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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被警方暴力對待的未成年人士

別忘記被警方暴力對待的未成年人士

連日來小朋友哭泣事件,幾乎覆蓋整個面書。當中示威者的爭議行為,可以說成為大眾焦點。然而,在小朋友哭泣聲,和一片爭議聲背後,我們似乎遺忘了,當日受警權侵害的青少年及小童。

在屯門,有名14歲的青年人花生,在人群中看示威,竟無故被警員以向警察擲物為由,強行將身高矮小的他壓在地上。同伴Vin馬上表明願意落口供及上庭,做目擊證人, 也被暴力的警察壓在地上,並打爛了眼鏡。二人毫無還手的意欲和能力,警員執法時很可能已經算是使用過份武力。不過警員施暴還不夠,還要說他們反抗。幸得一名尚有良知的女警證明二人沒有擲物,警員才無癮走開。這件事,似乎被大家忽略了。

另一件相對上較多人知的,就是那個控訴遭警察毒打的16歲示威者。根據852郵報,該示威者表示,自己當天被補後,在警車上被警員拳打腳踢,有警員更把他摔在地上,用腳踩他的頭。第二天有幾個CID警員帶他到房間問話,一入房,竟然無理地要求男學生跪低,學生當然拒絕,警員還要一掌打向他的背脊令他跪下。學生反問為何要打他,警察就回應指示威者嚇到小女孩也哭了,人神共憤,等等無法合理化濫用私刑的理由。該學生續稱,警員當時還恐嚇他,指會打他的私人部位,打到他打橫出去,迫他要立即替手機解鎖。早已嚇得哭起來的男學生無奈下解鎖,警員就檢查其facebook參與之各個群組,並詢問某個群組的admin是誰。

如果該16歲示威者所說的話是千真萬確的話,以上警員都很大機會犯了酷刑法。無論對方犯了什麼事,警察也沒權施以酷刑。身為紀律部隊,除了屢行政府給予他執法的權力外,警察沒有剩餘權力位合法地做違法事。用腳踩頭?這是古惑仔橋段嗎?一掌打向他的背脊迫他跪下,這樣簡直堪比黑社會盤問二五仔的私刑。而警察在未得疑犯同意授權時,是沒有權迫疑犯為手機解鎖,並檢查其facebook參與之各個群組。如果使用酷刑逼迫之,就必定是違法。在警署發生這種事,我們可以當視而不見嗎?你要明白,根據警察的往績,發生這種事已經不足為奇。

根據蘋果日報,則有一名同樣16歲的示威者(不知是否同一人),於被捕後,警方晚上竟在在未有通知家長及代表律師的情況下,帶該男童到其天水圍寓所搜屋。當時該示威者父親正身處警署等候,屋內只有示威者的妹妹在家,而女童則被嚇至反鎖廁所內不停大哭。警察沒有搜查令,是無權主入屋搜查的,除非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現在警方明顯是涉嫌擅闖民居。

我不知道你們對是次光復行動的示威者有何看法。如果因為討厭示威者當日的手法,而認為警察做得好的話,就太不智了。

示威者如果觸犯法例,通常都會有人被捕,都會進入法律程序。犯法,承受法律後果,有什麼話好說?況且,警察捉人有何難?問題是警察執法時涉嫌違規犯法,濫用暴力,有法律後果嗎?別說早已說到口臭的柒警,揮棍亂打途人的朱sir去了哪裡?更何況,前監警會成員早前又更對外表示,警方只匯報不足一成投訴個案,第三者作出的投訴個案,不是受害人自己提出的,就不是「須匯報投訴」。

警察是管治階級的機器,如果市民涉嫌犯法被繩之於法的同時,警察涉嫌犯法則可逍遙法外,豈不是恐怖統治?警察豈不是薪高糧準地合法毆打市民?如果市民都主張縱容涉嫌犯法的警察,豈不是在有權者面前自搏雙手?

示威者今次的表達方式是有令人爭議的地方。但一件事還一件事,我們不可以因為示威者的激烈行為,而無視受當權者包庇的警察,對未成年人士行駛的執法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