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內地《國歌法》在香港社會的爭議聲中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國歌法》的本地立法草案今日正式出台!社民連為大家整理了立法草案當中的魔鬼細節,以及回應政府的內容:
1. 「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即屬犯罪
紅線無限伸延,人人自危!
2. 國歌將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
洗腦教育重臨!
3. 貶損國歌最高囚3年、罰款5萬元
強迫愛國,刑事化剝奪言論自由!
4. 檢控時限延長至最多兩年
秋後算帳!
5. 加插要求議員在宣誓時奏播國歌
為DQ議員再鋪路!
以下是就政府公佈的內容回應:
一. 公眾諮詢問題
由2017年11月人大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到今天,政府只就立法國歌法在立法會進行兩次公聽會,而非進行真正的公眾諮詢,而其次是政府只把公聽會的發言歸納為:「大部分團體支持制定本地法律實施國歌法。反對立法建議的人士主要憂慮建議的法例會侵犯言論、表達及創作自由。」,做法直接無視當中對法例含糊不清的看法與無視大眾對立法國歌法的意見。
另外,在諮詢文件沒有提及延長檢控時間,以及要求議員宣誓時奏播國歌的情況下,突然加插在正式的條例草案當中,亦是無視諮詢。
二. 沒有清晰定義侮辱行為令人人自危
由政府公佈條例草案到今天,多個團體以及大律師公會都質疑認為政府建議的立法框架不夠清晰,包括未有明確列明貶損、侮辱及尊重等字眼的定義,擔心未來或會為法院惹來不公平的批評,並指如將內地《國歌法》條文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本地法例內,可能與《基本法》有牴觸。但政府的回應竟是在草案中加入草率的定義,而所謂定義只是指損害國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並且堅持在條例當中只寫有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法。根本沒有把條例更清晰向公眾說明,令人人都有機會觸犯法例,引起寒蟬效應。
三. 延長檢控時間至最多兩年問題
把檢控時間延長至最多兩年是不必要,亦是不合理,此安排只會令政府易於對異見者秋後算帳。而加上條文如此含糊其詞,實令人憂慮日後會否有人以《國歌條例》以言入罪或思想入罪,引起寒蟬效應,成為政權打壓異見聲音的工具。條文如此不清晰,即警察一旦主觀認為某作為(甚至不作為)屬侮辱國歌,已獲法律授權採取拘捕或其他執法行動,變相大幅擴大執法者權力, 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賦予香港人不受任意逮捕的人身自由與公民權利。條文概要現時建議施加的刑事責任,絕非輕微,一經定罪既會構成刑事紀錄,違者更有可能被判處監禁,如此強迫市民尊重國歌,屬嚴重不合比例。
四. 要求議員宣誓時奏播國歌問題
這無疑賦予政府多一道任意權力,以及讓政府有藉口,對異見者作出政治檢控,及用作DQ候選人或議員的另一政治工具。
五. 創作自由問題
香港市民的思想及表達自由一直受《基本法》及國際公約所保障,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人人都可按其意願抱持任何意見,並有自由通過任何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提出和接受各種思想和消息」。《國歌法》要求市民尊重國歌甚至「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一套意識形態強加市民身上,違反思想自由;條文更指篡改國歌曲譜、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即屬犯罪,鑒於歷年來均有網民以國歌作為二次創作的素材,《國歌條例》一旦立法,無疑是打壓創作自由。
六. 教育自由問題
《基本法》第13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第137條亦列明,「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香港的教育政策從來屬香港自治權範圍之內,中小學的教學內容按既有機制亦一向由老師自行作專業決定,而非由香港政府、甚至中央政府以法律指定。現時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文件中,其實已有指引要求各中小學教授學生唱國歌及認識國歌的歷史,如今人大常委通過將《國歌法》列入附件三,強迫香港政府以立法方式規定中小學教授國歌,實在是開啟一個破壞既有制度、剝奪教學自主的極壞先例。
對於政府公佈的國歌法條例草案,我們重申反對現時國歌法,而條文假設有必要刑事化侮辱國歌的行為及強制中小學教授國歌,亦沒有公眾諮詢的情況下,我們認為社會上並無共識支持立法。尤其是刑事化侮辱國歌的行為,並非普世接受的做法,政府的國歌法根本上違反人民真正的意願,從根本上牴觸普通法刑事法的精神,因此,我們要求政府撤回國歌法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