頌異性戀和異性婚姻的節目無需平衡意見,不需要找個反對異性婚姻或是同志朋友來平衡一下。相反,有關同性戀或是同性婚姻的節目,便要找來「熱心」散布恐同言論的道德搭利班來說一番「反對意見」。
近月為了準備官司,拜讀了享負盛名的女性主義哲學家Iris Marion Young的大作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1990)(《公義與異差政治》)。她花了一整個章節專門討論「持平/大公無私」(impartiality)這個倫理學概念。其中一點我感受至深:所謂「持平/大公無私」往往只是把「大眾」/「主流」的成見,包裝成不具面孔、不偏不倚、超脫既有利益衝突的觀點(vantage point),其實只是服務主流的意識型態(i.e.異性戀是唯一可取、道德和自然的性傾向),繼續鞏固既有歧視同志的層級(i.e.同志仍然被看成是道德上必然成疑或次一等的公民)。看上去好像公平公正(因為「持平原則」對任何「具爭議性的議題」均適用),但實情是小眾在「大多數人暴力」的社會機制下必然失利。
「凡具有爭議性的題材都需要有平衡報道」就是最佳例證。我已經在其他地方說過多遍,所謂「具爭議性」雖不必然,但往往令歧視和偏見變得冠冕堂皇的藉口,而且是由一小撮財雄勢大的道德搭理班,一直努力散播和維持「具爭議性」的標籤在小眾身上的效力。認為「同性戀」或「同性婚姻」具爭議性很可能出於道德上的評價。事實上,在審訊過程中,我有權翻閱二十二個投訴「同志‧戀人」的內容。其中一封(06年7月17日寄出)直接轉載「維護家庭聯盟」(明光社的分支)在06年7月發起的投訴範本,有投訴更指「同性戀經常利用金錢引誘年青人做愛」、「引誘其他人變做同性戀」、「節目令人以為同性戀是正常的」及「我有些朋友以往是同性戀者,現在已經改變過來,過正常的異性婚姻生活,還有自己的孩子」。這些毫無根據、缺乏理性的投訴,內容空洞無力,有的只是偏見和無知。但是由仇恨和偏見引發的投訴,卻換上了包裝,轉個頭來指「同志‧戀人」不夠「持平」,原因只是節目中沒有「同性戀經常引誘他人做愛」這類的「平衡意見」。
只要同性戀或同性婚姻被放在「具爭議性」的特殊框架中去思考,這類「狗話」便不會被質疑,反而變成主流社會未能接受「三名同志在電視螢光幕上,坦然自在地講述生活中面對的歧視、分享對婚姻的盼望」的「合理」理由,並以此限制一切有關同志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法官在今天的審訊中,似乎看不出同性戀一直在文化和社會上被排斥的事實,只不斷重複廣管局和大眾有權制定規則,規定哪些節目或片集內容應該怎樣製作(如要遵守「持平原則」)和何時播出(合家欣賞時段)。
作為一名年長的男性法官,夏正民認為他不是合適的人選,評論廣管局裁決和「同志‧戀人」的「好」與「壞」。換言之,他不關心廣管局在道德含意上「應該」還是「不應該」規管哪些內容,也不管廣管局所界定的「具爭議性議題」是否過於保守,他只關注廣管局的裁決是否合法。然而,放棄評論道德含義上的「好與壞」,卻變成放棄評論裁決是否合理,亦即是否基於歧視性的偏見、錯誤的假設(i.e.青少年和兒童看完「同志‧戀人」會變成同性戀)和裁決是否限制同志受憲法保障的表達和言論自由。
經過這場官司,我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了新的體會。法庭是保障人權的地方,但不一定是最好的地方。司法覆核可以挑戰的範圍其實很狹窄,只有兩個基礎(grounds):不合法(illegality)和不合理(unresonableness)。而法庭一般都會傾向限制司法權過渡介入行政權力(i.e.廣管局制定和執行節目標準的權力)。法官在審結時說,今次的案件涉及複雜和重要的法律觀點,需要心小考慮各方的理據和先例,所以押後三至四個星期才宣佈裁決。雖然如此,我們對裁決並不樂觀。官司總有輸贏,但千萬不可輸掉信心和信念。如果真的輸了,便待心情平靜後,再繼續上路。只要我們還在,就有改變的希望。你願意跟我們走在一起嗎?
文: 小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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