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七位社運的朋友,分別為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社民連成員姜靈彰及容偉棠、香港人網主持黃洋達 、三位學聯及前學聯成員鄧建華、陳倩瑩及黃永志。因為九月一日於科學館反替補假諮詢場內抗議而被捕,警方引用《公安條例》17B 一二項控告其中六名被告,梁國雄另被加控刑事毀壞。前六人均在區域法院「過堂」,否認控罪,案件將押後至10月14日再提堂。涉嫌以狗餅灑向林瑞麟的姜靈彰則被控普通襲擊,保釋候查。學聯成員陳倩瑩指控方論點及證據弱,質疑是次為政治拘捕。姜靈彰則表示當天並沒有進入公開論壇會場,其行動是示威而非襲擊。
政治檢控,在香港慢慢的變成「常態」,當民主黨和建制學者把無權無勢的草民對抗性行為視為「暴力」來譴責之,警權更肆無忌憚,香港的公民社會,其中一個可能是慢慢大陸化/退化為「乞跪」、「自殘」、「自虐」式的臣民社會,誰是當中的恥作勇者,大家請記著。
回到正題,七位朋友是因為反對剝奪公民選舉與被選權的替補假諮詢而被捕的,而星期六就是諮詢的最後日期。也許你會覺得反對沒用,但面對這專權的政府,大家稍退一步,稍泄一口氣,對方的霸氣就進一步,不是每一個人都能站出來以身體來抗爭,但最少寄一封電郵,表一表態。在9月24日(本星期六)之前對政府說不,把意見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並出席本周六下午三點由民陣發起的反替補遊行(集合點為銅鑼灣東角道)。
公共專業聯盟也有一個發上電郵系統,助你寄出意見書。更詳細的討論可參考8月28日有關「替補機制剝奪選舉權論壇(馬嶽、成名、范國威、陳家洛)」的論壇視像記錄。另外,面書上有反對替補的組群,裡面有一份參考意見,如下:
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關於: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本人反對就現時立法會議席出缺的補選安排作任何更改,反對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方案,理由如下。
1. 政府以浪費公帑為理由,窒礙市民表達意見、堵塞或扭曲選出民意代表的途徑,是非常不尊重民意之舉。第一,2010 年舉行的全港補選投票率低,很大程度是因為政府、中央官員及建制派人士在傳媒全力杯葛及打壓,而且政府對該次補選比一般選舉進行較少宣傳,票站位置亦較過往不便,令市民投票意欲大降。投票率低是政府造成的。第二,如果按政府邏輯,將選舉的價值量化,那麼由欠缺認受性的小圈子選出的行政長官及功能組別議員選舉,遠比全港補選更浪費公帑,更應取消。
2. 政府聲言,議員辭職再選損害了市民在議會裏被代表的權利。可是,以杯葛、離場形式表達對現況不滿是常見的做法,無論泛民主派或建制派議員都曾試過,與辭職再選同出一轍。在英國,有議員多次因不同議題辭職再選,多次都獲選民支持,能夠重返議會,可見只要理據充分,辭職再選也是表達意見的有效方式,會獲得選民支持。反觀政府回歸十多年來,一直保留功能界別和分組點票這種扭曲民意的表決形式,才是對市民在議會裏被代表的權利造成真正的損害,政府若真正尊重市民在議會裏被代表的權利,最應該做的是制定公投法、將功能界別和分組點票廢除,立法會所有議席改為地方直選產生。
3. 政府聲言議員辭職再選是「漏洞」,急欲「堵塞」。但香港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席和分組點票方式都扭曲民意,亦無公投法,以致社會上重大議題欠缺有效反映民意、排解爭議的渠道,因此議員辭職再選其實是合理利用選舉制度。相比之下,香港的商界、金融地產界經常利用法律灰色地帶蒙騙消費者,政府每每只肯推出欠缺約束力的指引,不欲立法監管,任由業界「自我約束」,但對於民意表達的途徑卻雷厲風行立法堵塞,可見政府只顧打壓民意,卻毫不尊重市民權益。
4. 社會和政治形勢瞬息萬變,議席出缺時進行補選,最大的好處是令選民可以因應當時的社會政治形勢,從補選之時參選的候選人當中,選出當時最為屬意的人選,亦給予市民提名甚至參選的機會,這是任何遞補或替補機制都不能做到的。取消補選,等於剝奪市民原有的選舉、提名和參選權利,是民主倒退。
5. 換屆選舉時落選的候選人,往往與當選者政見迥異,顯然不應自動被視為議席出缺時的遞補人選。而同名單替補的建議同樣不能接受,因為選民投票時手上只有一票,在換屆選舉時已用作表達的投票意向。如果按照政府的邏輯,一張選票可以在下次選舉時循環再用、議席出缺時自動遞補/替補的話,那麼每屆選舉豈不是只需找出上屆當選名單的次名候選人接任,根本無須重新投票?而行政長官、功能界別議員大可改用名單制實行出缺自動替補,節省公帑,當年董建華下台,乾脆由楊鐵樑自動接任。
6. 採用政府建議的同名單替補機制,已有論者指出其缺點,即:當選名單內各候選人可以私下約定每人擔任若干時間便辭職,由名單內的下一位候選人接任,這樣會造成議會極不穩定的局面,同樣是選舉制度的「漏洞」。當然,政黨這樣做很可能要付上政治代價,議員不會隨便進行。但政府所指議員辭職再選的「漏洞」,政黨同樣要付上政治代價,因此議員同樣不會隨便進行。政府現在的建議,等於用新的「漏洞」去堵塞舊的「漏洞」,但新「漏洞」卻會剝奪市民原有的選舉、提名和參選權利,改了比不改更差,因此不應實行。
7. 補選是選舉的一種,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也包括在補選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意見指基本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不包括補選權,這是政府或親建制人士為求打壓民意而搬弄取巧之辭。
市民
xxx 上2011年9月xx 日
另外,陳雲得悉是次拘補行動後於facebook發佈消息評論,隨後接獲facebook停權警告,告誡他不得再發表該類言論。其評論如下: 「 所謂法不治眾。香港的法院不是大陸的法院,幾十個人互相為自 己辯護,控訴政府,法院便成為抗爭者的政治舞台。法律上,傳召這麼多證人,曠日持久,一方面未必可以定罪,另方面會成為國際新聞。當維繫所謂法治的香港法庭變成文革式的政治批鬥大會,我看誰的損失大些?大家抓住這個一拍兩散的法寶,就無人敢和大家玩。」
採訪:歐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