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曾健超案判決,三條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五星期。
身在裁判庭,聽到判處一刻,啃在喉頭,更啃在心頭。
身為社工,一定尊重法治精神,因為法治是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基礎。此外,法治亦保障社會公義。然而,我們尊重法治精神之時,亦尊重社工價值!
社工守則其中一則是「有責任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
37年前的艇戶事件裡面,當年警方運用公安條例,在旅遊巴在馬路中途截停和拘捕五名社工;去年,有一名社工在爭取最高工時的示威行動中,警方先用涉嫌襲擊罪為名拘捕,不久便無條件釋放。前者濫控,後者濫捕,而兩者行動也是對政府不公義政策的一種抗議。
曾健超也就當時雨傘運動警察濫權濫捕濫暴作對抗爭。警方和律政署選擇以《侵害人身條例》36條B**,而非《警隊條例》63條來起訴曾健超,兩條控罪的描述相若,但刑罰卻相差甚遠。結果是,當警察和律政署決定用哪一條條例起訴曾健超時,也變相代法庭設定了量刑的界線。這何等程度上是一種濫控,大家心裡有數。
然而,社工會尊重法庭的決定,相信法治的精神,縱使警方對襲警的起訴有「可加可減」選擇。
2014年10月15日黃昏,當日排隊報警前,警察舉黃旗警告,警方有大條道理拘捕我們數百社工;但無一社工退縮,直至最後一名社工報案完畢為止。因那刻的我們知道,社會公義,未有彰顯。
判刑五週,啃在喉頭,未嗌得出反對咆哮;啃在心裡,總會有不安,有憂慮,有不甘。但這弄死不了我們相信的社工價值。啃著等待上訴的結果吧!
**《侵害人身條例》36條B──此例的最高刑罰較重,依案例幾乎必須判監,而且不准緩刑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