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Manson Wong
反水客運動與過往抗爭運動之不同
反水客運動鬧得滿城風雨,先後有母女與老伯被誤認為是水貨客,與抗爭者發生爭執糾纏。
今次反水客運動與過去的抗爭與雨傘運動都不同,它沒有針對公權力(政府或執法機構)。當一場社會運動針對公權力,它的正當理由比較容易找到,譬如,香港真的有人發動革命,理由必定是「政府腐敗,人民革命有理」,先不論這理由是否完全充分,至少革命者可以嘗試這樣宣稱;假如是抵抗不義之法,那麼人們可從公民抗命裡取得正當理由(先不論手段如何);假如是遊行示威,那麼人們可以訴諸集結遊行自由的權利。
但最近的反水客運動既非針對實質的公權力機關,亦非針對法律,更不只是在辦遊行示威那麼簡單。它針對的是非公權力的水貨客,有些手段亦超越於一般市民的權力,包括包圍水貨客然後指罵、叫囂、截查別人的財產物品,再嚴重的甚至恐嚇,以及毀壞他人的貨物。可見,過往抗爭運動的正當理由都不適用證成反水貨客運動的正當性。
激動的反水貨手段是行使公民執法的權力?
有些運動支持者因而訴諸緊急而必需的理由,主張情況許可下,市民擁有行使公民執法的權力,就像雨傘運動時人們包圍毆打他人的藍絲,阻止他們打人後離開現場。然而,這真的能成立嗎?
香港並沒有一條法律特別針對走水貨(中國則有,但香港不能行使中國法律)。走水貨並不違法,若然違法,勉強來說也只有「違反逗留條件」這《入境條件》。不過,讓我們先不討論法律的問題,把走水貨當成道德問題來談。讓我們先假設走水貨是香港人愈來愈不同意的行為,不同意到應當立法阻止。所以,在此先假設走水貨是有罪。然而,即使走水貨客真的有罪,他們的罪行是市民「緊急與必需」阻止的罪行嗎?
一般而言,市民能夠行使公民執法的權力,都必須充分地說明:
(A).有充分理由支持罪行已經或即將發生,以及所阻止的罪行是非常嚴重(譬如假犯基本自由權利)
(B).可合理地預期,如果個人不阻止這罪行,這罪行很有機會發生
(C).當時情況非常緊急,個人無法訴諸執法機構
一般反水貨客運動的支持者,都有類似於(A)至(C)的理由。他們一方面真誠地認為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水貨活動猖獗,嚴重影響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政府,執法機關對此愛理不理,執法無力,只有靠市民自救。
問題是,走水貨的問題真的嚴重到包圍水貨客,然後謾罵甚至私查別人的財產物品嗎?我相信每個人的感受都不同。對我個人而言,走水貨的確影響民生,但客觀上卻未嚴重到如同侵犯個人基本自由權利的罪行(譬如殺人、打人、打劫、禁錮……),但有些人,尤其是在水貨活動猖獗的居住的市民,對此問題非常厭惡,認為自己生活空間受到嚴重滋擾。因此,我們很難一刀切說走水貨問題是嚴重還是不嚴重。但是,我們可以用比例方式來談,假如水貨問題與公民執法的合理性成正比。
因此,讓我們重新考慮反水客運動出現過的三個手段或形式,再討論它們是否合理:
1.遊行示威、派傳單
2.包圍水貨客然後指罵、叫囂,甚至恐嚇
3.截查水貨客的財產物品
哪些行動手段可被容許?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同意保護個人的財產物品是最基本的權利,在沒有得到財產物品擁有者的同意,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截查別人的財產物品。當然,有人可能說,假如我們能夠代替公權力執法,自然擁有警方查核別人財產物品的權力。
但首先,如果我們不查核對方的財產物品,我們就無法確認對方是走水貨。因此,在未查核對方的財產物品,我們無法肯定對方是否走水貨,於是通不過上述的原則(A),我們無法肯定對方犯罪,因而也無法正當擁有公民執法權力私查他們的財產物品。大家別忘了前幾日的「點錯相」(認錯人)就是最佳的說明。
其次,假如我們能肯定對方是走水貨,以我們因此就有權力私查水貨客的財產物品嗎?如果在雨傘運動時期,我們肯定對方是打過人的藍絲,因而包圍他們,這行為也許大家能接受。但如果包圍後,我們私查這個人的銀包、電話,我相信沒有多少人同意這種做法。如果雨傘運動的佔領,算是公民擁有半個自治權力的地方,我們都無辦法接受這種權力,為什麼在一般社會狀態下,我們就有這麼大權力?
