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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皇后,守護海港,反對中環填海

《明報》17日刊登陸恭蕙〈拆天星 政府已履行所有法律要求?〉一文後,政府曾撰文回應,表示終審法院於04年的判決,確立填海應該符合「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單一測試準則後,政府已檢討了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結論是該項工程完全符合「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測試準則。政府並已發表了檢討報告,解釋該項工程為何和如何符合「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

我在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的網頁下載了政府的檢討報告,但未有時間仔細閱讀整份報告,只是快速的翻了一下。大家如果有時間,也可以上網下載這份報告細讀一下。

我快速翻閱這份報告的發現是:政府的檢討竟是以「建造必要的交通基建項目,現時的填海範圍是需要的」作為檢討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是否符合「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準則(見檢討報告第1.4.6段),並以此推翻《保護海港條例》訂明的不准填海的推定。「建造必要的交通基建項目」是否「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實在回圈可點。

此外,政府的檢討報告十分強調現階段放棄填海計劃會招致巨大損失(見第4.1段),並引述終審法判詞來支持政府不能放棄填海計劃的決定。究竟堅持這項填海計劃為香港帶來的損失大,還是放棄填海帶來的損失大,香港市民是否有權參與討論呢?正如陸恭蕙一文指出,終審法院發出判決後,政府「從未以正確的測試準則,妥善地進行公眾諮詢」。同時,政府的論點反映政府是以「公眾(的經濟)利益」來代替「公眾需要」,但兩者其實並不等同。公眾的需要是甚麼,如果公眾(市民)沒有充份討論,政府又何由得知呢?

政府在檢討報告中表示,建築師學會和規劃師學會均曾去信政府表示支持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見檢討報告第3.7.6段和第4.2段),又引述何鍾泰給規劃地政局表明支持填海工程的信(見檢討報告第2.11.1段和第4.1段)。因此我覺得不應讓政府跟這些專業團體以「私下討論技術問題」為明目,私底下商討如何在不改變現有填海計劃前提下重置皇后碼頭。我認為我們應質疑中環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是否應繼續下去還是應該放棄,並且要求政府就這問題展開廣泛、細緻和深入的公眾諮詢,讓所有市民一起來參與討論和決定。

《保護海港條例》是基於「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謢和保存」而通過立法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的。現在政府以「建造必要的交通基建項目」和「放棄填海計劃會招致巨大損失」為理由,堅持繼續填海,是完全漠視《保護海港條例》所守護的一項重要原則,那就是海港是香港人的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理應受到保謢和保存,不應任由政府、地產商和大財團恣意侵害。

編按:意見欄裡有朋友提到,城規會收到申請「規劃修訂」,要求原地保留皇后碼頭。詳情可見這裡

城規會接受意見的死線是二月十六日,即係還有兩星期左右,大家記得湧躍提交贊成的意見。我們亦預備了一個word file版本,大家可以下載後按自己的意願增刪和寫其他東西。

記得呼朋喚友瘋狂吹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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