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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逼遷 踐行公義 ──2014年6月13日新界東北案黃浩銘之陳情書

反對逼遷 踐行公義 ──2014年6月13日新界東北案黃浩銘之陳情書

(案件編號:ESCC 3658/2015)

法官閣下:

我是社民連黃浩銘。因2014年6月13日參與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規劃集會,被控「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及「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三項罪名。首先,我必須感謝我的代表律師伍展邦先生一直以來盡心盡力為我辯護。由於我今日希望親自在法官先生面前陳情,述說我的行動背景和想法,讓法官在判刑前作為參考,因此請容許我佔用法庭些微時間陳情。

圈田劃地踢走村民

6月13日的立法會財委會會議是處理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該筆撥款涉及3億4千萬用以工程研究及勘察,換言之,當撥款通過後,對新界東北發展造成既定事實,基本可以肯定的是隨後1200億撥款都會在由建制派壟斷的議會獲得通過。

我們也許都聽過,香港不夠土地,要發展土地,興建房屋,這樣更多人就可以更幸福。然而,我看到的是發展計劃佔地600多公頃,住宅用地只佔96公頃,實質用於公營房屋的土地只有36公頃,即整個發展區總面積的6%,就要趕走數萬人。但在發展區的附近,卻有一個170公頃的高爾夫球場,我到過那裡,景色優美,相當高尚,一大片土地滿足打高爾夫的名門望族,他們真的相當幸福。

東北村民呢?他們不重要,他們是外來人,是基層,是弱勢,所以當政府規劃土地時,都是首先問原居民的意見,保留大部份原居民居住的地方,至於非原居民,尤其長者,他們大多都是很後期才知道政府要收地,自己要搬遷。那些居住在石仔嶺老人院的長者曾經去過立法會公聽會,有一位80多歲的老人家更在會議途中跪在地上,懇求政府不要逼遷。

公義何在?

要發展,就要有犧牲,沒錯,我們都可以理解。但犧牲的為何必定是這班最弱勢最無助的老人家?因為他們弱,所以可以欺負?因為他們已老了,所以任勞任怨,任由差遣?法官閣下,這不是公義。公義是甚麼?簡單來說,就是濟弱扶傾,而不是恃強凌弱。

政府在七年前開始,就規劃舉行三場公眾諮詢,不少村民都是第三次諮詢,亦即是2012年才得悉計劃,當時大部份鄉紳都對計劃非常了解,東北老村民還是一片罔然,更有居民是在一場盤菜宴才知道計劃,強者早知消息,弱者蒙在鼓裡,這是公義嗎?發展計劃大綱圖正按《城市規劃條例》諮詢公眾,城規會並未審議,政府已偷步向財委會申請撥款,這合乎程序公義嗎?5萬份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規劃意見書,只有7份支持,最後城規會和行政會議竟然無視反對聲音,強行通過,這又是公義嗎?

公義在於行動

我們這班人就是因為種種不公而參與集會,然而,卻令人見到更為不公的事情是,財委會主席吳亮星阻止議員發言,強行表決。我記得5、6月那幾次集會,我都在立法會正準備動議,交給其他議員提出,我們手頭上仍有數百個值得討論的議案,但議員尚未正式提出前,吳亮星多番想粗暴劃線。6月13日晚,我們得知吳亮星再次想強行表決時,參與集會的人群情洶湧,大家都打算闖入立法會。

可能很多人會問,即使政府有多麼不公義都好,你們也不應該衝擊立法會,應該要理性。法官閣下,我們不理性嗎?公聽會、諮詢會、城規會、遊行、示威,我們已用盡一切可以好好地談的方法,我們還期望在立法會可以得到公義,但由建制派把持的議會根本不會否決大多人反對的撥款,這是公義嗎?吳亮星打算強行表決通過撥款,阻止議員發言,這又是我們期望的理性嗎?恃強凌弱,欺壓多數,是公義嗎?

我想請教法官閣下,我們還可以用甚麼方法來阻止不公義?的而且確,即使我們當晚的行動都不能阻止,然而,至少我們能說已經盡了力量,而且我們站在法庭上述說情由,承擔刑責。今天指摘我們暴力的人,請問他們又如何去踐行公義,有甚麼行動去成全公義?

誠然,當晚的行動超越我一直參與運動的想像,有人拿著鐵馬衝擊立法會大樓,我亦有份去勸止,在其後6月27日更有年青人帶著武器來立法會,最終被捕,我心裡其實非常沉重,這麼一班年青人,他們若這樣做,以後走的路定必更加艱苦。6‧27晚我第一次在集會哭了,我完全不知道如何回應現在的怨氣,那些年青人不是由甚麼人煽動而來,而是因為一直受到壓逼,感覺很差,沒有出路,就用更激進的手段去表達己見,我不希望我們的下一代都要拿著武器走到政府總部。這些怨氣,不是由我處理,不是由法官閣下處理,是應該由當權者處理,不過若果處理得當,就沒有隨後的雨傘運動出現。

法官閣下,對於當晚我所有的行動,我已經三省吾身,至今還是毫無悔意,因此,今日我不會求饒,我亦可以在這裡說,隨後新界東北1200億撥款,我都會反對到底,或許法官閣下,我們很快就會見面。我不怕坐監,我不怕爭議,我怕鴉雀無聲,公義不彰。我承擔刑責,絕不求饒,即使要求,都是求香港市民大眾可以有開明的心,面對接踵而來的抗議示威,努力理解年青人的躁動和焦慮,關心被逼遷者的生活。希望各位戰友、各位村民不要灰心,為公義戰鬥到底!

願公義的 神與我同在,與法官先生同在,與香港人同在。謝謝各位,謝謝法官先生。

社會民主連線副主席
黃浩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