至於,包圍水貨客然後指罵、叫囂等行為,有些反對者認為這如同禁錮。禁錮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讓我們先不立下這麼嚴重的指控。回想我上面提到的例子,雨傘運動時不少市民包圍襲擊他人的藍絲,阻止他們打人後離開現場。我們不會說這是禁錮,主要理由是出於打人者企圖離開現場,因此市民才包圍報警,直至警方交給警方處理。因此,市民能夠包圍某個疑似罪犯的先決條件是為了阻止他逃離現場,等警方來到交給警方。但反水貨客運動者絕不是以這先決條件而行事,所以包圍的唯一正當理由無法構成。
運動需要一些基本原則
那麼,就只剩下遊行示威、派傳單這模式(其實還有恐嚇,以及毀壞他人的貨物,但我相信沒有多少人會同意)。但很多運動支持者認為這是傳統「和理非非」的行動形式,失去效用。然而,另一邊廂,大部分批評此連串反水客運動,主要不是針對運動本質就是錯誤,他們都會認同水貨問題已影響社區,同時原則上支持反水客運動,最終令他們對反水客運動猶豫不決或卻步的是手段。
不論是支持還是反對反水貨客運動,我們也要認清一樣事實:如果反水貨客運動持續,之後只會發生更多受公眾非議的事件。我們怎樣能夠不「和理非非」地有效地抗爭,同時宣明行動的正當性,使得運動不會受到輿論所責難?這任務非常之艱鉅,是往後行動者必須面對的問題,考驗行動者的能耐。當然,如果行動者自以為能夠獨善行動,無須理會正當與否的問題,最終只會變得孤立無援,歷史上沒有運動是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正義(即使不是真的正義)。因此,從運動者與實務的角度考量,行動者應該盡快訂立一些基本原則,使得明顯錯誤的行為如襲擊、恐嚇、截查貨品等行為不會發生,同時運動出現錯誤時,應該要有人走出來負責,至少像前兩天行動發起人道歉。
原則上,人們應該暫時容許或容忍新的、實驗性的社會抗爭運動模式
其實,在雨傘運動後,擴闊了很多港人抗爭的想像與膽量。人們有更多的親身經驗,以及不畏武力和強權的態度,以更激進的手段進行抗爭。我主張,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原則上人們應該暫時容許或容忍新的、實驗性的社會抗爭運動模式,除非它侵害個人的基本權利或嚴重影響公眾利益。我們不能因為運動稍變激進,就立即排斥它。因為社會抗爭運動的本質就是不斷在挑戰原本公共秩序來爭取自己認為正當的事情。因此,任何新型的抗爭運動都會瓦解原本的公共秩序及其想像,逼使社群重新討論與達成新的公共秩序的規範。
不過,這同時說明,抗爭者必須有耐性與義務在公共場合裡證明自己的行動是恰當,並不應該像現在一些少數抗爭者,總是以傲慢與不屑的態度冷嘲熱諷他們的反對者,覺得有什麼需要理會「港豬」的批評,以為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愛做什麼就什麼。
原則上,我是支持反水貨客運動,但手段必須要正當、理念必須要清晰,到底是迫使政府關注改善政策從而杜絕走水貨活動,還是認為反水貨客運動直接能嚇走水貨客呢(這真的能夠嗎?我非常懷疑)?理念不同也將指向不同的手段,如果運動者不能整理出他們的理念、調整他們的手段,運動只會徒勞無功。
母女被誤認為是水貨客的影片
試想像,假如你是去日本的旅客,突然比幾個帶著口罩的陌生人,不斷罵你走水貨、叫你打開個箱以證自己清白?你會害怕或生氣嗎?我自己如果感到冤屈,也必定會誓死還擊,而且身旁還要有個小孩。因此,我不認為這阿姐態度有多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