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歲童寫真,我沒有道德評論的話要說,網上眾多文章說得比我好,但似乎被忽略的是,是次事件已開壞先例,給予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空間。
除非寫真有色情描畫,否則難以苟同只因性暗示,而要將寫真集下架,更加不認同警方可以作出行動。
此次事件可能對比鮮明,大家不覺有問題,畢竟小童被利用,其身邊一眾成人難以博得同情,但換個場景,基於此例,假設以後如有照片捕獲警員欺凌六歲童,警方是否亦可以以保護兒童之名,以行動間接逼報商下架?道德批判不難,隨便找個友好團體,說報攤同時有販賣成人雜誌,與報章照片互相輝映,令人有非非聯想,一唱一和,行動即成。更灰色地帶的是,在 facebook 掛上貌似兒童的性感動漫[1],又會否成為被抄家的理由[3]?TVB 的一堆日本美少女卡通,是否要通通下架?傳閱美女雲圖片,你又能否分辨那一張是十六歲以上?
當然,我相信性暗示現時不能被定罪,但警方行動已足收禁制之實,若日後有衛道議員提案將性暗示也列入條例,那大家可要小心,以後也許真的連掛個動漫也提心吊膽,條例威力不下於不誠實使用電腦。亦要留意,今日執法可能大快人心,但日後法例可以被選擇性執行,譬如只捉黃絲而放生藍絲。
我不反對目前公眾的熱烈討論,畢竟這也是言論自由,但對警方行動忽視,甚至鼓掌歡迎,這可非好事。大家可以辯論家長失職,攝影師低手,發行商手法不良,但可要誓死保護出版界的言論自由。
希望公眾討論道德之餘,不忘監察政府,對警方行動有所警惕。
註
(1)《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中,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16歲的人或被描劃為未滿16歲的人作色情描畫
(2) 有關新聞,按時序節錄自明報搜尋
- 10-7
- 書展將於7月15日開鑼
- 17-7
- 防止虐待兒童會:令人不安 籲出版商抽起照片 (10:04)
不明為何惹不安 攝影師:全都有衣服覆蓋,無露任何器官 (10:16)
寫真集下架 書展攤位無得賣 (16:52)
涉事書展攤位主打o靚模寫真集 同場賣兒童漫畫 (17:25)
明光社籲勿網傳照片 免網絡欺凌公審 建議向政府當局投訴 (18:32)
電影報刊辦收131宗投訴 主要指含淫褻及不雅或兒童色情內容 (19:50)
貿發局未收到投訴 稱如賣不雅或淫褻品 可即時終止參展資格 (23:05)
內容疑涉兒童不當照片 CID介入調查 罪成可罰200萬元監禁8年 (23:16) - 18-7
- 警查6歲女寫真集涉色情 昨接131投訴 非議聲中下架
攝影師或藏未出版相片 律師:如屬兒童色情照 可被控兼要看心理醫生 (21:22) - 19-7
- 美心妹妹寫真重案接查 母稱自我檢討 攝影師致歉
(3) 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任何人印刷、製作或發佈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而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4) 上圖為惡搞,原圖如下 (source: fanpo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