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匯豐勝訴,任何在匯豐地下的示威活動都可以被禁止,影響深遠。
匯豐銀行保安在十月六日和七日連續兩日以武力驅趕在總行外出空地搞放映會的社運電影節活動後,十月八日入稟法院,控告所有「未經匯豐批准而進入或在總行範圍內停留的人」,禁止在總行地下公眾地方示威,特別是針對匯豐銀行的示威。案件將於本星期五開審,暫時未知會否有人自認被告現身法庭。一旦法院判匯豐勝訴,任何在匯豐總行地下公眾通道舉行的示威都可被視為違反禁制令,違者可被控以藐視法庭罪。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認為,匯豐的做法有違人權法,無論有沒有被告人出庭,法庭都不應該批准這項禁制令申請。
入稟狀稱示威令匯豐無法履行地契
匯豐於十月八日在總行下貼出告示,除了表示已經入稟外,更稱已經得到法庭頒下的臨時禁制令,由即日至十月十二日早上十時開庭前,匯豐有權禁止任何未經同意而進入並於匯豐總行地下公眾通道逗留的人士。市民可以到匯豐一樓查閱入稟狀。根據法庭傳令,匯豐申請禁止被告人:a) 進入或留在匯豐地下 / b) 在匯豐物業內示威,展示示威標語或用揚聲器,而對原訴構成滋擾 / c) 騷擾原訴人的客人和員工 / d) 防止公眾進入匯豐物業 / e) 防止公眾經過匯豐物業 / f) 阻礙匯豐做生意。
匯豐向法庭呈交的誓章指出,匯豐於八十年代重建時,與政府簽訂了《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deed of dedication),契約規定匯豐要將地下一層開放作行人通道,凌晨兩點至六點,或進行清潔或維修工作時除外。契約亦批准匯豐可以在地下搭建臨時構築物,舉行短期展覽活動。誓章指出,「佔領中環」以及於十月六日及七日在匯豐地下範圍內聚集的人士,阻擬匯豐履行契約的內容。誓章有意將「佔領中環」與在十月六、七日舉行的「社會運動電影節」混為一談,亦引用「佔領中環」 facebook 專頁轉貼社運電影節的宣傳訊息及海報,「證明」兩團體是同一班人。
社運電影節的籌委唐先生表示,上星期六及日的活動乃社運電影節籌委會而非「佔領中環」舉辦,兩者並無關係。他們只是放映電影而非佔領。十月六日匯豐保安著他們離開時,並無解釋任何理由。十月七日星期日,匯豐總行更把風閘降下,並故意圍起放電影的位置清潔。兩場放映的觀眾人數不過數十人,佔用範圍亦有限。
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認為,匯豐這次是藉「佔領中環」事件,試圖透過法庭的禁制令,加強對地方的管理。他認為,契約要求匯豐開放總行地下的公眾地方予市民通過,匯豐無權禁止示威市民進入範圍,這明顯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對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你最多話示威不可滋擾人,不能說不能示威......按契約,唔俾人入去地下空間應要得地政署長批准,匯豐唔可以就咁搵法庭判就不俾人入。」他表示,人權法案保障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無論是在由政府擁有的公共空間、匯豐地下一類透過地契要求業主開放給公眾的「私有化公共空間」,或者室內商場一類業主主動開放給公眾的「私有化空間」都適用,在限制這種權力時,必須「合符比例」,譬如平衡社會不同人士的權利。
匯豐採美孚「第七被告」策略 所有人都可以是被告
法庭傳票的被告人沒有名字,只描述其行為,無論你還是我,只要不受匯豐歡迎,都是被告!
此案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是匯豐銀行採取了與美孚屏風樓發展商祥達一樣的「第七被告」策略,被告人沒有確定身份,只有行為描述──「未經匯豐批准而進入或在總行範圍內停留的人」。這種描述下,人人都可以是被告人,而且匯豐並無明確的機制,分辨是否經匯豐批准,變相令匯豐可以任意禁止自己不喜歡的人士進入公眾空間。由於無法確認誰是被告,法庭根本沒辦法通知被告。這種「一網打盡」式做法,美孚屏風樓發展商祥達之前也用過。祥達二○一一年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示威者在地盤外阻礙工程時,除了六個指明身份的被告外,還有沒有指明身份的「第七被告」──「與反對原告人建議發展下述土地的抗議活動相關連的而在沒有得到原告人的同意下進入或留在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餘段及新九龍海旁地段25號B分段的人士及其他對原告人於美孚新邨私家路上的通行權作出干擾的人士」。當時法庭採取自投羅網的做法,容許市民自認是「第七被告」,結果梁國雄、毛孟靜和曾健成向法庭自認「第七被告」,成為第八、九和十被告。預料今次法庭也會沿用美孚一案的做法,看有沒有人自認為是匯豐口中的「未經匯豐批准而進入或在總行範圍內停留的人」,才決定如何繼續進行聆訊。
可以預想,如果真的讓匯豐得逞,日後無論是「佔領中環運動」、「社運電影節」、「雷曼苦主」,以至所有不滿匯豐的示威,都有可能被禁止,而且,擁有和匯豐地下一樣的「私有化公共空間」(privatized public space)的業主,例如時代廣場業主九龍倉,也有可能用同樣手法限制市民於「私有化公共空間」的表達自由,影響十分深遠。莊耀洸律師認為,就算沒有人向法庭自認被告人,並且聘請大律師在庭上抗辯,法官如果認為禁制令申請違反憲法及其他法律,也不應該批准。他期望立法會議員在事務委員會跟進此事,律師司亦應以公眾利益捍衛人的身份,挺身反對此項申請。
文:黃俊邦、朱凱迪
協力: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