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就元旦遊行發出裁決,指中環集會人數太多時,主辦單位民陣須協助警方呼籲市民離開。
警有權「人多」時禁制集會!?
這項裁決相當荒謬,其一是公眾集會是用來行使公眾示威權的,即用作體現示威權利,在所謂「人多」的情況下便要散去,即批准警方在「人多」時禁制這項權利,還強行要求主辦單位協助警方執行這項禁制,即是叫公眾對自己的政治權利,進行自我摧殘,自我毁滅。
視遊行人士為麻煩製造者
其二是對公眾集會施加限制,只能在有限情況下採取,這是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原則 。警方習慣以「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為理由,主要包括「阻塞交通和堵塞緊急車輛通道」。若公眾集會人數多而有可能引起「有人死亡或嚴重受傷」,限制可被接受,但警方並沒提出這點,亦沒有證據助證「人命傷亡」的可能。至於阻礙交通救援的可能,主辦單位絕對可以提供協助,在集會埸合預留緊急通道,亦沒有證據證明參與集會的公眾不提供合作。至於公路上的車輛,即是所謂「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遇上公眾集會,當然會造成不便和擠塞,一如在大型公眾節目和節日,定會出現,政府大球場的七人欖球賽或馬場的賽事,還有每年的平安夜和除夕夜,車輛改道、封路和管理行人行走方向,而出現塞車、慢車和人群慢行,平常不過,為何喜慶節目就車輛和行人必須忍讓,遊行示威就將車輛和行人的使用權反客為主,視示威人士為麻煩製造者?
委員會未能保障集會自由
相當明顯,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非法和不合理的,是縱容警方踐踏公民權利,賦予警方任意罔為干預集會的權力空間。設立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的原意,是希望在公眾示威權利上,若遇有警方的不合理措施或不法行為,公眾可以有個便捷的渠道進行申訴,主席是前任法官,成員是大律師、律師和其他的非法律界的專業人士,性質類似法庭,但上訴委員會這次就元旦遊行上訴的裁決,足已證實委員會不但無法履行它在保障公民權利的任務,更而摧殘市民的示威權,香港的公眾示威權利再度失陷。